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20160509)ppt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建委关于做好
我市建筑业 “ 营改
增 ” 计价依据调整
工作的通知
2
暂行规定条款解读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 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为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 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建部《关 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 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及住建部标定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 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 津市市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核算以及营业收入核算都存在差异。
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
二、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 1.将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费用项目组成中 涉及进项业务的费用以其适用的增值税税 率或征收率计算其进项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2.以此为基础计算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 造价,最后以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计 算销项税额和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
3%
三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3%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3.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 “两票制”。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 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 或物资销售价款和运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 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
建办标[2016]4号: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 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
•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
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
•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
税额的价格计算
• 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印发会议纪要通 知及其全文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四)市建委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动态发 布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建设工程材料、 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调整方法。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营改增后工程
造价要素价格的调整原则。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五)本规定以外的营改增计算内容及 方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营改增计价的 总原则。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建筑产品材料价格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根 据财税[2009]9号、[2014]57号的相关规定, 砖、瓦、砂、石、自来水和商品混凝土材料
采用简易法征收增值税,按 3% 的增值税税
率进行抵扣,其余材料价格增值税税率依据
财税部门有关规定。
征税范围—增值税(简易方法)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一、通用规定 (一)执行天津市2012计价依据、适用一般计 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采用“价税分离” 计价规则,适用本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 增值税的建设工程计价,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 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 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人防、房屋修缮 等工程。 2012计价依据包括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 价办法、 2012 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 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 2014年修订版。
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
2.增值税 增值税从属性划分属于价外税,计税方法分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
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即使销售货物 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服务采用“价税 合并”定价方法,含税销售额也要折减为 不含税销售额。 折减计算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三)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中各项费用 组成内容除企业管理费和税金外,均与原 内容一致。 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基价原组成内容以 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 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营改增后计价 依据各项费用的组成内容。
两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 材料供应商将材料或物资价款与运输费用分 别单独开具发票的一种形式。 4.本条款中材料费调整系数按一票制测定, 营改增后不含税材料价格计算公式简化为: 含税材料价格÷(1+税率)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5.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材料供应部门在组织 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 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在内。增值税下采
购保管费应扣除包含内容中可抵扣进项税额所
占比例,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经重新测算,调整
为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18%计取。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三)机械费 1.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价格组成内容, 扣除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及燃料动力 费中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机械台班单价 = 含税机械台班单价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二、调整内容
(一)人工费
人工单价按原计价依据执行,不做调整。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人工单价的调整
原则。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二)材料费 1.材料单价根据各项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 率或征收率计算,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或征收率执行财税部门有关规定。按以下简化 公式: 不含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税率) 2. 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按 0.878 系数调 整。 3.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 2.18%计取。
价的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计
算,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
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
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建筑业增值
税税率为11%。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一般计税方法 的计价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 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材料费的调整
原则。
1.材料单价,预算基价和造价信息中的材料
价格为材料到现场价格。也就是材料单价
由原值(包括运输损耗)和运费组成。
2.材料原值进项税额按财税部门规定的货物
适用增值税相应税率计算;运费进项税额
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暂行规定的适用
范围以及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计
价原则。 营改增后两种计价方法,一般计税方法适用 本规定,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 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 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 服务。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建标造[2016]49号 :
• 认真学习领会财税 [2016]36 号文中有关“营 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做好新老项目计 价依据调整的衔接。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 计价依据执行,各地可根据市场情况研究调整。 • 经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反复研究,考虑附加税 费的价内税性质并方便计算,将附加税纳入企 业管理费项下。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 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 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计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 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பைடு நூலகம்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 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0.9298
2.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按
0.9298系数调整。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款规定了机械费的调整原则。 1.机械台班单价,预算基价中的机械价格由折旧 费、大修费、经修费、安拆费机场外运费、人工
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共计7项费用组成。
2.机械费的调整原则是扣除费用组成中进项税额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对 老合同、老项目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 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 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 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
计税方法-增值税
简 易 方 法
应纳税额
销售额
不含应纳税额—价外税
征收率
一 般 方 法
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税率
销售额
不含应纳税额—价外税
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
(三)财务核算不同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种税制计税方法 的不同,涉及到成本费用核算、应纳税额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安 拆 费 及 燃 场 动 外 费 运 输 费
机械 价格 台班 折旧费 大修理费 经修费 名称 形式 单价
料 人 力 工 费
履带 式液 压单 斗挖 掘机 1m3
含税 1389 价格
281
61
128
607
313
61 × 128× 281 (70%÷1 (70%÷1.1 除税 1242 ÷1.17 价格 .17+30%) 7+30%) =240 =115 =55
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简单地说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额。
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
(2)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
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 一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4〕57号修正)
征收率 3%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二 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 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
调整暂行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目录
CONTENTS
01
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
•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 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
02
暂行规定条款解读
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一)征收范围不同 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我国长期共存的两大流转 税税种,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范围,营改增试点 前,营业税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等7大行业。 (二)计税方法不同 1.营业税 营业税从属性划分属于价内税,计税方法简 便,应纳税额以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营业 额中包括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