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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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第五小学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促进依法治校,规范从政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根据《云南省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问责对象:学校各处室负责人及在岗工作人员,正、副职干部。
第三条问责事项:学校处室负责人及在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四条问责方式:视被问责人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的损害或影响大小及被问责事项的情节轻重,问责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问责程序。
(一)启动。经举报、通报、控告和投诉等渠道反映学校处室负责人及在岗工作人员存在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学校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二)调查。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被问责事项进行进一步调查。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不积极配合调查的,按第六条相关规定从重问责。
调查组一般应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被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三)作出问责决定。调查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提出的一般问责建议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调查组提出拟实施“调整工作岗位”以上问责的,由校长书记会或校务班子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四)执行。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同时将问责情况及时告知相关举报、投诉的单位或个人。
(五) 申诉。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复议、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
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申诉情况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复
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 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
员的;
(四)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
实施问责的。
第七条被问责人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 因处室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被问责人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 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 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九条在调查工作中,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本办法
所列情形己有明确责任追究、处分、处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思茅第五小学
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