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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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同意原告韩某、赵某的托付,指派我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韩某、赵某诉吴某、张某、石家庄某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及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专门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认为法庭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24.4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再由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张某是实际车主,而石家庄某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是挂靠单位,吴某驾驶没有通过年检的车辆致一死一伤的后果,实际车主和挂靠单位都存在过错,应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应按20xx年度标准计算孙高科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费用。依据《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打算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是20xx年5月28日,上一统计年度是20xx年度。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按20xx年度标准赔偿没有作为任何依据,不能因为河北省公安厅没有公布就不适用,因为公安厅并不负责公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各项数据,公安厅公布的数据也来自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而且他们公布的数据只能在公安机关内部调解时参照适用,对外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被告主张按照20xx年标准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此,我们将坚决上诉。

三、关于赵某的误工费:(1)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到本案,原告赵某在河北某挂车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月收入1500元,有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误工证明,而且本案就是因为赵某带着小孩给被告吴某开门才出的事故,有录像为证,假如她不是作门卫工作,她也不可能带着小孩去给被告开门,关于赵某从事门卫工作这一事实足以认定。而赵某从事门卫工作仅半个月就出了事,全然无法按被告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三个月的工资表,而且工资表只是个辅助证据,并不是必须提供。假如被告认为赵某的收入无法确定,能够按20xx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166元/年的标准计算赵某的误工费。

被告主张按20xx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34.06元/天计算赵某的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不能因为原告的户籍登记是农业户口就认定原告在家种地,户口和职业有什么必定联系?社会进展到今天,农民工、农民企业家比比皆是,而且国务院差不多出台政策,要求不得因为户籍咨询题对就业做出任何限制,现在许多农村出来的大学生都不迁户口,难道这些人都认定是种地的人员吗?

(2)依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刻依照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告赵某的诊断证明书明确记载:院外休息16周,加强营养。被告主张按院外30天计算误工时刻没有任何依据,还不如讲就认可院外一天。因为误工时刻长短要依照受伤情况确定,而对受伤情况医疗机构最清楚。

四、关于赵某的护理费:(1)依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赵某和夫君、相公韩某差不多上河南人,他们都在河北某挂车有限公司打工,赵某出事后,韩某理所当然要对妻子进行护理,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韩某的护理证明、工资表、公司的营业执照,对赵某出事故后由韩某护理并因护理造成误工损失这一事实足以认定。(2)护理时刻:依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而依照赵某的受伤情况,她不可能出院后就不再需要护理,依据诊断证明我们认为以出院后护理16周为宜。

五、交通费和护理人员的住宿费:(1)出了一死一伤这么大的事故,原告既要处理事故,又要住院治疗,赵某母亲要从河南来石家庄护理女儿,这些费用不仅有处理事故时发生的,还有住院治疗、护理和复查时发生的,不仅包括受害人的,还有护理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人员的交通费。(2)《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故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受伤后住院,起码需要二个人轮流护理,而护理人员又不能在医院睡觉,在医院门口租住宾馆合情合理,要求被告赔偿也于法有据,上述费用应予支持。

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事故使原告失去了心爱的年仅一周的亲小孩,自己也因此受伤住院治疗多日,这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上的创伤可想而知,原告辞仅承受着躯体上的痛苦,更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结合石家庄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50000元赔偿比较适宜。

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20xx年5月28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原告毕某某的托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

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照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公交认字【2012】第00xx7号的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辞负本次事故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98条、xx6条、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咨询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942.6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原告花去的门诊治疗费用942.6元应当予以支持。

(二)护理费5xx8.5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依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共住院25天,护理级不为一级护理,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2011年度吉林省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为每人每天xx2.77元。因此原告的护理费为:xx2.77元25天2=5xx8.50元

(三)残疾赔偿金26694.85元

通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规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吉林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17796.57元,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7796.5715年xx%=26694.85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

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因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0元25天=1250.00元

(五)伤残鉴定费1500元

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1500元。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xx00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咨询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躯体权受到损害,同时造成终身残疾构成十级伤残,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xx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二、本案中,上述费用应由第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吉A-XXX号小型客车在第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被告作为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刘某某与第二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xx

20xx年3月18日

第三篇: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同意本案原告甲某等五人的托付,指派律师张峰担任甲某等五原告与被告李某乙、张某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我们同意托付后认真阅读了案件材料,询咨询了当事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开庭审理,我们对案件有了更加准确的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五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亲人的突然离去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严峻的精神损害,共计损失148654元。

20xx年7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李某乙驾驶的、被告张某丙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K6027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高邑县XXX处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刘某丁沿高富路自东向西行驶的一般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高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x19001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乙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致刘某丁死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共计148654元,其中包括:

(1)医疗费及抢救费5962.50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丁先后在高邑县医院、河北医大三院抢救所花费的抢救费1800元、医疗费4162.5元,有医院出具的相关收据证明。

(2)死亡赔偿金xx3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河北省20xx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150元,据此,因交通事故致刘某丁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为23000元。

(3)丧葬费14191.5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河北省20xx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8383元,据此,丧葬费为14191.5元。

(4)因刘某丁死亡,给原告甲某等五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甲某等五人主张精神损失费25000元是合法同时合理的。

(5)因在事故中造成了刘某丁二轮摩托车损坏,原告修理摩托车花费共计500元。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148654元。

二、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受损失中的84120元应由被告李

某乙承担。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即交强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由此可见,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

2、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受害人依法获得最大限度的、及时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交强险的目的首先使当事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最大限度的、及时的赔偿,如何讲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要大大超过当事人的赔偿能力,而不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只有当实际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再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3、被告李某乙应当依法全部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116462.50元,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中保协发(2007)11号《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定(试行)》规定2006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车均视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偿计算。由于被告李某乙的过错,未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使得刘某丁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不能在交强险限额内取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得的保险赔偿,被告应当承担的全部赔偿为:

(1)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超出限额部分按责任划分应承担9657.45元。

(2)医疗费、抢救费共计5962.5元,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应由被告全部赔偿。

(3)因修二轮摩托车花费500元,未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应由被告全额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所受损失中的126120元应由被告承担。基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对原告甲某支付了42000元,因此其余损失84120元仍应由其进行赔偿。

三、被告张某丙将未经年检未缴纳交强险的车辆交由被告李某乙驾驶,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有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截了当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丙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缴纳交强险以及定期对车辆进行年检,然而其违法法定义务,将没有年检不具备安全技术标准以及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交付被告李某乙驾驶,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与被告李某乙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代理词 原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苏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参加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苏某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案事故是被告苏某驾驶陕EX4665越野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车速过快,没有谨慎注意车辆动态的的行为造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那么,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苏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肇事车辆陕EX4665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保渭南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拖车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费。 (一)医疗费8751.63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先后支付医疗费8751.63元,有XX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收费票据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二)误工费6655.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中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 我受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五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1年5月19日14时许,原告乘坐***驾驶的晋**少林客车在娄烦县下静游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四***驾驶的鲁**挂解放半挂货车相撞,导致原告 xxx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公交娄字认字2011第00012号)中的内容,可见,***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被告四***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 二、被告一***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的晋**少林客车为被告一***所有,司机***为***雇员,因司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故***所承担责任依法由***全部承担。 被告三**公司为晋**少林客车挂靠管理单位,依法应对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纠纷,在车辆挂户关系中,被挂户人和挂户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户车辆是以被挂户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户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户人同意且放任挂户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户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户人与挂户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户人与挂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挂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内部挂户合同约定向挂户人追偿。 三、被告五***在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五***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四***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驾驶员,他们俩之间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货车所有人即被告五***应在负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

保险合同纠纷(车损)代理词

保险合同纠纷(车损)代理词 案简介:交通事故导致我委托人车辆受损,我委托人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车辆修好后,我委托人持维修费等发票去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告知只能根据在事故中负的责任比例来理赔,即只能理赔维修费用的30%。我委托人不服,故特来委托提起诉讼。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成功为我委托人争取到全部权益。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代理人围绕请求事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审判时参考:一、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原告为苏E*****车辆向被告投保,是被保险人。并且根据某公司开具的《证明》,苏E*****车辆系原告所购买,原告拥有实际所有权,因此原告对保险标的苏E*****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此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可以向被告主张保险金。 二、对于车辆损失险,原告有权选择索赔方式,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被告履行赔偿的义务。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事故发生之后,原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更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即有权先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要求赔付保险金。 2.原告并没有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故被告认为没有先向第三方主张赔偿应视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理解是错误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被告主张依据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应对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损失以及原告的损失负责赔偿。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与原告协商,属于格式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条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而且被告对该条款的内容也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受原告的委托,由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责任认定书确定了事故的基本事实。 二、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被告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各项赔偿项目的主张和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

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法律有据.3、护理费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5、鉴定费元。鉴定程序是构成伤残受害人必须进行的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属于必要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7、营养费、交通。8、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创伤和打击,留下后遗症,给其本人和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又充分考虑了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致死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华泰(xx)律师事务所接受五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陈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父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刘系豫xx号牌车辆驾驶人,被告陈系豫xx号牌车辆所有人,被告陈与刘系雇主与雇员关系,另陈豫xx号牌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故二者应连带赔偿;被告霍系豫xx车辆驾驶人,被告xx 运输有限公司系豫xx车辆所有人,对该车辆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刘**的死亡系豫xx号牌车辆与豫xx号牌车辆相撞所致,故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均应对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1)死亡赔偿金。死者本人及五位原告所地的开封县,于2014年的行政区划已经调整为开封市祥符区,故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且本案中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亦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根据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2018年2月6日《201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17年度xx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故死亡赔偿金为x元。 (2)丧葬费。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故x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有四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父亲、母亲和两个未成年儿子。死者母亲1963年生、父亲1966年生,儿子许x**2013年生、许浩**2009年生,均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根据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xx调查总队,2018年2月6日《201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2017年度xx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x元/年。故四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x元、x元、x元、x元,共计x元; (4)亲属误工费和部分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事故发生后,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完成相关善后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多次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原告XX诉被告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XX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庭审前做了必要的工作,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审理。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XX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四十七条第二款、四十八条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转向、制动、电路照明、轮胎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核载1T,实载7.92T),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XX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X元,具体项目及数额如下: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医疗费为人民币XX元。同时,原告XX出院后,因创伤部位疼痛多次寻医治疗(如民间中医、临时在诊所输液等),所支出的医疗费均无票据,但是其出院后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系客观事实,综合考虑后该部分医疗费计人民币XX元人民币。所以,医疗费合计人民币XX. (二)误工费 根据XX提交的《劳动合同》及XX司鉴中心(法临)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XX从事XX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1,500.00元(折 1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题要 1.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2.说明代理人和案件:××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与今天的庭审, 3.代理意见:例:一、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4.结尾: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在大家的生活中,对于交通事故是越来越常见的一件事情了,因为驾驶人的不安全驾驶或者是违章驾驶的情况的话是非常的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进行权利维护的时候,我们选择以诉讼方式为之往往会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在诉讼中需要准备诉讼代理词,现在,的小编就来告诉你怎么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其与被告***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 人。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个因素,既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生了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本案正是由于被告汪宏伟违章行车,撞到原告,致原告受伤,符合交通事故的三个特征,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且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依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 故证明也可以证明本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二、本案被告***作为驾驶员,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如下: 1、被告**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因而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马路杀手”!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被告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浩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直接侵权人,市宏业汽车货运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 赔偿的义务。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1)死亡赔偿金。死者本人的户籍确实为农业户籍,但根据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计算。为证明此一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为死者在市区的租房合同、房东的明、房屋权属关系证明及当地社居委的居住人口证明。可以看到,死者早在2010年11月26日就已在该处居住,当地社居委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担负着对辖区人口的普查及管理工作,对常住人口及

其流动情况较为熟悉,其出具的证明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证明力,并且也能够与租房合同反映出的事实形成相互对应,从而可以证明原告的主是客观真实的。原告还提供了死者在专泽商贸的劳动合同和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单,以证明在居住期间是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其女儿,也就是原告之一的春霞。但必须提请法庭注意的是,专泽商贸是一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单位,的特性是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财产身份的相互分离,这也表明死者方松花在公司里的任职并非其女儿能够决定的事情,其女儿在公司担任经理,从公司领取工资,死者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才能获得劳动收入,并不能仅因为死者是在自己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里任职,就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明显是片面和草率的。 (2)丧葬费。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以省公布的标准计算为20320元。 (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死者有两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母亲和配偶。死者母亲年已90多岁,没有生活来源,市江泽区杜泽镇下方村村委会的证明也表明,其一直是由三个女儿供养。死者因交通事故离世,作为被扶养人应当给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另外,死者的配偶年近七旬,自身患有疾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住在农村的老房子里,又没有任何自己的经济来源,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题要 关于xxx与xxx、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诉讼,通过庭审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一下代理意见:一、原告损失要求不十分合理。 交通事故在大家的生活中已经不再是一个惊奇的词,很多人听到都觉得很正常,但是小编提醒大家事情既然已经出了就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的范文。 ▲机动车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关于xxx与xxx、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诉讼,通过庭审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损失要求不十分合理 ①原告65岁,退休工人。发生交通事故本人的退休金并没减少,侵权行为没有导致其收入的减少,再主张误工费

于法无据。 ②护理费主张每天100元没有依据,超过商洛当地实际。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护理费无固定收入按照陕西省社平工资60%计算的标准,每日按照80元比较合理。(48853 ÷365×60%=80.3) ③营养费按照每日10元比较合理。 ④后续治疗费不合理。原告的损伤经过治疗,治疗终结,并经鉴定定残。既然定残就意味着无需治疗,治疗终结,既主张残疾补偿金还要求主张继续治疗费不合情理也于法 无据。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超过了其伤残的程度。原告鉴定为9级伤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失司法解 - 2 - 释》以及商洛审判实践,每一级2000元,精神抚慰金不超过4000元比较合理。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优先由保险公公司承担。此笔赔偿项目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二、针对原告损失要求。 代理人认为应该按照法律依法确定其数额,对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赔付。本案现查明的损失除鉴定费外,都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该有保险公司直接给原告赔偿。如超越交强险,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应承担的份额。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两个十级伤残 根据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08]第00043号)的认定,被告某某驾驶的车主为另一被告某某公司的机动车未靠右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某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62天,出院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11%,符合十级伤残标准。”“被鉴定人某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达10.7%,符合十级伤残标准.”。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某某的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附加一个十级伤残”。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系福建省司法厅批准的合法鉴定机关,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残疾赔偿金620xx元 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35条的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_0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原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一、张三、张二的委托,指派张含律师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双方的举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继承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6、9、30、35,《侵权责任法》8、13、22、48条,《道路运输管理条例》36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疆高院155文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告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 1、本案系侵权纠纷,两方肇事各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案由》2011规定,该案由系侵权纠纷案由之下一级案由,故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纠纷各侵权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6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

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马一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运责任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承运人责任保险系强制保险与交强险性质类似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规定,承责险是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客运车辆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是不允许客运经营的,也无法通过车辆年审,与交强险的性质是一样的,分散客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车外的第三者,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车内的乘客。 (2)承运人责任保险系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者可以向保险人直接索赔。被保险人未向受害第三人赔偿时,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根据《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

交通事故辩护词

交通事故辩护词 以下小编整理的,供大家参考交通事故辩护词,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钟晓安交通肇事案二审辩护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面对一审判决,钟晓安黯然涕下,其父亲——一位身体强壮向往法律公正的农民也一时病倒,更不用说他母亲整日以泪洗脸。对此,本辩护人感慨万千,本案的是非已经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为何还给诚实本份的良民负出惨重的代价?正义的天平何时才能在本案中体现公平和尊严?心灵之声告诫我,决不后退,为了法律的感情,为了权利而斗争,我必须为此而奔走疾呼!等闲视之,决不是合格的公民。因为我始终相信,法制的社会决不欺侮一个有良知的弱者。为此特作以下的辩护及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重伤、死亡系钟晓安行为所致的观点,纯属主观臆造,没有客观证据。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钟晓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任后治疗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没有客观证据。 第一,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 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该路呈西北向,长直线,水泥路面,道路宽10米,道路平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 (见检察院卷p12页);事故机动车检验记录证实“本田cA250二轮摩托,灯光仪表正常,转向性能良好,制动性能符合二轮摩托车行驶技术要求”(见检察院卷p20页);钟晓安拱述“当时车速大概25码至30码左右,已开大灯”(见检察院卷p33页);证人赵忠锡及余国英证实,车辆无碰撞及倒地状况。以上这些证据证实当时车辆行驶情况正常,没有受到非正常外力冲击。 不可否认,在本案中钟晓安的摩托车没有上牌照,行驶时也没有戴头盔,其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根据瑞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XX 年9月5日作出瑞公交巡(20XX)肇字第579号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曾祥贻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刘龙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严格按照洞口县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为本案原告进行代理活动。在此之前,代理律师多次听取了原告和被告本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案情有所了解,现结合起诉书内容、法庭调查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曾祥贻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刘龙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两位被告共同赔偿107337.52 元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上述被告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7 年8 月27 日7 时20 分左右,被告刘龙俊驾驶自己的湘 E33W09轻型普通货车从洞口县黄桥镇方向开往洞口县杨林乡方向,当行驶至黄桥镇柏树村棉花仓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在公路行走的原告撞倒,造 成原告受伤,经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 告刘龙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2、原告在交通事故后进行住院治疗和评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洞口县黄桥中心卫生院及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

治疗,花费医疗费33508.52元,其中原告垫付708.52 元。经邵阳市景林司 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系L1、L4 椎体压缩性骨折(成形术后)评定为伤残九级。自损伤日起误工期180 日,护理期90 日,营养期90 日,鉴定后继续治疗费8000元(包括定期复查费用)。 3、上述被告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4、原告主张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依法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 条、106 条、119 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 条、第4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7337.5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精神损失费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

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

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 审判长、审判员: 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 ,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义务易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当事双方的责任;原告的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收据证明了原告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 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号伤残评定书证明了原告所受损伤分别致 九、十级伤残;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卡证明了被告主体适格,并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三者险。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最高 * 关于贯彻执行〈 *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所驾驶车辆于20年3月6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至20年3月5日。根据以上规定,作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对受害人即原告的赔偿责任。 《最高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 *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精神抚慰金作为独立的一个赔偿项目。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残疾构成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的伤残,不仅给原告带来极大的肉体痛苦,还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这种精神痛苦还波及到原告的家人,导致原告难以向往常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因此原告主张1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应当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 我受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五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11年5月19日14时许,原告乘坐***驾驶的晋**少林客车在娄烦县下静游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四***驾驶的鲁**挂解放半挂货车相撞,导致原告 xxx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公交娄字认字2011第00012号)中的内容,可见,***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被告四***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 二、被告一***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的晋**少林客车为被告一***所有,司机***为***雇员,因司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故***所承担责任依法由***全部承担。

被告三**公司为晋**少林客车挂靠管理单位,依法应对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纠纷,在车辆挂户关系中,被挂户人和挂户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户车辆是以被挂户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户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户人同意且放任挂户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户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户人与挂户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户人与挂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挂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内部挂户合同约定向挂户人追偿。 三、被告五***在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五***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四***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驾驶员,他们俩之间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货车所有人即被告五***应在负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负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代理词 导读:本文交通事故代理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交通事故代理词(一) 我们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x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年10月25日6时45分,原告驾驶001牌电动车由xx驶往xx方向,经xx公路xx村路段时,左转弯往xx村里去,这时xxx驾驶xxxxxx号货车,超越原告的电动车,两车发生刮撞,造成xxxxxx 号车侧翻入路边水沟受损,电动车倒地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xxx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xxx驾驶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的受伤与被告xxx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由xx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容,可见,被告x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xx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围赔偿原告《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

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 据了解,xxx号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因此,代理人认为,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围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的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6671.65-27778.65-900=67993元。 (一)、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的伤残鉴定合法有效 被告二提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治疗没有终结,作出的伤残鉴定没有法律效力,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根据《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因此受害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

交通事故责任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郑念云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庭审调查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曾昭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34012192015043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曾昭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费、“三期”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 (一)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医院的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还出示了病案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书,足以认定实际支出的医疗费13846.22元应予支持。 (二)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结合鉴定意见,原告营养费应为:30元/天×30=900元。 (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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