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经济纠纷私力救济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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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济纠纷

私力救济问题的探讨

乔 顺 乐

摘 要 针对目前民间存在的私力救济解决经济纠纷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存在处置宽严不一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要分清插手经济纠纷和处理经济纠纷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区分正当的私力救济方式和非法的私力救济方式的不同,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对私力救济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处理。

关键词 经济纠纷 私力救济 依法处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上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引发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当事人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也五花八门。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债权人强行扣留债务人的财产或者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债权人聘请专业的要债人向债务人索债;债权人召集一帮人到债务人营业场所,阻挠正常的营业;有的债权人甚至发展到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及伤害、绑架等行为。针对上述私力救济解决经济纠纷的现象,各地公安机关在行为性质的界定上、法律适用的标准上以及执法办案的力度上都存在宽严不一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厘清并规范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私力救济问题的处置。

一、正确认识插手经济纠纷和打击处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处理经济纠纷私力救济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时,由于害怕承担插手经济纠纷的恶名,往往畏首畏尾,不敢果断处理。其实插手经济纠纷和打击处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予以混淆。

关于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问题,1989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和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中均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以查处经济犯罪为名,非法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更不能非法关押当事人,甚至非法查封扣押财物。

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是在经济纠纷基础上的一个次生性问题,它源于经济纠纷,但又不

作者单位:河南省公安厅

等同于经济纠纷,是在经济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非法行为甚至报复性行为。针对经济纠纷本身,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不得非法插手干预,但对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却不能坐视不管,不能以当事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报案人的报警请求,更不能在出警后只调查认定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而对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视而不见,致使该及时调取的证据不能及时调取,案件查处不了,客观上起到纵容违法犯罪人嚣张气焰的结果,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平息矛盾,反而导致问题扩大化,甚至引来被害人的上访行为。

二、正确认识经济纠纷私力救济的地位与合法性问题

当事人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有公力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社会型救济(仲裁、调解等)和私力救济三种。所谓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私力救济一般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自决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暴力威胁或直接使用暴力)使对方服从,和解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依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需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就进化过程而言,私力救济发生在先,而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在后;就发展趋势来看,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逐渐取代自决型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然趋势。

在当今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由于公力救济程序的复杂性、个别执行的不确定性、寻求公力救济成本的高代价性等因素,私力救济以其灵活性、经济性等特征在今天仍然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就是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法制化,二者都是法律允许的自卫行为。《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担保法》关于质押和留置的规定,都折射出民事领域私力救济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认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也是私力救济法制化的具体体现。

民法理论上的自助或自救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我国正在起草的几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皆在侵权行为法编有关“抗辩事由”中规定了自助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来不及请求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人可以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对侵权人的人身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对侵权人的财产进行扣留,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错误实施自助行为或者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自助行为具有目的要件、情况要件、手段要件和行为客体四个方面。目的要件只限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允许公民对他人权益进行私力救济,将会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情况要件,必须是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被侵害的权益可以被恢复,并且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有关部门介入,如果不采取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手段要件,当事人的行为手段必须合理,必须与其要保护的权益相当,必须采取可以达到目的的最小强度,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实施自助行为的客体必须是义务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而不能及于其他人。譬如顾客到饭店吃饭但拒不付钱,店主和员工就可以限制顾客的人身自由,拒绝其离开,但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请求处理,如果为了惩罚顾客,对其殴打甚至故意拖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顾客予以关押,则构成伤害或者非法拘禁。

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许可的以及实践中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为一般人所接受的私力救济方式外,其他的自决型私力救济方式是行为人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应当受到否定的法律评价。我国台湾学界也认为,法律于一定之条件,容许为维持自己之利益,依自己之力对于他人之权利加以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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