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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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 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向学生收 费,必须开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专科升入本科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升入本科当年同级本科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和各学院要在各收费现场、公示栏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各 项收费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时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足额交清各项费 用。学生申请助学贷款,不得作为其欠交应交学费、住宿费的理由。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须向所在学院提交内容真实、完整的《学生家庭基本情况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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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意见;退教材费的由教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财务部门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第十六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我校广大学生献身国防事业,对于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
其学费减免和退费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学校退还学生入伍学年度已交的全部学费和住宿押金;
学生缓交学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学生住宿费不得缓缴。 成人教育类学生不得缓缴各类应缴费用。 经学校批准同意缓缴学费的学生,在缓缴期内的各项待遇与已缴学费的学生相同。 第十条 对于已获学校审核并经银行批准同意发放助学贷款但该学年贷款未到位而造 成欠费的学生,除因本人诚信问题导致停贷的外,该学年已获批准的助学贷款额度从批准之 日起视同已缴费。 第十一条 对不按时足额交费又未经学校批准缓缴学费或超过缓缴期限仍未缴清学费 的学生,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布欠费学生名单。对不能按时足额交费的学生,由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定期在其 所在学院和班级公布名单,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欠费学生的主要亲属。 (二)不予注册。注册时,学生必须提供交费收据或所在教学单位批准缓交费的批件, 否则不予注册,学生因此而失去学校学籍的,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对于本年度已办理注册但仍欠费的学生,在缴清所欠费用之前,不得领取学校发 放的各项补助,并且扣发的各项补助不予补发,同时暂停其考试资格。由于欠费的原因而影 响听课、考试的,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课,缴清所欠学费后学校将统一组织补考。 (四)对于毕业生,在未足额交费之前,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学位证、毕业证和报到证。 其中,对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调档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学生欠费情况、银行贷款情况和考试作弊等违纪处理 情况进行登记,并存入学生的个人档案。 针对各毕业班学生开设《就业指导和职业道德教育》必修课(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开课), 计 2 个学分。其中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为诚信教育,凡无故欠费或有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将被计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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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一),以便学校及早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方面的真实情况。 因家庭特别困难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并向所在学院提交《请求缓缴收
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二)。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人数和名单,由各学院掌握,但不得超过 本学院学生总数的 10%。在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的 15 日内,新生每学年开学报到的 30 日 内,各学院必须将因家庭特别困难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本专科学生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和学生 工作处,研究生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和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退费及学费减免
第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退宿等原因提出退费申请并符合退费规定的,应予适当退还, 退还标准为:从统一报到日算起,15 日内提出申请的,退还当年所交学费的 100%;16 日至 30 日内提出申请的,退还当年所交学费的 90%;31 日至 60 日内提出申请的,退还所交学费的 70%;61 日至 90 日内提出申请的,退还所交学费的 50%;超出 90 日提出申请的,所交学 费不予退还。所交的住宿费和代收教材费按实际结算退还。
受到学校处分要求退学、退宿的学生,除代收教材费外,其它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学生办理退学、退宿手续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补足应交费用后,方可办理 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学生本人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退学费 的由学院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审核并签署意见;退住宿费的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各类学生的 学费(含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住宿费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生、高职本专科生、成人教育类学生、硕士 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收费工作原则 : (一)学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足额交纳学费及其他应交费用。 (二)学校应通过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协助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发放困难补助等多 种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确保品学兼优的学生不因缴不起学费而辍学。 (三)先交费后注册。 (四)学生如不按学校规定及时足额交费,学校将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五条 学生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和各学院共同负 责。各学院是本学院学生收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学院学生收费工作情况的好坏和收费到 位率负责。机关各部门都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学生收费工作。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类收费标准的报批;收费工作的统 筹、指导、协调;收费时间及方式的确定;收费的记录、开票、统计、上报,收费资金的管 理。 各学院的主要职责为:费用的催缴;学生注册的把关;学生情况的调查和反映;公布欠费 学生名单。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的主要职责为:协助计划财务处制定收费管理办法;与 计划财务处共同进行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应交费用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 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 号) 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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