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场自律 含义: 市场的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 对自己的监管。 如证券业协会、 律师 协会、 期货业协会
22
(3)促进交易效率原则
1、含义: 提高交易效率 2、表现:交易定型化和短期时效 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定型化 (1)交易形态定型化:以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 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交易方式定型化。 预先将交易形态予以定型安 排,无论与谁交易都可以获 得同样的效果。 明码标价 (2)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客体商品化:有形物体,统一包装、统一份量 交易客体证券化:无形财产 (3)交易方式定型化 :标准合同
19
(2)保障交易自由的原则
合同自由: 交易对方、合同内容、交易 形式。 但是,为了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对合同 自由也有部分限制,如票据法中对票据 的书写内容
20
(2)保障交易自由的原则
企业自治: 企业设立自由: 特许主义——核准主 义——准则主义 企业自主经营 企业自我管理
21
(2)保障交易自由的原则
10
五、商法中关于商事关系的分类 1、基本商事关系和辅助商事关系 2、双方商事关系和单方商事关系 六、如何把握商事关系
11
对商事关系的把握有不同的学说: 内容把握论—— 从内含上把握商事关系 特征把握论——从特征上把握商事关系 内容论: 历史说: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及其相关行为, 且在逐步扩大。 媒介说:法律上的商是媒介行为,且分为三个阶 段:商业、银行业——运输、居间、批发、保 险——制造业、手工业、租赁业 企业说:企业关系特有的法规总体 实证说:关于对法律上的商必要的多种多样的有 12 益的法律制度。
24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特别法 特别法表现: 1对民法的个别规定的补充、 变更eg 商事时效 2、对民法规定的特殊化规定: 公司对法 人制度 3、创设民法所无的新制度: 商事登记、 帐簿
25
第六节、商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讨论题)
(一) 商法与民法: 共性 特性 民法的“商化”: 商法的原则被民法吸 收、民法的规定被商法替代。Eg 法人制 度被公司法替代
特征把握说: 集团交易说 商的色彩说: 此商的“色彩”以集团性和个性丧 失为主要内容
在日本,企业说是通说。理由在于其抓住了商事 活动的最活跃的因素-企业,还包括了商事关 系的两个要件:商主体和商行为
13
第五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原则 1、作为私法的原则: 依法自由行使权利 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城实信用 尊重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
26
适用规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与补充适用:eg 商事 行为能力、时效 2商法优先适用 3商法效力优于民法
27
不断革新,创造了商法强大的生命力, 适应了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对此,拉 德布鲁赫作过十分中肯的评价,认为 “欧洲大陆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唯一的 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 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 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 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 秩序。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4、电子化、网络化 5、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分专划细,大量单行法 6、技术化趋势:电子资金的支付、各类交易方式的出现 7、商法的社会化:商事登记
9
第四节、商事调整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基本认识 二、商法调整对象质的规定性 三、商法调整对象量的规定性 四、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别 商事关系的特点: 1 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营利——谋取超过资 本的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投资者的行为。 3持续营业中产生的
34
英美法系虽无民商分立之说,但广泛承 认公司法、合伙法、买卖法、票据法、 证券法、破产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为 商事法; 德、法、日等民商分立国家,其商法典 虽频繁修改,但仍不废弃商法典; 意大利、荷兰等民商合一国家则在民法 典之外大量颁布商事单行法,等等。
35
民商合一的理由 正:商事活动的自由,统一立法,统一适用。 问题: 那么不统一立法就不能统一适用么?? 反:如果民商分立后的商法典,无论采取商人 中心主义还是商行为中心主义,都彻底分清。 问题:哪部法律完全分清了自己的规范对象呢? 物权债权分得清么? 物权法和登记管理之间的 关系能够分清么?
36
台湾学者张国键总结为8点。 (教材P47)
37
分立还是合并? to be or not to be, it is a question
38
事实充分说明,商法与民法的实质相互 关系并不在于立法模式上的表现。从实 质意义上说,当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 国家,虽有不同的民商立法体制,但这 不否定民法、商法分别是客观存在的, 也不表明其间的关系有什么变化。它们 之间的关系仍是上述一般法与特别法的 关系。
商法总论
推荐书目: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 人民大学出版社 范健:《商法》,高教出版社 1997
1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商的概念理解 布莱克法律辞典: 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Lavine : the word commerce includes everything related to trade of traffic….
(3)商法中 企业维持原则的体现 a、 职工地位的确定以及保护 b、 资本集中:公司设立时候的出资、验 资 c、保持企业的独立性:公司法人人格的 确立 d、破产、解散的回避:明确规定了公司 设立的条件,避免了公司无效设立; 限定企 业解散的原因; 对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整顿, 比如中航油重组。
18
(2)保障交易自由的原则
6பைடு நூலகம்
二、商法的基本特点 1、具有营利性特征 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具有公法性 4、具有国际性 5、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6、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7
第三节、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商事法 二、中世纪的商事法 三、近代商事法 四、现代商事法 五、英美商事法 六、中国商事法
8
2
1、社会观念中的商:营利为目的,直接 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经济学上的商:商品流通环节 3、法学的商: 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失 业的总称
3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固有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如运送、仓 储、居间、行纪、代理——辅助商(第二种商) 虽非上述两类,但便利资金的融通、或与商有密 切联系,如银行、信托、保险、制造加工、承 揽运输、出版、印刷等,——第三种商 与媒介货物交易没有直接关系,或者仅与第三种 商有关系的,eg 广告传播、人身财产保险、 旅社宾馆、饭店酒楼、娱乐——第四种商
30
民商分立的历史考察: 法国: 商人自设的裁判机构到司法裁判 商事习惯法到国家立法,且许多商事条 例都在民法典制定前 德国: 票据关系的统一流通要求产生了全国 统一的商事法规。1870年为更快的加速国内交 易,《德国普通商法典》的出现。
31
民商合一制度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1855年瑞士苏黎 世的《债务法》 现阶段(1)商法典支离破碎,大量的单 行法 (2)人人得为“经商”,商事活 动不再专属商人。
1、交易自由的含义 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其规范性特征 表现在任意性规范(default rules/ directory provisions),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规范的或 者仅具有指导性的规范。 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 或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provisions),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 2、表现形式:合同自由、企业自由、市场自律
28
商法之所以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特殊制度, 在于其具有一系列自己所独有的典型特 征。这些特征的产生基于两个方面的原 因:“其一,商人精通和熟稳交易业务,因 此对商人应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二,商事 交易在更高的程度上要求灵活性、快速 性、简便性和法律稳定性。”
29
当今世界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 商事法律规范编纂模式 “民商分立”这一立法例肇始于19世纪初法国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之后为德国、比利时、 葡萄牙、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所采纳;而“民商合 一”的形式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19世纪以, 意大利学者摩坦尼利(Motanelli )提出了“民商 法统一论”。在其后各国的法典化过程中,采 纳该主张制定民商合一法典的国家有瑞士、荷 兰、意大利等。
32
民商分立的理由: 1、历史理由: 历史上出现传统,不能随 意废弃。 且商事法院的特点非一般司法 法庭所能妥善解决。 问题: 法院是分商事法院还是分庭? 商 事庭作什么的? 2、现实理由: 商法特殊性
33
商法的作用机理在于它的营利调节机制。 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都旨在保护私 权,并有共同的私法理念。但两者的宗 旨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 般利益,商法则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的 营利。换言之,“民法不特别考虑‘赚 钱’,而商法却是彻头彻尾地追求‘营 利’。”
14
2、体现商法特色的原则: (1)商事主体确定及维持原则 (2)保障交易自由的原则 (3)促进交易效率 (4)维护交易安全
15
(1)商事主体确定和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确定方面: 1)主体的类型法定:商自然人 商合伙 商 法人 2)内容法定:对各类商事主体的财产关 系和组织关系加以强行法规范,禁止当 事人任意创设或变更非规范化的财产关 系和组织关系 3)商事主体的程序法定
七、商法的产生原因和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商法的 产生原因: 经济原因: 商品生产、市场 政治原因: 国家大力推行重商主义 (二)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动态化: 修改频繁 2、两大法系的渗透吸收: 大陆法系学习资本制度, 英美法系学习越权 原则 3、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势:法典化其实属于商法的国内化和民族化,这似 乎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
23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原则之表现: 1、强制主义:如商业帐簿 章程的必备条款等,反映 出国家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管理 2、公示主义: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的 事实负有公开告知的义务,如持续信息公开 3、外观主义:当事人以交易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 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票据的文义性,字号借 用责任、 4、严格责任主义:为保障交易的安全,特别地加重商 事交易中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不 按照过错责任。如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连带责任。
39
(二)商法和经济法: 共性:有关企业经济活动、具有一定公法性质 不同:1、商法调整经营关系,而经济法调整 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经济关系 2、商法注重个体自我调节,经济法国家整体 调节 3、商法维护主体自己利益、经济法调 整社会整体利益 4。商事法以商事主体为对象, 而经济法以国家适度干预商事主体的经济活动 而发生的关系为对象。
40
(三)商法与劳动法: 从企业的关系分析入手: 投资者与企业 经营者与投资者 经营者与企业 劳动者与企业
41
商法和劳动法的联系: 1、当在“商业使用人”概念下,与劳动法 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委任关系在商法中作出规定,而雇佣关 系纳入劳动法中 。eg、公司的董事在公 司法中规定,而职工在劳动法中规定 3、职工持股中,股东关系归入劳动者,劳 动关系纳入劳动法。
16
(1)商事主体确定和维持原则
主体维持方面: (1)企业维持含义: 企业维持:企业作为健全的组织体的存续和发 展。 (2)企业维持的意义: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对劳动者、消费者以 及地区的社会经济都有影响。 所以商法应该致力于发挥企业集中人力、物力、 财力的机能,防止破产、解散。
17
(1)商事主体确定和维持原则
4
二、现代商法中商事概念的界定 1、立法中三种模式: 列举主义 概括主义 折中主义 3、商法学者的归纳:固有商;辅助商; 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5
第二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是指规制商主体的营利性活动,调整由 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与实质商法
22
(3)促进交易效率原则
1、含义: 提高交易效率 2、表现:交易定型化和短期时效 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定型化 (1)交易形态定型化:以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 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交易方式定型化。 预先将交易形态予以定型安 排,无论与谁交易都可以获 得同样的效果。 明码标价 (2)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客体商品化:有形物体,统一包装、统一份量 交易客体证券化:无形财产 (3)交易方式定型化 :标准合同
19
(2)保障交易自由的原则
合同自由: 交易对方、合同内容、交易 形式。 但是,为了交易的安全和便捷,对合同 自由也有部分限制,如票据法中对票据 的书写内容
20
(2)保障交易自由的原则
企业自治: 企业设立自由: 特许主义——核准主 义——准则主义 企业自主经营 企业自我管理
21
(2)保障交易自由的原则
10
五、商法中关于商事关系的分类 1、基本商事关系和辅助商事关系 2、双方商事关系和单方商事关系 六、如何把握商事关系
11
对商事关系的把握有不同的学说: 内容把握论—— 从内含上把握商事关系 特征把握论——从特征上把握商事关系 内容论: 历史说: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及其相关行为, 且在逐步扩大。 媒介说:法律上的商是媒介行为,且分为三个阶 段:商业、银行业——运输、居间、批发、保 险——制造业、手工业、租赁业 企业说:企业关系特有的法规总体 实证说:关于对法律上的商必要的多种多样的有 12 益的法律制度。
24
民法是一般法、商法特别法 特别法表现: 1对民法的个别规定的补充、 变更eg 商事时效 2、对民法规定的特殊化规定: 公司对法 人制度 3、创设民法所无的新制度: 商事登记、 帐簿
25
第六节、商法与其他法的关系 (讨论题)
(一) 商法与民法: 共性 特性 民法的“商化”: 商法的原则被民法吸 收、民法的规定被商法替代。Eg 法人制 度被公司法替代
特征把握说: 集团交易说 商的色彩说: 此商的“色彩”以集团性和个性丧 失为主要内容
在日本,企业说是通说。理由在于其抓住了商事 活动的最活跃的因素-企业,还包括了商事关 系的两个要件:商主体和商行为
13
第五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原则 1、作为私法的原则: 依法自由行使权利 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城实信用 尊重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 合法原则
26
适用规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与补充适用:eg 商事 行为能力、时效 2商法优先适用 3商法效力优于民法
27
不断革新,创造了商法强大的生命力, 适应了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对此,拉 德布鲁赫作过十分中肯的评价,认为 “欧洲大陆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唯一的 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 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 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 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 秩序。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4、电子化、网络化 5、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分专划细,大量单行法 6、技术化趋势:电子资金的支付、各类交易方式的出现 7、商法的社会化:商事登记
9
第四节、商事调整对象
一、商法调整对象的基本认识 二、商法调整对象质的规定性 三、商法调整对象量的规定性 四、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别 商事关系的特点: 1 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营利——谋取超过资 本的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投资者的行为。 3持续营业中产生的
34
英美法系虽无民商分立之说,但广泛承 认公司法、合伙法、买卖法、票据法、 证券法、破产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为 商事法; 德、法、日等民商分立国家,其商法典 虽频繁修改,但仍不废弃商法典; 意大利、荷兰等民商合一国家则在民法 典之外大量颁布商事单行法,等等。
35
民商合一的理由 正:商事活动的自由,统一立法,统一适用。 问题: 那么不统一立法就不能统一适用么?? 反:如果民商分立后的商法典,无论采取商人 中心主义还是商行为中心主义,都彻底分清。 问题:哪部法律完全分清了自己的规范对象呢? 物权债权分得清么? 物权法和登记管理之间的 关系能够分清么?
36
台湾学者张国键总结为8点。 (教材P47)
37
分立还是合并? to be or not to be, it is a question
38
事实充分说明,商法与民法的实质相互 关系并不在于立法模式上的表现。从实 质意义上说,当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 国家,虽有不同的民商立法体制,但这 不否定民法、商法分别是客观存在的, 也不表明其间的关系有什么变化。它们 之间的关系仍是上述一般法与特别法的 关系。
商法总论
推荐书目: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 人民大学出版社 范健:《商法》,高教出版社 1997
1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商的概念理解 布莱克法律辞典: 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Lavine : the word commerce includes everything related to trade of traffic….
(3)商法中 企业维持原则的体现 a、 职工地位的确定以及保护 b、 资本集中:公司设立时候的出资、验 资 c、保持企业的独立性:公司法人人格的 确立 d、破产、解散的回避:明确规定了公司 设立的条件,避免了公司无效设立; 限定企 业解散的原因; 对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整顿, 比如中航油重组。
18
(2)保障交易自由的原则
6பைடு நூலகம்
二、商法的基本特点 1、具有营利性特征 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具有公法性 4、具有国际性 5、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6、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7
第三节、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商事法 二、中世纪的商事法 三、近代商事法 四、现代商事法 五、英美商事法 六、中国商事法
8
2
1、社会观念中的商:营利为目的,直接 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经济学上的商:商品流通环节 3、法学的商: 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失 业的总称
3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固有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如运送、仓 储、居间、行纪、代理——辅助商(第二种商) 虽非上述两类,但便利资金的融通、或与商有密 切联系,如银行、信托、保险、制造加工、承 揽运输、出版、印刷等,——第三种商 与媒介货物交易没有直接关系,或者仅与第三种 商有关系的,eg 广告传播、人身财产保险、 旅社宾馆、饭店酒楼、娱乐——第四种商
30
民商分立的历史考察: 法国: 商人自设的裁判机构到司法裁判 商事习惯法到国家立法,且许多商事条 例都在民法典制定前 德国: 票据关系的统一流通要求产生了全国 统一的商事法规。1870年为更快的加速国内交 易,《德国普通商法典》的出现。
31
民商合一制度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1855年瑞士苏黎 世的《债务法》 现阶段(1)商法典支离破碎,大量的单 行法 (2)人人得为“经商”,商事活 动不再专属商人。
1、交易自由的含义 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其规范性特征 表现在任意性规范(default rules/ directory provisions),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规范的或 者仅具有指导性的规范。 只要不违反公共政策 或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provisions), 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 2、表现形式:合同自由、企业自由、市场自律
28
商法之所以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特殊制度, 在于其具有一系列自己所独有的典型特 征。这些特征的产生基于两个方面的原 因:“其一,商人精通和熟稳交易业务,因 此对商人应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二,商事 交易在更高的程度上要求灵活性、快速 性、简便性和法律稳定性。”
29
当今世界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 商事法律规范编纂模式 “民商分立”这一立法例肇始于19世纪初法国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之后为德国、比利时、 葡萄牙、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所采纳;而“民商合 一”的形式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19世纪以, 意大利学者摩坦尼利(Motanelli )提出了“民商 法统一论”。在其后各国的法典化过程中,采 纳该主张制定民商合一法典的国家有瑞士、荷 兰、意大利等。
32
民商分立的理由: 1、历史理由: 历史上出现传统,不能随 意废弃。 且商事法院的特点非一般司法 法庭所能妥善解决。 问题: 法院是分商事法院还是分庭? 商 事庭作什么的? 2、现实理由: 商法特殊性
33
商法的作用机理在于它的营利调节机制。 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都旨在保护私 权,并有共同的私法理念。但两者的宗 旨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 般利益,商法则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的 营利。换言之,“民法不特别考虑‘赚 钱’,而商法却是彻头彻尾地追求‘营 利’。”
14
2、体现商法特色的原则: (1)商事主体确定及维持原则 (2)保障交易自由的原则 (3)促进交易效率 (4)维护交易安全
15
(1)商事主体确定和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确定方面: 1)主体的类型法定:商自然人 商合伙 商 法人 2)内容法定:对各类商事主体的财产关 系和组织关系加以强行法规范,禁止当 事人任意创设或变更非规范化的财产关 系和组织关系 3)商事主体的程序法定
七、商法的产生原因和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商法的 产生原因: 经济原因: 商品生产、市场 政治原因: 国家大力推行重商主义 (二)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动态化: 修改频繁 2、两大法系的渗透吸收: 大陆法系学习资本制度, 英美法系学习越权 原则 3、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势:法典化其实属于商法的国内化和民族化,这似 乎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
23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原则之表现: 1、强制主义:如商业帐簿 章程的必备条款等,反映 出国家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管理 2、公示主义: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的 事实负有公开告知的义务,如持续信息公开 3、外观主义:当事人以交易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 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票据的文义性,字号借 用责任、 4、严格责任主义:为保障交易的安全,特别地加重商 事交易中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不 按照过错责任。如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连带责任。
39
(二)商法和经济法: 共性:有关企业经济活动、具有一定公法性质 不同:1、商法调整经营关系,而经济法调整 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经济关系 2、商法注重个体自我调节,经济法国家整体 调节 3、商法维护主体自己利益、经济法调 整社会整体利益 4。商事法以商事主体为对象, 而经济法以国家适度干预商事主体的经济活动 而发生的关系为对象。
40
(三)商法与劳动法: 从企业的关系分析入手: 投资者与企业 经营者与投资者 经营者与企业 劳动者与企业
41
商法和劳动法的联系: 1、当在“商业使用人”概念下,与劳动法 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委任关系在商法中作出规定,而雇佣关 系纳入劳动法中 。eg、公司的董事在公 司法中规定,而职工在劳动法中规定 3、职工持股中,股东关系归入劳动者,劳 动关系纳入劳动法。
16
(1)商事主体确定和维持原则
主体维持方面: (1)企业维持含义: 企业维持:企业作为健全的组织体的存续和发 展。 (2)企业维持的意义: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对劳动者、消费者以 及地区的社会经济都有影响。 所以商法应该致力于发挥企业集中人力、物力、 财力的机能,防止破产、解散。
17
(1)商事主体确定和维持原则
4
二、现代商法中商事概念的界定 1、立法中三种模式: 列举主义 概括主义 折中主义 3、商法学者的归纳:固有商;辅助商; 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5
第二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是指规制商主体的营利性活动,调整由 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与实质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