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惠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1
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轻微
擅自设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游艺机10台以下,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小,社会影响轻微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XX元
一般
擅自设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游艺机10台以上20台以下,无照经营行为达到一定规模,社会造成影响的。
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10000元
一般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拒不配合检查,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2个月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
轻微
投币式卡拉OK、打工一族练歌房,对社会造成轻微影响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元
一般
擅自设立卡拉OK歌舞厅,20间房以下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每间罚款1000元
严重
擅自设立卡拉OK歌舞厅,20间房-40间房的,规模较大、社会造成影响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
特别严重
擅自设立卡拉OK歌舞厅,40间房以上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3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轻微
非在校学生且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模板】
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符合社会发展实际。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适用规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十条当事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的,选择其中最重的一个违法行为定性并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种类,由轻到重的基本排序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工具;(四)责令停业整顿;(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者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便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15.05.19
•【字号】鲁新广发〔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鲁新广发〔2015〕4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执法局:
为了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附件:山东省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5月19日。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长新出[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长新出[2010]12号)局机关各处室:现将《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长沙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综合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经营额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的,不并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所列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由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实施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规行为较重、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 / 55第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规模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大连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
大连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各级文化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大政办发﹝2008﹞1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各级文化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各级文化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根据当事人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第五条一般基准,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各级文化执法机构对文化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最新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最新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最新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第六条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新闻报刊管理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期刊的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假冒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轻微
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万元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doc
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doc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4 项,项目名称为“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29 项、第30 项、第 31 项,第 32 项、第33 项、第 34 项、第 35 项。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一)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1、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正文:----------------------------------------------------------------------------------------------------------------------------------------------------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0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执行标准。
第一部分版权管理第一条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案(温文综罚字〔2021〕62号)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案(温文综罚字〔2021〕62号)【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发文案号】温文综罚字〔2021〕62号【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290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390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32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683887107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20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2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30000【处罚日期】2021.09.14【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陈宣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7本机关于2021年8月11日对当事人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1年8月9日下午15时20分,经由大南街道扫黄打非基层站点提供线索,温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林彬、彭艳荷等4名执法人员在依法亮证、表明身份后对位于温州市新世界庄园1-A幢506室的住户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住户房内的衣柜内存放有《新生命》、《新生活》等6种共计104册宗教类出版物,疑似为非法出版物。
据现场负责人陈XX称,其在上述地址为流浪人员提供救助并传教,以上出版物均是其为了传教免费提供给流浪人员的。
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0项,项目名称为“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新闻报刊的违法行为中第13项,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29项、第57项、第58项、第59项、第60项、第61项、第62项、第63项、第64项、第65项、第66项、第67项。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1、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2、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自由裁量幅度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一)(二)略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一)(五)略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十一)略
第一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千元以上万千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第三十五条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二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千元以上万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万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
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市“江办发[]号”和“江作办通[]号”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江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拟定了《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江门市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合理选择法律结果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处罚细化标准栏内容,共对大类执法范畴内的项违法行为拟定了种处罚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大部分按照实际情节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档,另有少数违法行为按照实际情节分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档。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合法性原则;(二) 合理性原则;(三)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五)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受他人胁迫发生违法行为的;(三) 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 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在张以下的;(六) 违法经营的出版物数量在册以下的;(七)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新出法字[2008]1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08.12.18【实施日期】2008.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赣新出法字[2008]12号2008年12月18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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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3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7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第三十五条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4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5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违法经营额5千-1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
3
发行违禁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三)略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10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略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千-1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一)----(二)略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千-1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6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四)略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十一)略
第一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发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二Fra bibliotek----(十一)略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6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千-1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2千元以上1万8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8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8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