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吸引人才主要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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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吸引人才主要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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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 工作条件支持。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优先配套支持。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为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市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可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二)职称评审。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三)落户。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按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愿意在厦门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四)生活保障。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五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住房或专家公寓,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五)配偶就业。配偶应聘到市属事业单位,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六)子女就学。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

二、引进的领军型创业人才。(一)资金扶持。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市政府创业启动资金;可申请获得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为2年,年贴息额在200万元以内;可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担保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可申请获得最高300万元的科技创新研发资金。(二)场所支持。可获得所在区或园区提供不少于100— 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三)个税优惠。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四)其他扶持。可承担市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五)住房待遇。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按照厦门市人才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购买、租赁人才住房,五年内免租金,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六)配偶就业。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职业身份统筹协调。(七)子女就学。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八)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九)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

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①《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②《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引进在职人才政策。凡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一)可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申请人才住房。①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在厦受聘工作期间,每人每月2000~6000元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其中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各层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0元。②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承租人才住房的,财政补贴房屋租金60%;购买人才住房的,售价按市保障性商品房执行。(二)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每户1~4万元,但已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安家补贴。(三)配偶就业优惠。重点人才、具有本科学历并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博士人才、具有副高职称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可享受老人老办法;本人引进到岛外四区的,其配偶应聘岛外区属事业单位可采用考核方式聘用。(四)子女就学优惠。重点人才和引进到岛外工作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且有副高职称的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其子女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在规定区域内择校或择园一次,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时,可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五)可简化招聘程序。重点人才、博士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具有副高职称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进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六)可重新建档。我市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可重新建档。(七)可柔性引进。我市企业单位可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柔性引进具有紧缺专业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八)重点人才其他优惠。进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其中到卫生、教育、科研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已满的可申请专项批办;其配偶、父母、子女随迁人数可不受限制。(九)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技术交流和出版专著,最高可申请3万元的资助。

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①《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②《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

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意见》③《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④《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⑤厦门市年度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

四、引进外国专家政策。聘请国外专家的单位,可申请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经费资助(普通项目每年1~3万元、重点项目每年20~50万元);每两年评选一次“白鹭友谊奖”,表彰在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还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评国家“友谊奖”。

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人事网()“引进人才政策”栏目查阅:①《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及人员初审实施办法》;②《厦门市评选“白鹭友谊奖”暂行办法》。

五、吸引留学人才政策。(一)创业扶持。可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资助金额每家10万元;可申请获得最高达总注册资本49%的配套资本金;租用园区内的厂房,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二)进事业单位,编制已满可专项批办。进市、区属事业单位的,若用人单位编制已满的,可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批办。(三)可申请享受生活津贴。进本市财政核拔经费事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1500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5年。(四)可高定工资,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高定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可申请人才住房或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在我市创业或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其中申请租赁人才住房不受户籍限制;或按规定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但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与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留学人才网()查阅:①《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②《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③《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六、吸引台湾人才政策。对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详细规定可登录厦门留学人才网()查阅:《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七、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即不转人事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创业工作。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可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凭证可享受:申请科技经费资助;可在厦申报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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