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52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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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司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第二条范围:

本规定主要面向公司员工,规范、明确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条件、休假办法、休假期间的工资等事宜。

第三条定义:

本文所指的带薪年休假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所享有的带薪假期。

第四条内容:

1、休假原则

1.1 各有资格休假的员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必须安排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经人事副总批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1.2 高层管理人员的年休假另行规定;

1.3 各部门应合理安排所属人员休假,不得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2、休假时间

2.1 员工加入泰普满一年后开始享有带薪年休假待遇【自试用期起算】;

2.2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3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2.4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休假方法

3.1 年休假以公历年度计算,1公历年度即从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在当年度内年休假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使用,请假以半天起计;

3.2 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度内休完,一般不予跨年累计。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可以跨一个年度休假。

3.3 每年的1月1日后员工可以开始休当年的年休假,但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在企业服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

3.4 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员工必须休完剩余的年休假方可离职。

3.5 年休假按比例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予计入;

3.6 举例:

3.6.1 假设某员工在2008年9月1日加入公司,则其在2009年9月1日时可以开始休年休假,为期5天,他可以选择在2009年度休完,也可以延迟一个年度,即在2010年以前休完;

3.6.2 假设该员工2010年2月1日时想休2010年度的年休假,则他可以休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共计5个月的年休假,即:

5 / 12 * 5 = 2.08天,即2天;

3.6.3 假设该员工2010年度尚未休年休假,而其申请于5月1日离职,则其当年可以休的年休假为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共计8个月的年休假,即:

8 / 12 * 5 = 3.33天,即3天。

4、休假工资

4.1 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薪资照发;

4.2 当因工作需要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时,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标准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5、休假手续

员工请年休假与正常请假流程一致,应填写请假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审核年休假的休假资格及天数。

6、纪律规定

6.1 公司有权对未经批准就休假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6.2 员工当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如因非公司原因没有在有效期内使用,

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6.3 员工有以下情形的,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 6.3.1 全年请事假累计达30天以上者; 6.3.2 全年请病假累计达60天以上者。

6.4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附则

7.1 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核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规定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8、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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