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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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某银行在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

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存款准备金管理、存放同业管理、头寸管理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支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
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筹集和运作资金,各支行应服从资金统一调度。

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总行及各支行人民币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防止头寸分散。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并负责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支行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清算部应根据本行的工作职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是全行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头寸;负责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头寸,平衡头寸;负责管理总行人民币资金头寸;负责全行资金的日常调度,制定系统内资金往来及上存、拆借资金利率,并根据国家法定利率水平和我行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负责做好系统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管理工作,合理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各支行上存、拆借资金,凭资金调拨凭证到计划财务部签定‚资金调拨协议‛。

支行要依据计划财务部的安排在辖内调度资金和运作资金。

第七条资金清算部是全行人民币清算资金账户的主管部门。

登记、核对、查实账户头寸明细及余额,保证全行各清算账户的余额水平合理;根据行内资金交易情况,合理调配资金头寸,保证资金支付,满足业务需求;根据账户余额和各支行资金使用情况,完成支行账户间、总行与支行账户间的资金调拨,并对全行的资金使用流向,资金到期情况,额度使用情况,各账户行头寸余额情况等进行汇总,合理调度资金。

第三章头寸预测与管理
第八条资金头寸预测。

计划财务部按季报、月报、旬报对总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资金需求和意见,并定期向主管行领导报告总行资金形势;资金清算部每日应根据全行资金头寸的情况,扣减各支行每日上报的清算资金计划及总行所承付的资金后,匡算出当日的备付金头寸,不足时应及时报计划财务部,并通过以下方式筹措资金。

总行头寸不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措资金:1、通过债券质押的方式在债券市场回购资金;
2、总行与某市桃城区农联社、某市邮政储蓄银行签订同业拆借协议,头寸不足时,可采取同业拆借的方式筹措资金;
3、总行与人民银行签署《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头寸不足时,启动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以弥补头寸。

支行头寸不足,通过以下方式筹措资金:
1、通过债券质押的方式由总部在债券市场回购资金;
2、通过向总行拆借的方式筹措资金(具体规定详见某银行关于资金营运的
通知,2008年6月17日下发)。

第九条头寸的管理。

总行及各支行头寸的管理依据《某银行关于资金营运的通知》执行(2008年9月29日下发)。

第十条各支行应严格遵循我行制定的《清算资金实施额度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执行,对大额划转资金不执行报告制度并造成总行透支清算资金的支行,将严格按照通知处罚标准执行。

第四章头寸监督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头寸调拨,资金清算部对资金管理部门调拨头寸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头寸调拨情况应及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

两个部门应划清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资金风险。

第五章透支的处理
第十二条我行综合业务系统日终轧账时,系统将自动检查各支行的清算资金头寸,当支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发生透支行为时,系统将自动对透支资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罚息。

第十三条账户透支时,凡属本行责任者,应立即向透支账户调拨头寸。

计划财务部负责将头寸调拨及安排通知资金清算部,资金清算部尽快办理有关操作。

以最快的速度调度头寸弥补透支,减少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某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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