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现状和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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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现状和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一直是坚持渐进式的发展道路,整个国有企业体系是一个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而在改革与调整中求发展的历程。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是以中央企业、大企业为主体,以发展混合经济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然而,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是“大而不强”。企业规模较大,但实力不强。国有企业从国退民进到国企股份制这一阶段,走上了曲折的改革之路。同时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推进经济的发展, 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论文从国有企业现状的分析提出国企发展问题,以及破产法的完善,并提出良好的改良路径
关键词:国有企业现状破产破产法立法完善
引言:我国是世界上拥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数量最多的国家,几乎涉足国民经济各领域所有行业。改革开放后,伴随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呈现出不断减少的趋势,但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总量一直保持着稳步增长的发展态势。
伴随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数量在整体上呈现出下降趋势,国有企业的绝对产量稳步增长,但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总体贡献在比重上不断减少。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企业依然占居主导地位。自2007年来,国有企业正在逐步向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垄断性、支柱性和关键性行业集中,相应地,国有资产也在不断向上述行业和领域的中央企业、大企业集中。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我国国有企业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萌芽并发展起来的新型企业形式。
正文:
一、我国国有企业现状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和中坚,已经成为国家利益的守护者、社会主义的实践者、经济调控的执行者、干净财富的创造者。
当然,社会各方面对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何种作用,国有企业如何改革等认识还不尽一致。国有企业改革就是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十四届三中全会,我们着力解决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以后暴露出来的社会负担重、历史包袱多、企业冗员严重等问题。
二、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现状中面临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我国有大量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这些单位长期以来只注重科研,不注重产品开发,与企业的关系也不够密切。一方面,科研单位有大量的科研成果堆放在仓库,另一方面企业又没有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双方严重脱节致使科研成果的转化率极低,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极慢,由于产品销路不畅,库存积压增多,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影响企业再生产顺利进行。企业设备利用率普遍较低,巨大的生产能力得不到发挥。技术进步迟缓导致许多国有企业消耗过大,成本过高,浪费严重。
(二)资产负债率高,不良债务较多
由于负债压力过大,企业不可能留足生产资金,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正常发展。同时,由于债务过多,相当部分久拖不还,形成呆账坏账,给金融机构和国家带来沉重负担。
(三)社会负担过重
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特大型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承担了大量社会性职能,创办了很多医院、学校、商店及其他公共福利与服务设施。企业办社会,既影响了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营状况的改善,从长远看,也不利于职工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四)我国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混乱,企业对人力资本的投入不足,人力资本含量高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技工严重流失与冗员过多、人浮于事并存。富余人员多。
(五)效益下降、亏损严重
由于常年的技术陈旧,落后的不良管理方案,致使许多大型国营企业陷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的局面。据了解,除过大型煤炭、天然气石油开采,与国有建设、国有金融型企业外,多数的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和金属制品业等的国有单位。均面临着这样的状况。重复建设严重,致使相当一批国有企业陷入困境。长期以来,在部门、地区、企业利益的驱动下,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小而全大而全,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现象十分严重。导致恶性竞争愈演愈烈。
三、国有企业解决方法
国有企业面对日益严峻的外部生存发展环境,必须努力提高国企管理者的素质,建设高素质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一个企业的兴衰,其领导起着关键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灵魂和核心。主要经营者的管理思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整个企业的管理风格的形成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说,建设高素质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一项紧迫任务性。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建设,优化职工的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和途径。面对我国国有企业现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在管理制度上,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我国国有企业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四、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破产法诞生后,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务院的政策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修正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内容。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可描述为: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为依据,以国务院政策性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破产法律制度。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范围的扩大,破产法突现出一些缺陷
与不足。
五、现行破产法律、法规的局限性
1982年12月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现行破产法律法规受制定时经济体
制改革与法律研究状况的局限,存在着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范围过窄、制度缺失、行政干预、规范粗略、法律冲突、操作性差等诸多问题,因而,这些破产法律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建立,已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影响到了破产制度的正确实施。
(一)适用范围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现实社会中,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而大量涌现并客观存在。既然是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也需要破产法的调整,也应有权利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
(二)行政干预色彩浓烈,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现行的破产法,由于制定时的时代局限,存在相当浓烈的行政干预色彩。如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解整顿的申请只能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组也要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等。破产法的规定难以实施。由于行政干预的过多,以及政策性破产的存在,使债权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实际上被剥夺,法院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规定与立法宗旨相矛盾。
政策性破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违背破产法立法宗旨。第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使债权人实质上没有任何措施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第三,违反市场的经济基本原则。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范围的国有企业,其它地方的国有企业及其它类型的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六、完善我国破产法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统一完善的破产法典,实现不同所有制的破产主体在适用破产法律规范上的平等性.破产规范应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二)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
破产制度的清算、和解程序可使债务人摆脱或减轻债务负担,能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把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将使其难以摆脱困境。(三)建立破产管理人和检查人制度和设立企业重整制度。
清算组的组成是法院指定的有关行政和专业人员,缺乏监督体制,为避免破产清算的负面影响,应设立积极的拯救制度——重整制度,以减轻社会整体对企业破产所承担的震荡。
(四)审查确认债权的主体应是人民法院。
(五)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配套的法律,减轻职工善后安置对破产审理的压力,为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奠定基础。
(六) 明确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减少政府和政治的干预色彩。
(七)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八)加快破产立法国际化的步伐。
(九)废止政策性破产,全部纳入依法破产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