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旧改造项目合作前期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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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旧改造项目合作前期框架协议

要点

甲方提供“三旧”改造建设用地给乙方拆除重建,乙方负责规划、建设(作为申报建设项目主体),约定尽职调查、排他期。注意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未约定具体资金投入、利益分配,需要根

据双方下一步的具体协议确定。

拆除重建类旧改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定邮寄地址:

指定电话:

指定电子邮箱: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定邮寄地址:

指定电话:

指定电子邮箱: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

甲方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与

《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

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就拆除重建类旧改项目合作事宜约定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旧改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位置、范围

本项目名称暂定为“拆除重建类旧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

于省市区,项目范围详见附件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

图》。

1.2 项目地块面积

乙方负责本项目施工报批报建手续等(甲方配合),负责项目投资及开发建设,负责项目开发全过程的管理、物业的销售及后期园区运营管理。

2.2 申报主体

乙方作为本项目申请实施改造的主体(政府另有规定依政府规定),本项目的立项、专项规划报批、开发报建等手续,乙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以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申报,甲方应予全力配合和协助。

2.3 拆迁补偿

本项目涉及甲方的集体物业、土地的收购、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甲方另行与乙方签订补偿协议并经甲方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涉及其他权利主体的拆迁补偿和安置,甲方协助乙方另行与其他权利主体签订补偿协议。本项目拆迁补偿方式依据《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补偿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如权利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则置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周边同类型物业拆迁补偿比例,具体通过另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

第3条各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项目范围内用地及相关原有用地手续和原政府用地批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甲方应当与政府签订有关完善项目土地征(转)手续的协议,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历史用地处置手续。

(2)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交付之日止的一切周边单位、村民的协调工作,以避免村民或原租户干扰乙方对项目的开发及房地产的销售工作。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向政府部门申报三旧改造建设用地方案等报建报批工作,及时盖章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给乙方。

(4)甲方应积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的秩序,为整个项目的开发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5)甲方应协助乙方对三旧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协助乙方与项目范围内原房地产权利主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乙方拆除建筑物,协助乙方办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等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6)甲方负责就本项目组织召开甲方的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授权董事会与乙方或乙方为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表决过程应符合甲方公司的章程及政府相关规定。

(7)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负责编制项目改造方案,确定改造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需办理的用地手续等,报有批准权的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应给予配合。

(2)乙方全权负责本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管理。

(3)乙方负责投资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全部资金及缴纳本项目的地价款。

(4)乙方自行支配和销售除分配给甲方及其他权利主体的物业以外的全部物业。

(5)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约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4条履约保函

4.1 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万元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期限自履约保函开立之日至双方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之日止,或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发出终止谈判的通知书止,或排他期限届满,甲方依约终止本协议止。

第5条尽职调查

5.1 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乙方或委派相关专业机构开始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时间为个工作日。尽职调查期间,甲方应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并给予协助,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数据已经包括甲方掌握以及所知的一切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遗漏、误导及隐瞒。

5.2 尽职调查后乙方行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确认在乙方尽职调查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有效、合法,不存在甲方未披露事项致使(或可能致使)乙方目的(获得项目开发权益)难以实现或存在重大障碍的情况;

(2)除甲方外不存在其他土地权利方,或其他土地权利方总占比不大于 %且均已书面同意由甲方指定的合作方担任项目改造主体,甲方与其他土地权利方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纠纷(包括仲裁),可能影响乙方目的难以实现或存在重大障碍的;

(3)不存在甲方村民,或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电力、水务等相关行政部门以任何形式阻挠乙方与甲方进行旧改合作的情况;

(4)甲方基于目标地块项目对外签署合同或协议或其他有缔约性质文件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5)甲方就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内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取得法律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成员、村民的全部授权。

5.3 尽职调查期限届满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是否与甲方进行进一步谈判之事宜,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乙方有权发出终止谈判的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6条排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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