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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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1.为加强我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药师队伍整体专业素质,保证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XX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规定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以后条款提及的“药学岗位工人”按医院人事科现行管理类别区分。

3.药学岗位工人及其他非药学专业毕业的员工可以通过成人继续教育等合法方式获得药学专业学历,凭药学专业学历考取卫生部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4.药学岗位工人及其他非药学专业毕业的员工取得卫生部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药学科内按证书同级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安排工作岗位,参加学科内施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考核。按上级规定,不必参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

5.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院要求,主管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接受考

核。为提高我院药师队伍整体素质,在此基础上药学科规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学科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并接受考核,包括取得卫生部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学岗位工人及其他员工。

6.主管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获得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共计25分,其中Ⅱ类学分不得低于15分。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具体管理规定参见《XX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7.药学科结合医院药学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学科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形式有个人药学专业学历深造、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学、发表药学专业论文、参加院内学术讲座、参加学科组织的学术活动、参加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小范围学术及业务交流、个人药学专业学习总结等。

8.药学科办公室负责学科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及学分登记,详细记录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经历,学分授予标准及达标规定参照上级文件由药学科制定。

9.主管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院内、学科内、各部门内的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内部授予的学分累积达到规定的,由学科负责向医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为个人申请Ⅱ类学分12分。

1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处岗位的职责及工作要求自行选择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考核方式视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而定。

1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个人药学专业学历深造、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学、发表药学专业论文、参加院内学术讲座的,必须向学科办公室提供相应的学习证明材料。

1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药学科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根据学科留存的签到考勤记录及考核结果授予学分,考核合格者每人次授予Ⅱ类学分1分。

1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小范围继续教育活动、个人药学专业学习总结的,每月5日前由各部门汇总并附带考核结果统上报到学科办公室,考核合格者每人次授予Ⅱ类学分0.5分。

1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是药学科员工年度考核的其中一项重要指标,每年度完不成学科规定学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年终各种表彰评比,次年专业技术岗位奖金分配按其实际职称级别降一级处理。

1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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