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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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可以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
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
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
起15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
更或者注销手续
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 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销、销毁
财政票据核销、销毁
财政票据核销是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用的财政票据进行审查、核实和 登记、注销的管理活动。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出售公房 单位使用、业主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专用票据、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省直公有住房出售专 用票据、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建筑企业养老保 障金专用票据及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结算、 退费)。
财政票据的发放与领用
财政票据计划报送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 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 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 据。
〔2014〕1号) 二、医疗收费票据相关政策文件
财综〔2012〕73号、 鲁财票〔2013〕4号Baidu Nhomakorabea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关政策文件
财综〔2010〕1号、财综〔2010〕7号、 财综〔2010〕111号、财综〔2013〕57号、鲁财票〔2010〕1号 四、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政策 财综〔2010〕112号、财综〔2010〕122号
财政票据的保管
专管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 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对领用财政
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 专柜保管制度:设置财政票据专柜或专库,专门保管
存放财政票据,防止财政票据的丢失和被盗。
财政票据丢失的处理
财政票据或《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丢失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查明丢失原因 2、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3、以书面形式上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 上报材料包括:整改报告(详细写明丢失原因及整改措施)、
财政票据销毁,是指财政部门对使用单位保存期满
或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销毁的财政票据存
根,以及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核销的财政票据,从实
物形态上予以毁灭的行为。
一、销毁的范围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保存期满已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部门按程序 组织销毁。
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财政票据存 根,用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 部门组织销毁,但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财政票据种类
按照票面资金性质: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 类票据和其他票据
按照票据用途特点: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按照票面设置特点: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 按照票据填开方式:手工票据和机打票据等
我省现行财政票据种类
山东省财政票据
非税收入类
结算类
其他类
通用票据
专用票据
一般缴款书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医疗收费票据
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
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
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一、什么是公益事业?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 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财政票据由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负责核销。 一、核销范围 1、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 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 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及名称变更,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 3、因政策调整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 4、作废、灭失、损毁的财政票据; 5、其他需要核销的财政票据。
按照及时、准确,不超过4个月用量的原则, 各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省财政 票据管理中心报送下季度财政票据使用计划。
财政票据发放领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发放领用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登记管理机关(民 政部门)的级次发放领用 (三)医疗收费票据 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省属驻济 以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票据由各市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2、其他非营利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属地管理(市、县 (区)哪级管理由各市自定) 3、中央驻鲁公立医院:医疗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经省 财政厅批准,也可由医疗机构驻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除医疗收费 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均由财政部负责管理 4、单位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卫生执业 许可证》按服务对象分为社会、内部两种类型。服务对象为社会的,医 疗收费票据按照以上三条分级管理,服务对象为内部的,财政不提供医 疗收费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领取条件.doc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取条 件.doc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取条件.doc社团会费票据领取 条件.doc医疗收费票据领取条件.doc
财政票据的使用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 与其他票据相互替代
统一使用中文填写(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 使用另一种文字。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中、英文两种文字印制)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 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 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4、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 用收据;
5、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 疗票据;
6、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哪些属于经营服务性行为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 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 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社会团体票据
其他票据
我省现行(新版)财政票据
共36种
一、非税收入类(20种)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人民法院 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公安交通管理处罚专用票据(简易程 序)、公安交通管理专用票据(POS机及自助设备专用)、公安 交通管理专用票据(PDA专用)、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票据、高 速公路通行费(ETC)专用票据、收费公路(桥)通行费专用票 据、收费公路(桥)通行费定额票据、内河船闸船舶过闸费专用 票据、港航收费专用票据、港航收费(内河水路运输)专用票据、 铁路护路联防费专用票据、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及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 Ps: 其中: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
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 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 “作废”字样,予以作废,并另行填开新的财政票据
我省现行36种票据的适用范围见《关于公布新版财政票据的 通知》(鲁财票〔2013〕5号)
★ 1、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 2、作废票据应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3、按规定使用通用票据与专用票据、机打票据与手工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 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需要明确: 收取的资金是往来款项,不构成单位收入 (一)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为: 1、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
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财政 票据
(1)凭证领购制度。首次领购票据,应按照规定程序 和要求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再次领购票据, 应出示领购证,凭证申领。
(2)分次限量制度。为避免浪费和及时发现其他不规 范的票据使用行为,领购票据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4 个月的使用量。
(3)核旧领新制度。对于再次领购票据的,要求提供 前次领用票据存根,财政部门审核、核销票据存根后,发 放票据。
Ps:除财政性资金外,其他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的款项在会计入账时,一般应计入单位往来账。
非国库集中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一看来源,由行政单位拨付的资金,一般属于非国 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 据 二看文件,对于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拨付 的资金,要有预算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且在上述文 件中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人员姓名的,均属于非国库集 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Ps: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属于经营服务性行为,应 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为:
1、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 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代行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委托单位领购 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2、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
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3、单位内部往来。单位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
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性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资金往来行为。代垫、返还、借款还款等
需通过银行代收实现收入直接缴库
二、结算类(1种) 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其他财政票据(15种) 1、捐赠类(1种) 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医疗收费类(4种) 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手工)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手工) 3、社会团体类(1种) 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4、其他类(9种)
三、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 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现行财政票据管理 政策规定解析
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财政票据管理政策文件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财票
〔2013〕2号) 《关于公布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鲁财票〔2013〕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核销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票
二、核销方式
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
三、核销程序
1、核旧领新时核销票据。用票单位再次领用票据时,提交前次 领取票据的存根,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财政票据或封面及《山 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上加盖全省统一的“财政票据核销专用章”。
2、定期批量核销票据。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清理票据,财政部门 同意后,单位填报《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票 据管理规定审核、清查无误后,在《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及《山 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上加盖“财政票据核销专用章”,完成票据 核销。资料退用票单位存档,以备销毁财政票据时使用。
二、销毁方式 包括:直接销毁、委托销毁两种方式
三、销毁程序 财政票据销毁由用票单位申报并填写《财政票据销 毁登记表》,财政部门要进行认真查验资料,与用票单位 办理票据交接手续、确定销毁时间、方式并组织监督销毁 票据。
财政票据的概念
什么单位可以使用财政票据?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的作用是什么? 谁来管理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 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 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 具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