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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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规范我司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要求,确保标签标识满足法规和我司要求
2.范围
2.1适用于供应商按我司要求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及我司分拣、包装的初级农产品。
3.术语和定义
3.1散装食品:无预包装或供应商分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含新鲜果蔬、需清洗后加工的
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3.2 初级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4.职责和权限
4.1 品控管理部:负责《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文件的制定和下发及培训;
4.2 采购部:负责将此标准下发到供应商,监督落实;
4.3 仓库端:负责到货商品标签标识的查验,及分装产品的标签的管理;
4.4 设计部:负责标签标识的模板设计。
5.具体内容
5.1通用要求:
5.1.1 如商品外包装已有食品标签,且内容符合下述各品类标签要求,可直接使用。否则需按下述模板,打印
粘贴商品标签。
5.1.2我司仓库端分装的散装食品及初级农产品,需按照以下5.2、5.3条款要求执行;
5.1.3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不得篡改、涂抹和加贴,如标签破损或信息错误需更换,新标签生产日
期必须与原日期一致。
5.2 散装食品标签:
5.2.1散装食品包括:
5.2.2散装食品标签要求:
散装食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如下信息:商品名称、重量规格、配料、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产品执行标准、SC编码或小作坊证编号、营养成分表*、产地、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注:1、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蔬菜/菌菇类食品,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可不标示“营养成分表”。
2、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需标注“转基因原料信息”。
5.3 初级农产品标签:
5.3.1初级农产品的商品包括:
5.3.2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
初级农产品标签上应至少标示如下信息:商品名称、产地、重量、产品质量等级*、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等。
*注:1、无等级要求的初级农产品不标注产品质量等级。
6.引用标准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6.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
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6.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