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继承法 课件共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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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等才能具体确定下来。
4、被继承人死亡后,参加继承关系的继承人的应继 承份额、被继承人遗嘱是否有效等才能予以确定, 继承权的行使结果才能具体化、定量化。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 起算点。
教学案例:被继承人死亡二十年后未占有
遗产的继承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分割遗产?
4、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只丧失对被继承 人遗产的继承权,对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继 承权,不应因此而一同予以剥夺。
5、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无刑事责任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应 否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未予以明确。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 承人的。
(1)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是为与其他继承 人争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 继承权,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 行为无效。”
法定义务的内容:
(1)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尽赡养、 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 (2)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法定义务 (3)赡养或扶养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
(4)继承人的其他法定义务。
(2)杀害的是对同一被继承人遗产共享继承 权的其他继承人,即近亲属。
(3)须为故意杀害。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 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是指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故 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使被继承人生前处 于生活极度困难境地的不法行为。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 以非人道的手段,对其进行身体上或者精 神上的摧残、折磨。
继承权行使的结果,是取得应继承遗产份额 的所有权。
继承权的行使,以继承的开始为起点,以遗 产的取得为终点。
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的继承权由期待权 升阶为既得权,从而得以行使,或者放弃。
2、从继承开始时起,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 和所负的债务才转化为遗产,其范围、数额等方可 确定,以供继承。
继承法第8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 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 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放弃
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明确做 出不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是: 1、继承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 承的意思表示 2、继承人须明示其放弃意思 3、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丧失
是指继承人因有继承法规定的不法行为,被 人民法院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称 为继承权的剥夺。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 情节严重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的含义:
(一)继承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其死亡近亲属的遗 产。
(二)继承是按照死亡近亲属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 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该死亡近亲属的遗产。
1、是从自然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2、按照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
进行。 3、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继承的构成要件
1、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须为故意,过失致死不计 入此列。
2、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不问 直接还是间接,不管是共犯还是单独行凶,不问 是否是为了谋夺财产,都应毫无例外的丧失继承 权。
3、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 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剥夺被继承人的继承 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近亲属中有人死亡。 2、死亡近亲属有遗产。 3、死者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
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行使、 放弃和丧失
一、取得
自然人之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相互取得遗产继承权
二、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表现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 理前,接受继承或者不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三、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
1、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中,老年的、未成年的、 残疾的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 因老、幼、残疾而影响其继承权。
案件涉及的基础知识
1、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权放弃与否的判断标准问题。 3、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Hale Waihona Puke Baidu要区分普通诉
讼时效和长期诉讼时效。
继承法2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 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通意见177条规定: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 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 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 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继承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继承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继承权的取得、行使、放弃和丧失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一、继承的含义 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按
照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 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1)在确定继承人范围时 (2)在规定继承人继承顺序时 (3)按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同一顺序的
继承人,男女平等。 (4)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中,代位人和转继承人既
可以是父系的男女近亲属,也可以是母系的男女近 亲属。 (5)按照遗嘱继承的,男女平等。
1962年,张永贵夫妇相继去世,遗有位于贵阳市贯 珠巷23号私房一栋三间。大儿子张胜全治丧完毕便 回部队工作,未对遗产处理做出意思表示。二儿子张 胜利在贵阳工作,自父亲死后一直居住在23号。 1979年张胜利将其中一间房租给他人居住,张胜全 得知后未表示异议,1986年张胜全转业回贵阳工作, 即提出对房屋进行分割,遭到拒绝。张胜全无奈诉于 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张永贵夫妇无其他继承人。遂判 决,张胜全、张胜利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均分 配遗产,每人得房屋一间半。张胜利不服,提出上诉, 理由是父母死亡已24年,按《继承法》第8条规定: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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