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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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对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⒒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 案件由有领导权或者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其他参与人,是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之外的参与行政复议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 人、翻译人等。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 括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复议机关应当让复议申请 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便利权。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 第11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决定不予受理 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等。这都体现了 《行政复议法》的公开原则。
四、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 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申请人,是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
被申请人,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其虽然不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但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案件的 处理结果对其产生直接影响的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代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的人。
4.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包括: A,受理复议申请及时; B审理复议案件的时间要抓紧; C,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D,对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当及时处理。
(二)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
⒈独立行使行政复议原则。 ⒉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申请复议。 ⒊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 当性进行审查。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处 断,是否合理、适度、公正。 ⒋不调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决定。 ⒌书面审理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的是书面审理、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必有当事 人在场或者参加。当然,这一原则也并不排除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 和第三人意见。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包括:
A,主体合法,即复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 规赋予的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B,依据合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必须依照宪法、 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 C,程序合法,包括步骤、形式、顺序、时限。
2.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复 议活动必须达到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这一起码的要求,即 具有公正性。
行政复议的含义
(一)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没有行政相对方申请,就不发生行政复议。 (二)行政相对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没有此权力。 (四)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五)行政复议的结果以“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六)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六、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根据行政争议标的的不同,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划分以下: ⒈对拘留、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⒉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⒋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 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不服的。
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 不予答复的。
⒎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保பைடு நூலகம்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⒏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⒐对行政机关确认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 行政复议参与人及其他参与人(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 人等),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范 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同样有主体、 客体、内容三要素。
(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具有下列特征: A,行政性; B,职权性; C,监督性; D,程序性; E,救济性。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
1.行政复议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是与行政法合法原则相一致的。是指履行行政复 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以事实 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讲座
2016年4月9日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所谓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 政职能(权)时,与作为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 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⒒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 案件由有领导权或者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其他参与人,是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之外的参与行政复议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 人、翻译人等。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 括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主要是指复议机关应当让复议申请 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便利权。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 第11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决定不予受理 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等。这都体现了 《行政复议法》的公开原则。
四、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 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五、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申请人,是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人。
被申请人,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其虽然不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但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案件的 处理结果对其产生直接影响的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代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的人。
4.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包括: A,受理复议申请及时; B审理复议案件的时间要抓紧; C,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D,对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当及时处理。
(二)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
⒈独立行使行政复议原则。 ⒉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申请复议。 ⒊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 当性进行审查。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处 断,是否合理、适度、公正。 ⒋不调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决定。 ⒌书面审理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的是书面审理、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必有当事 人在场或者参加。当然,这一原则也并不排除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 和第三人意见。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包括:
A,主体合法,即复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 规赋予的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B,依据合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必须依照宪法、 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 C,程序合法,包括步骤、形式、顺序、时限。
2.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复 议活动必须达到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这一起码的要求,即 具有公正性。
行政复议的含义
(一)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没有行政相对方申请,就不发生行政复议。 (二)行政相对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没有此权力。 (四)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五)行政复议的结果以“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六)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六、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根据行政争议标的的不同,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划分以下: ⒈对拘留、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⒉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⒊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⒋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 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或者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不服的。
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或者 不予答复的。
⒎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保பைடு நூலகம்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⒏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⒐对行政机关确认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 行政复议参与人及其他参与人(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 人等),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范 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同样有主体、 客体、内容三要素。
(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具有下列特征: A,行政性; B,职权性; C,监督性; D,程序性; E,救济性。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
1.行政复议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是与行政法合法原则相一致的。是指履行行政复 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以事实 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讲座
2016年4月9日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所谓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 政职能(权)时,与作为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 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