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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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法定检验的商品以外 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抽查检验。 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的组织实施原则是:国家商检部门对抽 查检验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确定相应的商品种类 加以实施;各地商检机构根据商检部门确定的抽 查检验的商品种类,负责抽查检验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 抽查检验的主要方式:在口岸进出口环节进行抽查; 对出口商品实施出厂前抽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销 售、使用的进口商品实施抽查。
第一节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概述
1、管理对象
1)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 格和经营活动范围进行规范而实施的管理。 2)货物进出口管理: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 3)货物进出口配套环节管理:对货物进出口过 程中涉及的主要配套环节的管理。
2、管理特点
1)统一性:被调控对象均必须在统一约束下从事 经贸活动;(与经济手段的对比) 2)速效性: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反应,具 有明显的灵活性和速效性;(与法律、经济手段 的对比) 3)强制性:主要体现的两个方面。而经济手段则 是诱致性的。法律手段则具有司法强制性。 4)纵向性: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和贯彻执行; 5)规范性:政府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符合国际规 范、行政管理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
货物进出口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分为两类: 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分为两类:外贸流通经 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外贸流通经营权:指经营各类商品与技术的进出 口的权利,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与技术除外。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指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 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的权利,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达 成交易的进出口商品,由法定商检机构依法对其 品质、数量、规格、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 件等进行检验的活动。 我国依据WTO规则和我国《对外贸易法》 我国依据WTO规则和我国《对外贸易法》、《商 检法》 检法》等,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实施管理。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国家实行统 对外贸易法》 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 疫”。
《外贸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外贸法》 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 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 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外贸法》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 外贸法》 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 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概念: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关税配额,三级发证机 构,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关系。
5)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关 1999年 日起,正式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 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 暂行规定》,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经批准获得 暂行规定》,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经批准获得 了进出口经营权。 6)1999年底,原外经贸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 1999年底,原外经贸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 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申请登 记的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机电 记的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机电 行业不少于200万元),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厂房和 行业不少于200万元),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厂房和 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条 件。 7)2001年7月,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 2001年 月,外经贸部发布《 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大大放宽申请对外贸易经 营权的门槛对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与核准制。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的三个层次: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2001年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2001年 月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合并而成)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督局合并而成)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2)各地商检机构:管理各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 验工作;全国大约有600个左右。 验工作;全国大约有600个左右。 3)检验机构:从事具体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可接 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 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为社会中介机构,要经许可获取资格后方可开展业 务,其检验鉴定业务属于商业性质。 注意区分商检机构和检验机构。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 抽查检验
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划定一个必须进行检验的范围,对 属于这个范围内的商品所实施的检验称为法定检 验。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据《商检法》 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据《商检法》五项法定目标制 定、调整、公布实施。凡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 品,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 检验。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
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管理。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外贸法》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外贸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十一种情况。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管理,是我国实施货 物进出口管理的最主要手段。 完全绝对的自由贸易是不存在的。配额和许可证 是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贸组织成 员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管理的通行做法。世贸组织 也允许其成员对少数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和配额 管理。
为维护我国正常的贸易秩序和合理安排国内外市场, 我国对某些重要的、大宗的货物进出口限定经营 者,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 新《外贸法》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 外贸法》 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 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 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 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有贸 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 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 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入境的法律凭证。 进出口许可证的三层含义。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目录项下 的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进出 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或出口。 我国的三级发证机构: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许可证局);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特办); 地方发证机构。
进出口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货 物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 配额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数量限制措施。 主要作用: 1)对于出口:有利于外贸出口秩序;控制重要物资 和敏感商品的出口数量;保证部分出口配额商品 数量符合我国与他国间贸易协定的要求。 2)对于进口:有利于对进口商品及其数量的宏观控 制;防止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保证国家产业 政策的实施;控制外汇使用,维持国家合理的外 汇储备。
四、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1)商务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 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由AQSIQ设在地方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由AQSIQ设在地方 的商检机构和CCPIT及其分会负责。 的商检机构和CCPIT及其分会负责。 2)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三种: (1)普惠制原产地证;(2)一般原产地证;(3) )普惠制原产地证;(2)一般原产地证;(3 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
第五章 我国对外贸易 行政管理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 借行政组织权力,采取发布命令、制定指 令性计划及实施措施、规定制度程序等形 式,按照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对对外贸易 经济活动进行直接调控的一种手段。 我国外贸宏观管理采取一法律手段为依据, 以经济调控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行政手 段的模式。 WTO规则也允许其成员采取某些行政手段 WTO规则也允许其成员采取某些行政手段 进行自身对外贸易管理。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于检验条件的进出口商品, 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 批准,可以免于检验。 免检是对实施法定检验商品的进出口企业的推优 措施,不应简单理解为不予检验。 长城润滑油例. 长城润滑油例. 免检的企业和商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 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免检商品应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后者可以 对其实行监督抽查。
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关系: 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关系:
需要配额管理的货物必须申领许可证,需要申领许 可证的货物不一定与配额管理有关。 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对配额数量的控制。
关税配额:对货物进口的绝对数量不加限制,对 关税配额:
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 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对超过关税配额的进 口货物,按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 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 如在2006年,我国将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等 如在2006年,我国源自文库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等 植物油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其关税将统一降至 9%。 9%。
3、管理的必要性
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 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通过政府“看得见的 手”,运用行政手段,实施对市场活动的 宏观调控,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机制 的缺陷,使市场规则得以维护,保证市场 机制的有效性和市场运行的有序性。 我国外贸体制也处在转轨时期。有必要根据 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要求,辅以必要的 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对外贸易。
外贸行政管理必要性的具体体现
1)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的一种必要 手段; 2)是实施经济手段的重要保障; 3)可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 4)规范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是与国际规则接 轨的内在要求。 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第二节 外贸行政管理的几个方面
一、对外贸易经营管理
包括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和经营范围的 管理。 新《外贸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 外贸法》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 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 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 案登记的除外。
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分阶段放宽经营限制, 我国在外贸体制改革过程中,分阶段放宽经营限制, 越来越多的各类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 越来越多的各类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并逐步完成 了由审批核准制向国际通行的备案登记制的过渡。 了由审批核准制向国际通行的备案登记制的过渡。 1)1996年9月30日,原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设立中 1996年 30日,原外经贸部发布《 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在深 圳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进行兴办中外合资外贸公 司的试点。东菱公司,中美奥康德。 司的试点。东菱公司,中美奥康德。 2)1997年初,原外经贸部开始对5个经济特区实行 1997年初,原外经贸部开始对5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3)1998年11月,对国家重点联系的千户国有企业实 1998年11月,对国家重点联系的千户国有企业实 行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4)1999年1月,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扩大到 1999年 全国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 全国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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