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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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服务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培训、抽取、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进行资格认定后,纳入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名册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建委批准组建的,由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和相应软件管理系统组成的,为建设工程评标工作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市建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是具体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报批、发证、入库工作;
(二)负责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评标专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和信用的管理工作;
(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调整专业类别、增补评标专家;及时更新评标专家信息;
(六)负责评标专家库软件开发、硬件维护及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及各项管理活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
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要专业齐全、分类合理,并能够按照专业、评标地点、资历、是否应急等不同的设置条件进行检索形成相应的子库。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本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也可以从本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抽取终端的方式为抽取评标专家活动提供服务。

需要设立抽取终端的,向市建交中心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聘任
第九条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十条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聘任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用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要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推荐表》,同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市建交中心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四)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报市建委审定;
(五)经审定通过的人员由市建委颁发聘书,并由市建交中心录入评标专家库名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终端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抽取评标专家应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

抽取终端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抽取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
取登记表》。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人员、抽取终端管理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不适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抽取终端管理人员应于评标前三十分钟在招投标监督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监督下打印出评标专家名单,并由三方人员签字确认。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随机抽取应急评标专家。

应急评标专家是指在接到评标通知三十分钟内能够到达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

(一)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因特殊情况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招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建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依法评标、遵守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

每年年底根据日常评标记录、抽查复评记录、业务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

每次评标工作结束,招投标监督人员要对每名专家填写评语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对于抽查复评项目涉及到的评标专家,将复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当工作单位、通讯联络等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或因自身特殊情况一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告知评标专家管理机构。

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达
指定评标地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抽取终端。

一年内三次请假或三次迟到二十分钟的,将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予以解聘:(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本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而未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及人员不得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建筑[1999]124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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