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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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56号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筒称墙改办)核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应交金额的30%缴纳墙改基金。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发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墙改办负责办理市内六区及市管建设项目的墙改基金缴纳手续,其他区、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港保税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墙改基金缴纳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墙改办(或区、县墙改办)交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施工图平、立、剖面图),

填写墙改基金缴款表,领取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建设单位缴纳墙改基金后,凭加盖墙改办墙改基金核定章的墙改专项基金交款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未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工程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含五万平方米),一次缴清墙改专项基金;总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可分期缴纳,在最末期工程开工前应全部缴齐。

第八条除市内六区以外,按照市、区县两级共同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墙改办收缴的每项建筑工程的墙改基金,60%上缴市财政,40%上缴区县财政。各区县墙改办按照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向市墙改办提交下年度管理费用的资金使用预算,报市墙改办核准并经市财政局审批。年终剩余的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上交市财政。

第九条各区县墙改办每月初,将上月墙改基金收支情况以月报形式上报市墙改办,并附墙改基金收缴明细。市墙改办将根据各区县财务报表,不定期检查各区县预算执行情况和收缴情况,对超范围使用和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各区、县收取的墙改基金,应于2002年6月30日之前足额上缴市墙改办,由市墙改办汇交市财政。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建设工程,由市墙改办和天津市建设市场执法监察大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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