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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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洛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9年12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和省文明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文明办[2009]2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洛阳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集体。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文明单位评选范围。

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驻洛单位。

第五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第六条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工作效率高。

单位领导清正廉洁,团结务实,发扬民主,干群关系好。

单位工作、生产效率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在全市同行业居先进水平。

近两年绩效考核均获达标以上(含达标)档次。

(二)工作业绩突出,政绩显著。

能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

单位自身业务工作计划周密,组织严密,落实认真,成效明显。

近两年内没有被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市直委局以书面形式通报批评,且圆满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招商引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帮扶等重大任务。

(三)创建工作扎实有效,特色亮点突出。

单位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班子全年研究创建工作不少于两次,做到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评比,有总结讲评。

文明创建工作氛围浓厚,档案资料齐全,每年能自觉组织一次以上有创意的特色创建活动,且本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在全国、省、市组织的各项创建检查中工作扎实,无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突出问题。

单位机关内部有60%以上的处(科)室为文明处(科)室。

(四)单位管理规范,行风正,形象好。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能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

思想道德、文明礼仪、法律法规等教育经常深入。

单位干部职工法制观念强,文明素养高,遵纪守法,无计划外生育。

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越级上访和重大刑事案件,未发生因工作不力被媒体(含网络)曝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五)单位环境优美,干部职工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办公区、生活区环境保持整洁,净化、绿化、美化、亮化,成效明显。

能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参与率、满意度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失职、赎职或因工作失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2、单位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满一年的;
3、因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力,或业务工作落后,单位被记重大过错或记较大过错二次及以上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6、完不成市里下达的上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以下档次(含不达标)的;
7、单位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在上年度行风评议中排名全市后五名的,或本行业、本系统后三名的;
9、单位至申报截止之日前一年内,因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文明单位建设
第七条创建文明单位,要根据创建标准,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个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定期检查、考核。

要教育全体人员不断增强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使干部群众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积极投入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九条要自始至终抓好本单位的创建工作,各创建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机构,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具体抓的长效管理机制和一整套年度创建工作制度计划,开展经常性、群众性、富有成效的活动。

要注重搞好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车间、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岗位、文明楼院、文明户以及争做文明市民、文明职工等活动。

定期向市文明办上报创建工作简报,全年不少于十二期。

第十条注重文体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健康向上。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市里组织的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宣传文化活动,并出色完成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要坚持长年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中开展形势政策、文明礼仪、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教育,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全年不少于六次。

第十三条单位创建氛围浓厚,单位内各种公共活动场所有文明创建的标准、要求、公约、守则和文明用语等内容。

第十四条按照中央、省文明委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对帮扶工作。

第四章文明单位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申报。

凡符合相应级别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和条件、自愿要求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申请报告。

按程序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文明单位的申报、推荐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即:市直一级机构申报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应向市文明办和市直机关文明办同时报送申报材料,再由市直机关文明办按市文明办下达的指标进行初选后向市文明办推荐上报。

金融、保险、通信等垂直管理的单位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市直机关二级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各行业、各系统的分支机构均实行属地管理,即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申报。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考评程序。

(一)全国、省、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推荐由市文明办按上级要求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文明办下发通知,提出要求,并下达推荐名额。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文明办按照推荐范围、条件和分配名额做好推荐上报准备。

同时征求纪检、检察、信访、绩效、环保、安全生产、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综治、计生工作要征求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三)市文明办组织百分制考评。

考评程序:(1)组织群众评议;(2)创建基本知识考试;(3)查阅档案资料;(4)实地考察;(5)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考评结果,排出考评顺序,提出推荐意见。

(四)市级文明单位推荐名单,经市文明委主要领导同意,在市属新闻媒体公示七天后,召开市文明委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晋升。

各级文明单位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连续获得或保持两年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届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市文明委择优向上级推荐申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在届的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可继续申报全国文明单位。

省级以上文明单位拟推荐名单,在市文明办初检的基础上,经市文明委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名单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后报省文明委。

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届满、年度复查、淘汰递补制度。

市级文明单位一届任期两年,每年申报评选一批;省级文明单位一届任期五年,由省文明委下达指标每年申报评选一批;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一届任期三年,每三年评一次。

对各级文明单位的复查,每年进行一次。

复查不合格的,视情况按权限、程序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处理。

对撤销的,按照“撤一补一”的原则,增加申报文明单位名额。

第十八条评选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真正把那些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推荐上来。


广泛了解社情民意,注意听取各界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接受社会监督。

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文明单位奖惩
第十九条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批准机关命名表彰,颁发牌匾,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被授予市、省、全国文明单位的可给予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市直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文明单位的文明奖由市财政统一发放。

文明奖发放标准:市级文明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省级文明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全国文明单位(含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每人每月500元。

县(市、区)直机关可参照市直机关标准发放;其他单位的文明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发生违反本《办法》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命名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等处理。

(一)通报批评
1、单位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不力,或业务工作落后,被市记1 次较大过错的;
2、全市年度行风评比中排名后五名的,或综合部门行风评议后三名的;
3、单位至申报截止之日前一年内,因工作失误或行风不好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4、单位对文明创建工作不重视、配合不积极或出现过错整改不力的;
5、单位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6、未完成年度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帮扶计划的。

(二)黄牌警告
1、在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主管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中落实不力,文明单位任期内被记两次较大过错的;
2、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未达标单位的;
3、年度行风评比中排名在全市后三名的,或综合部门行风评议最后一名的;
4、单位至申报截止之日前一年内,因工作失误、行风不好或其它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
5、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出现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6、单位无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创建档案资料残缺不全,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单位环境脏乱差的;
7、单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8、单位治安状况混乱,发生刑事案件(单位职工有因刑事犯罪获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实行“黄牌警告”或“重点管理”的;
9、年度创建工作被通报批评两次的。

凡被黄牌警告的文明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停发文明奖,并定期向市(县、区)文明办汇报整改情况,待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享受文明单位待遇。

(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1、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否决单位的;
2、年度行风评比中排名在全市最后一名的;
3、在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主管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中落实不力,在工作中被记一次重大过错的;
4、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恶劣影响的;
5、单位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以上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6、单位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8、拒不落实帮扶工作或落实不力群众反响强烈的;
9、给予黄牌警告的文明单位,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被撤消的文明单位,取消一切文明单位待遇,其匾牌和荣誉证书,由市文明办负责收回,并限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凡届满后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不再享受该级别文明单位待遇,可享受一届降一级的文明单位待遇。

第六章文明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文明单位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十四条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

市文明办对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建立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申报表、审批表,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参与全市性重大创建活动情况以及历次明查暗访情况和日常考核记录、工作简报、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经验。

市文明办每年要在各级文明单位中发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文明创建活动的好经验好作法,推动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七条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除公开验收考评和复查外,加大对文明单位暗访力度。

暗访中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督查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文明单位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备案。

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共同创建省、市级文明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共同创建省、市级文明单位:
1、同楼或同院办公,具有直属关系、独立法人资格、人财物全部归主管单位统管的二级机构,经省(市)文明办审核批准,可以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创建,并在申报表中注明。

2、单位干部职工人数较多、建立有独立的领导班子、具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权的二级机构,必须单独创建文明单位。

3、干部职工人数较少、自身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单位,经省(市)文明办审核批准,可联合若干单位共同创建,也可选择一个近邻单位共同创建,并在申报表中注明。

(二)对在届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共同创建单位,要按照省、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进行一次年度复查,符合省、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继续享受省、市级文明
单位待遇直至届满,不符合省、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不再享受省、市级文明单位待遇。

当年届满的同创单位,凡不符合同创单位规定的,要单独创建文明单位。

(三)凡发现共同创建单位申报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主管单位申报省、市级文明单位资格。

共创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的,对共创单位一并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前所发的规定和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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