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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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

附件4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是在教育部支持和指导下,自发形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本联盟的宗旨是:坚持公益性原则,服务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工作。

在教育部指导下,结合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搭建交流沟通、信息共享的平台,推动我国高职高专领域教师培训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的英文译名是:National Union ofTeacher Training

for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信息共享。通过培训信息的共享,提高培训效率,增强培训效果。

第五条交流沟通。推动各师资培训单位的交流和协作,同时加强与境内外培训机构的交流,促进整体培训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研究咨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教师培训体系;加强对高职师资与培训基地信息的整理与分析,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为各高职院校的教师培训工作提供咨询。

第七条队伍建设。发掘和凝聚高职教育培训师(培训专家)队伍,为高职教育师资培养工作积累专家资源。

第八条统筹协调。受教育部高教司委托,统筹协调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项目,提升培训项目质量,促进高职师资培训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第九条教育部交与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十条凡国家示范性建设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单位,均可以团体会员的形式加入联盟。

第十一条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联盟。如果要新增联盟成员或退出联盟,由该培训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报联盟主席团批准。

第十二条不具备上述资质,但有意参与联盟活动的单位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盟。

第十三条注重和加强联盟内部的组织建设,将视全国高职教师培训需要和观察员单位的工作状况,适时扩大联盟成员范围。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单位需设立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之间进行情况互通以及提供相关新闻线索。

第十五条与正式联盟成员合作的境内外单位可以列为联盟合作单位,可参加联盟活动,列席会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联盟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联盟由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秘书处、顾问组成,观察员和联盟合作单位可列席联盟会议。

第十七条全体会议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能为:建立各类培训基地相互交流的平台,就当前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培训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并向其提出政策建议和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主席团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是联盟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联盟全体会议召开和闭会期间的各项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主席团成员单位的产生要

秉承行业性和地区性原则,由成员单位推荐并经全体会议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联盟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任期3年。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主席团选举产生;秘书处一般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其工作人员根据主席团的建议酌情配备。

第二十二条顾问由联盟根据需要聘请,并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指导与建议。顾问每届聘任期为3年。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权利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课题研究、信息交流、内外合作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三)有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网上发布信息,免费享用网上资源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义务

(一)有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的义务;

(二)有积极参加全体会议及各项活动、完成联盟秘书处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有为本联盟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方便的义务;

(四)有设立联络员,为联盟提供新闻线索和信息通报的义务。

(五)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会费标准:一般成员单位(教指委单位除外)每年2500元人民币;主席团成员单位(教指委单位除外)每年5000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全国高等职业教

育教师培训网的运营维护、培训信息的采集发布、联盟优秀成员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相关支出。连续两年经督促仍拒交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六章会期

第二十六条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研讨联盟的重要事项、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制定次年工作计划及进行优秀成员单位和个人的推优表彰。主席团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的适当时候召开。

第七章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成员会费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发的资助和赞助;(三)向有关部门申请的科研费和课题费;

)其他政策允许的收入。(四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建立财务账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三)一般项目开支由主席委托秘书处审批,重大活动或项目开支由联盟主席团委任的经费审批小组审批;

(四)每年收支情况向联盟主席团及全体会议报告,并接受联盟成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主席团,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修改须征求所有成员意见,由秘书处提出草案,并经全体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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