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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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经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的浙价费〔2006〕338号《关于师范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批准,我校从2008
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分制收费对象
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学分制收费项目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三、学分制计分方法
学分收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每门课程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分制收费标准
专业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学生每学年600元,普通非师范专业学生每学年960元,艺术类专业学生每学年4000元;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
五、学分制收费程序
第一学年,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进行预收,第二学年根据教务部门核准的学生第一学年的专业学费和所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收取,以此类推,到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前进行结算。
六、相关规定
1.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原则上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2.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批准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批准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3.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的专业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学期缴纳专业学费。
4.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缴的专业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5.留级试读学生、休学学生、参军复员学生的学费按学生留级、复学后就读年级和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6.结业学生返校补考有关课程的,按其考试课程所折算的学分学费收取。
七、学分制收费执行时间
学分制收费自2008级新生起执行。
八、其他
学分制收费管理执行过程中有关事宜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