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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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检验费,由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标准的30%收取,在用设备复检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复检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六、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实验、气密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测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

七、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和其它检验由受检单位提供试验设备、车辆和操作人员时,按收费标准的30%收费。

八、本办法中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如果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附件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专项检验检测费。

对于一台设备能够运用一种专项检验检测手段完成检验检测的,不得再增加其它专项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收取费用。

九、对于检验检测工作量大、收费金额高的,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十、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的,加价部分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加价系数计算。

十一、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减收50%的检验检测费。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一)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表中D为锅炉容量(t/h);

(2)热水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计算;

(3)单台锅炉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4)散装及组装锅炉应扣除送引风机、烟囱、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部件的价格。

(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散装锅炉安装监检收费按上表收费标准加收20%;

(2)台锅炉安装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三)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本表为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5MPa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工作压力大于1.25MPa 的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2)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D≤6)、300元/台(D>6);

(3)每四台模块锅炉( D≤0.2)为一组,每组检验费按上表D<1收取;

(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锅炉内部检验收费标准。

(四)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3%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260元的按260元收取。

(五)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电站锅炉本体出厂价格应扣除随锅炉供应的鼓、引风机、烟囱、除尘器、水泵、水处理设备、炉排、平台扶梯、钢架等附属设施;

(2)新产品试制及按国外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电站锅炉,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10%。

(六)电站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七)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强度校核收费按外部检验的50%收取。

(八)电站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电站锅炉修理、改造监督检验费按工程施工费的0.8% 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九)进出口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单台监检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锅炉销售价为锅炉本体价格,不包括运费等其他费用。

(十)锅炉水质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注:锅炉水质分析项目及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一)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注:(1)压力容器出厂价为容器本体价格;

(2)单台监检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收取。

2.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容器现场安装、组装、移装监督检验收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工程施工费的1.0%收取。注:单台收费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注:(1)表中V为压力容器设计或标定容积;

(2)Ⅱ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20%;

(3)Ⅲ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30%;

(4)操作检验高度大于等于3m小于等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10%;操作检验高度大于7m时,按上述标准加收30%;

(5)强度校核收费,200元/台(V≤10 m3), 300元/台(V>10 m3 );

(6)异型容器强度校核按双倍收费。

4.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的1.2%收取。

(二) 超高压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1.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其产品出厂价格的1.2%收取。

注:出厂价格是指设备本体价格。

2.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超高压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设备销售价和安装施工费的1.2%收取。

注:单台监检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3. 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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