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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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考克斯沃德油轮案

二战时,考油轮被政府征用从事类似战争的行为,该 油轮在政府控制下运石油驶往海军基地那维克,但路 上怕有敌人潜艇来袭击,于是派四艘军舰护航,途中 听说有潜艇要袭击,于是改变航线,又由于大雾迷航, 考油轮触礁沉没,遭到全损。但由于当时战争危险大, 私营保险企业不敢承保,只保水上险,油轮的战争险 是由政府承保的,出险后,业主要求划清责任,给予 赔偿。请问风险责任应如何划分?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承保范围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原因造成的事故。

(1)搁浅。


(2)触礁。
(3)爆炸。锅炉爆炸,货物自身化学作用引起爆炸。 (4)碰撞。船与船,或者船与码头、灯标等撞击。 (5)沉没。 (6)火灾。船,及船上设备着火,货物自身的燃烧。 (7)失踪。船舶失去联系,6至4个月,没有统一规定。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二)海上损失 实际全损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三)费用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1)恶劣气候。由于飓风,巨浪引起的船只颠簸和倾斜, 造成船舶、机器损坏,或者由此引起货物相撞、挤压、 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害。 (2)雷电。雷电直接造成的损失,雷电引起火灾造成的 损失。 (3)海啸。 (4)地震与火山爆发


推定全损:Lind v.Mitchell 案

在本案中,一只纵帆船被冰山撞坏开始渗水。弃船之前,船 长放了火。后来,该船被一艘轮船发现。当时,该船已经着 火,但仍高高地浮在水面上。上诉法院认定,该船不构成推 定全损。Scrutton,L.J.,评论道: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这样推论, 从出现漏水开始全损就有了可能,并可判断全损不可避免, 从而对该船的委付是合理的?不。这一委付并不合理。这艘 船距离港口15海里以内。证据表明,船员乘坐的救生船能够 顺东北风划行。救生船可以航行,则该帆船同样也可在东北 风向中航行。该帆船在被委付后的七、八个小时后仍高高地 浮在水面上。所以,委付是不合理的。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委付
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 有的,为实际全损。” 在各国,实际全损一般分为:


一是,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经完全毁损灭失。例如, 海上航运中的船舶沉没、货物被烧成灰烬等。
实际全损
二是,保险标的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
效用。例如,海运中的茶叶被水浸泡而不能饮用, 丧失了原有商品属性和使用价值。
三是,丧失的保险标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例如,船舶被捕获或劫走、货物被没收等。
另外,被保险船舶失踪达到法定时间而无下落的,
视为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 值的,为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 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 损。” 例如:修理费要超过货物修复以后的价值,或修理费 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 价值
(五)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

代位求偿权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制度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适 用,它实质上是一种债的主体变更,法理依据是保险损失补 偿原则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经济补偿原则的补充。当损失是由第 三人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失后, 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 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索赔。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3、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商风险以外的其他 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如下原因造成的风险:

⑴偷窃。 ⑵玷污。 ⑶破碎。 ⑷受热受潮。 ⑸渗漏。 ⑹串味。 ⑺碰损。 ⑻短量。(重量少了) ⑼短少和 提货不着。(件数少了) ⑽淡水雨淋。 ⑾钩损。 ⑿ 生锈。

1、是补偿合同。从财务角度看,犹如没有发生损失一样。 2、保险人只负责金钱赔偿,不负责使保险标的恢复原状, 或归还原物。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一)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 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 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 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 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 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 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 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 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 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船运稻米受损的近因的案例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保险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
或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 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 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包括海 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与航空货物运 输保险。
(四)经济补偿原则
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 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获得利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应由各保险人 分摊。
保险经纪人
(二)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标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218条,海上保险之标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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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 款;

(4)货物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 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二)最大诚信原则

是国际公认的货运保险原则,当事人各方,尤其 是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必须遵循此原则。
①如实陈述和披露(投保人在订立时,应将所
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或情况主动、 明白地告知保险人)
②保证。国际货运保险合同是诚意合同,保证
在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着重要的 意义,它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明式保证,默式保证)
近因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 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C IF+ 10% = 110%, 10%是预期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 计算,并为客观所承认,数额必须合理
第一节 概述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99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定》
第一节 概述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1936年4月23日,S轮装运加拿大A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5080 吨),从缅甸仰光开往不列颠哥伦比亚的Fraser River,A公司 于1929年12月19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流动保险单(floating po1icy),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perils of the seas) 及“其他所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每 包免赔额3%。船到达Fraser River时,发现所有的稻米都发热 了,A公司认为稻米本身没有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 险”(a peril of the sea)造成的,因而,要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 损失进行赔偿。

烟花再保险案

1987年3月,瑞典商人从我国进口58箱烟花 ,由奥特麦斯克号 船从广州经香港运至瑞典的歌德堡港,烟花出运前分别向我 国某省保险公司和瑞典的史更迪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海运货 物险。运输途中货遭雨淋受潮,经公证机关检验,确定损失 为2.9321万美元。案发后,史更迪保险有限公司赔付了全部 损失,并获得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追回了1.9696万美元。 到1987年5月,史更迪保险有限公司向我方保险公司寄来了索 赔清单,要求我方保险公司承担9625美元的赔款,我方保险 公司对有关单证进行审核,拒绝了该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并 提出按比例分摊赔款,经多次信函协商,终于达成协议,我 方保险公司支付该批货物净赔款的1/2即4812美元给史更迪保 险有限公司。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一方面损失是由于稻米自身的固 有缺陷(inherent vice)造成的,大米在开航前就已经受 热了;另一方面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 风”(intermittent and repeated restrictions of ventilation),由于天气不好,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 闭,使货物得不到通风,造成了稻米发热。这是船长 人为的行为,而非海难原因所致,因而不在承保范围 之内。
(三)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 成立、变 更和转让
1.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成立
要约-填写投保单
承诺-签发保险单
2.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事项的变更 保险责任的变更
3.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转让
背书转让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海上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 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例如:战争、罢工、船只被扣。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二)海上损失 按损失程度分为:


1、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五)代位求偿原则
设立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
1、防止两次索赔(补偿) 2、防止逃避责任。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
代位权利。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概念: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 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 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的合同。” 含义: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投保人和其他关系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2、保险事故(险别) 3、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 标的实际价值 + 保险费
保险金额 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被保险人给予赔 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当保险 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为全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 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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