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法制联络员行为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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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法制联络员行为规则
(标准、完整、实用)
适用部门:
生效日期: 年月日
编号:FS-QG-XXXXX
市区法制联络员行为规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区各阶段五年普法规划, 进一步加强普法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联络员在普法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纽带作用, 调动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 保障各部门和单位的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促使普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普法联络员, 是指在各镇、街、场, 区属各部门, 区法院、区检察院, 群团组织及市直属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中选任的专职或兼职负责部门法制宣传具体业务, 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普法联络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 严格依法办事, 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热爱法制工作, 熟悉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
(四)工作积极主动, 有较强的组织活动及文字表达能力, 能够胜任依法治区上下联络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的普法联络员由个人自愿报名、部门组织推荐, 上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部门均应当选派一名普法联络员。
第五条普法联络员除完成本职工作外, 同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区各阶段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 积极向本部门领导提出建议, 参与制定相应的本级规划、计划, 并及时报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贯彻落实区普法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 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 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协调服务职能, 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包括:动态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相关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以及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先进典型。
(五)及时反映本部门需要上级统一组织协调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关重大活动情况。
(二)贯彻落实区普法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 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 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协调服务职能, 协助本部门领导抓好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包括:动态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相关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以及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先进典型。
(五)及时反映本部门需要上级统一组织协调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关重大活动情况。
(六)做好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七)参与配合和承办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普法依法治理联络员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全区普法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持和召集, 全体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部署全区依法治区工作任务, 交流依法治区工作经验。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联络员集中培训一次,
培训内容根据每年依法治区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联络员每年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一次, 主要内容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学法、执法、依法治理工作和自身履行联络员职责的情况。
(四)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联络员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情况, 以及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勤登记, 作为联络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
(五)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总结表彰会, 对完成任务比较好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怠于履职、不正确履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通报批评, 并由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提出解除其普法联络员职务的建议。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支持普法联络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个人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普法工作职责的, 所在部门应当在5日内函告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依据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新任普法联络员人选。
第八条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部门推荐新任普法联络
员人选的函告后, 应在5日内完成审核并备案。
第九条各部门和单位如有调整或名称变更, 该单位要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