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第十、十一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清代的行政法律
•一、强化以绝对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体制 •军机处:重大政务在皇帝有了初步的考虑以后,往往交由军 机处,由军机大臣起草诏旨。这些由军机处起草的诏旨, “明发”或“廷寄”。地方督抚的章奏,也可经由军机处直 达皇帝。对国家重大政策实际上并无决策权,不过是皇帝的 秘书班子、参谋机构 •清朝的地方政府,分省、道、府、县四级。在一些重要省份 或区域,清朝还设总督一职,控制一省或数省的政务,因而 总督成为拥有较大权力的“封疆大吏”。 •在县之下的乡村,还设立保甲制度,负责催办钱粮、缉捕盗 贼、调解民间纠纷等,在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方面发挥 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 (5)《大清会典》。康熙时“以官统事,以事隶 官” ,按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 通政司、内务府、大理寺以及其他寺、院、府、监 的次序,逐一说明各国家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后朝 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雍正 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 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 。 《大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之初到清末的 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 完备。到《光绪会典》编定时,其正文共有100卷, 事例1220卷。 • 《乾隆会典》始编纂体例稍有变化, “以典为纲, 以则例为目”,会典和事例分别编辑。会典所载为 “经久常行”的大法, 凡事关国家大体者极少改 动。事例则可根据“时势之推移”随时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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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例”:律之外的制定法。 •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新的条例时,就 会拟订“奏本”、“题本”之类的“臣工 条奏”,上奏于皇帝,在获得皇帝首肯或 授权以后,才正式拟订条例文本,随时颁 行天下,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整理、删修。 • 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 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 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 清朝的律例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 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立法思想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2.“以德化民,以刑辅治”和“宽严之用,因乎其时”(二)《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作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于顺治四年三月正式“颁行中外”。
同年十二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的满文本也正式颁发。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共30门,律文459条。
虽然顺治皇帝对于此《大清律集解附例》十分重视,在颁行时要求“子孙臣民世世守之”①,但由于抄袭《大明律》的痕迹过重,许多地方与清朝的实际距离太远,所以在当时出现了“律例久颁,未见遵行”的情况。
后世学者也多认为此律无异于明律的翻版。
(三)康、雍、乾三朝的立法与《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9条。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清朝是满族贵族统治集团在中原地区建立的全国性、多民族的封建政权。
从立国伊始,清政府就在政治、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审慎处理民族问题,以巩固满族政权对全国的统治。
在政治层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于各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
配合民族政策的实施,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和处理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法律、法规。
《理藩院则例》最初由《蒙古律书》演变而来,共分63门,计713条。
道光、光绪年间,曾有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理藩院的机构职掌及编制。
(2)关于蒙古地区的行政区划、职官和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如蒙古地区的土地、丁口、赋税、官员俸禄、朝觐,蒙古王公扈从、仪制、婚礼、赐祭、军政、会盟、邮政、边禁及喇嘛事例,等等。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清朝法律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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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关前简况
保留了某些氏族习惯法 国法家法不分
立法思想
参照汉律
发遣
清
立 法 活动
朝
法
法律内容变化
律
制
度
刑事立法 行政立法
文字狱
民事经济立法
旗人特权的法律化
理事厅 审理旗 人案件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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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遣
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 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 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清代发遣的 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 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乾隆年间 《大清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已有134项之多。
专制主义恶性膨胀的结果,严重地阻碍了民族文化学术的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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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是清朝法律比较突出的特点,表现在: 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清代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 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为了 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 “官缺”制度,将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 军官缺、汉官缺四种。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的民族人员出 任或补授。例如,中央的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府库、 军火库等重要机构的职官,全部为满洲专缺,各省驻防将军、 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部侍郎也全部是满官司缺。
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 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 等。
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 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秋审 来自各省的 死刑监侯案 件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 后第十一天 几乎所有中央 情实、缓决、 地点:天安门金水桥 政府高级官员 可矜、留养 西
二、审判制度
(一)会审制度
清代进一步发展了明代会审制度,除 “大审”制度被废除外,热审、朝审都被 继承。尤其是将明代的朝审发展为“秋审” 和“朝审”两大审判制度。
清朝的会审制度
案源及类型 朝审 京师地区的 死刑监候案 件 时间及地点 参与者 结 果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 后十日 情实、缓决、 地点:天安门金水桥 中央高级官员 可矜、留养 西
五、强化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议政王大臣会议” 是国家的重要决策机构,凡国家的军政大事, 常由五大臣会议决定大计方针,再交由六部执行。
内阁和军机处 内阁负责处理日常一般政务,代拟圣旨,呈进 奏章。 军机处是皇帝之下的重要权力中枢,大大侵夺 了内阁原有的职权。通常由皇帝指定若干宠信重 臣担任军机大臣,在宫内办公,每日晋见皇帝, 处理各部各地的机密奏章,商议办理有关军事指 挥、人事任免、司法审判、议定条例等重要政务。
顺治四年(1647)完成,律文457条,律条之 后附有相关条例,共321条。
2、《大清律集解》
清世宗雍正五年颁行,律条最终定为436条, 条例824条,并规定适用顺序为“刑官遇事引断, 由钦定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即钦定例效 力最高,以下依次为增例、原例、律条。
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共 7篇,律文436条,例文1049 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 体的传统法典。
(二)会典的编制
康熙23年(1684年),清圣祖下诏纂修《大 清会典》,历时六年,第一部《钦定大清会典》 宣告完成,史称“康熙会典”。以后,雍正、乾 隆、嘉庆、光绪四朝又续修了会典。因此,清代 有“五朝会典”流传下来。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Thought of Legislation) “参汉酌金” :
“参汉”:引进或借用汉族法制。 “酌金”:适当记录整理原有的习惯法 及旧法令。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020/3/264二、主要立法活动(Mostly Functions of Legislation)
机关; 3、设立地方审判机关。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标志着几千年来司法
附属行政体制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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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编制法》(1911年)
《法院编制法》是沈家本领导制订的一部 较为全面系统的各级审判机构的组织法。
1、实行四级三审制 2、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或合议制 3、实行检审合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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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也是第 一部独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刑法典,标志着中 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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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商事法律的修订(The Repaired of System of Civil Law)
(一)《大清民律草案》
1、内容结构
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篇构成。
2、封爵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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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继承
1、家长有遗嘱的,从其遗嘱 2、家长无遗嘱的,“诸子均分” 3、女子一般无继承权 例外: (1)户绝之家的财产由其所生亲女继承; (2)除有嗣子的情形外,妇人无子守志者
可“合承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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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律制度(The System of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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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
分佐领、约3万兵力(满州八旗中人口最
多)
【总人口】:约15万人
【名人】:纳兰明珠纳兰性德(康熙
帝宠臣)、索尼(重臣)
镶黄旗 : 上三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西南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4个佐领、 2个半分佐领、约2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孝和睿(嘉庆帝的皇后 )、慈安等
中央特设的司法机关有:
宗人府,主要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觉罗诉讼案件的; 内务府慎刑司,专门审理内务府管辖的上三旗或宫廷太 监案件。 户部现审处,审理八旗地亩等民事案件的。
地方特设的司法机构有:
步军统领衙门,负责京师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诉讼案件 将军、正副都统,负责京外省区的一般满人案件; 盛京(今沈阳)刑部,专门审断盛京地区旗人的案件; 理事同知,负责旗营驻防地的旗人之间诉讼。 以上满族、旗人诉讼案件由专门机关处理,一般司 法机关无权过问。满汉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州 县官员会同审理,普通司法机关虽有受理权,但无判 决权,只能将满人口供及审拟意见转送各专门司法机 关处理。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成就
(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与立
法活动
在入关前,满洲统治层已经考虑
到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和先进的汉 文化的问题,提出了“参汉酌金”
的口号。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 族、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 ,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 己的体制。应该说,清入关前形成的这 种指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背后的接 受、利用汉人、儒家理论为我所用的思 路,为清入关后的立法建制、为满族成 功统治中原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地方司法机构 县、府、臬司、省(督抚)四级制; 第一审级是州县,主审笞、杖案件; 第二审级是府道,受理辖区内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 经过审理后,出具意见,上报省级官署; 第三审级是臬司,即省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复核、审 理省内各府、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核议后加署意见 ,呈送督抚。同时负责一省监狱,并监督考核全省官 员政绩风纪之责。 第四审级是督抚,负责审核复拟该省臬司上报的案件 ,徒刑自行批结,在审结后报刑部备案。充军、流刑 、发遣等咨报刑部批结,死刑报刑部,最后由皇帝核 准。
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
•康熙简介
•清圣祖仁皇帝 •爱新觉罗·玄烨(
1654-1722) •8岁登基 •14岁亲政 •69岁驾崩 •在位61年
•年号 康熙
•
•准噶尔叛乱
•沙俄入侵 •鳌拜专权
•台湾割据
•
•民族英雄郑成功收复台湾
•
• 1683年,清军进入 台湾,郑成功的后代归 顺清朝。 • 1684年,清政府设 置台湾府,隶属福建省 ,实现了统一。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
(四)司法机构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监理 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
•五、清末四大奇案 •名伶杨月楼冤案 •张汶祥刺马列案 太原奇案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
四、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
(一)清末立法的实质
清末立法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点,体现着深 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1、宣布“预备立宪” 2、《改革官制谕》和单行行政法规 3、《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4、商律的修订 5、民律草案的修订 6、诉讼律的修订
•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
•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 的单行法规。 •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等。 •
•
•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 (一)刑罚制度
•
•一、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1.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 杖、徒刑案件。 •2.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报的徒以上案件。 •3.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是督府的下属机构。 •4.总督、巡抚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级, 简称“督抚”。主要审核按察使司判决的案件,并 有权审判犯罪的地方官吏。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的立法概况一、清代立法指导思想:(一)“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1.“参汉“:引进或者借用汉族(明朝)法制;2.“酌金”:适当记录整理提炼后金原有的习惯法及旧法令;3.“渐就中国之制”:即两者合起来,即向明朝汉族政权的先进法制靠拢;(二)“详译明律(详细推导演绎或者借鉴《大明律》,并以其为蓝本)”、“参以国制(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的旧有典章制度)”;二、清代立法概况与主要法典:(一)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禁单身行路令》等;(二)《大清律》和附例的沿革:1.于乾隆年间重新修订颁行;2.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7 篇;增加了“总类(将所有分则条文按照应处刑罚种类分别归并排列,以便于法官使用)”和“比引律条(指对于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恶行,如何比照分则条文定罪)”;3.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三)各部院则例的制定:1.各部院则例是规范各部。
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2.清朝的则咧分类:○1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条而定的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2特别则咧:是就各部所管辖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等;(四)《大清会典》的编定:1.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2.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五)关于少数民族管理的专门法规:1.蒙古地区:《理藩院则例》(蒙古律、蒙古例);2.西藏地区:驻藏大臣协助统治、达赖喇嘛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3.青海地区:西宁办事大臣;4.新疆地区:设伊犁将军为回疆地区最高行政长官;5.西南地区;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即逐渐废除土司、改派流官即国家统一体制的官吏治理;6.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及汉番杂居管理问题:《台湾善后事宜》等;第二节清代刑事法制及其特征:一、清代刑事法制的内容特征:(一)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1.清律承明律之绪,加重了对“十恶”重罪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2.相对于明代,清代还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识分子;(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足统治: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2.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三)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1.阻挠沿海对外贸易;2.限制采矿业发展;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4.厉行官营制度;(四)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缘俗为治,尊重和保护民族地方特色;2.在司法管辖审判方面,既尊重少数民族地区首领对发生在本族本地区内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又通过中央派遣的官员对重大案件的复审进行一定的监督;3.在制定和运用法律时,注重中央法律和关于民族地方治理的特别法律之间的协调和渗透,逐渐增进内地与边疆少数民之间的联系和共性;二、刑法原则上的发展变化:(一)关于自首的鼓励原则:适用范围扩大;(二)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三)关于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官吏犯公罪者,从轻处罚;犯私罪者,从重处罚;(四)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五)关于“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属地主义原则;第三节清代民事法制及其特征民事法典在清律典中的地位:一、民事法律规范在律典中的位置:在清律中,民商事规范附在部分刑法条文中;没有独立的民商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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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司法机构 县、府、臬司、省(督抚)四级制; 第一审级是州县,主审笞、杖案件; 第二审级是府道,受理辖区内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 经过审理后,出具意见,上报省级官署; 第三审级是臬司,即省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复核、审 理省内各府、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核议后加署意见 ,呈送督抚。同时负责一省监狱,并监督考核全省官 员政绩风纪之责。 第四审级是督抚,负责审核复拟该省臬司上报的案件 ,徒刑自行批结,在审结后报刑部备案。充军、流刑 、发遣等咨报刑部批结,死刑报刑部,最后由皇帝核 准。
【清末期管辖兵力】:92个佐领、2个半
分佐领、约3万兵力(满州八旗中人口最
多)
【总人口】:约15万人
【名人】:纳兰明珠纳兰性德(康熙
帝宠臣)、索尼(重臣)
镶黄旗 : 上三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西南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4个佐领、 2个半分佐领、约2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孝和睿(嘉庆帝的皇后 )、慈安等
(三)专门审理满人案件的机关 (1)中央:宗人府、内务府、户部现审处等。 宗人府,主要审理满族贵族宗室案件; 内务府慎刑司,负责审理上三旗和宫廷太监的案 件; 户部现审处,负责审理有关八旗地亩等民事案件 。 (2)地方:京师所在地普通旗人诉讼由步军统 领衙门负责,流刑以上奏报中央。京外省区的 一般满人案件的将军、正副都统;盛京地区旗 人的盛京(今沈阳)刑部;旗营驻防地的旗人 之间诉讼,由驻防八旗中的理事同知审理。满 汉之间发生的诉讼,一般司法机关虽能受理, 但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
五、维护统一,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的法律 控制 (一)因族制宜,因俗立法,缘俗为治 1、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立法 2、刑罚手段 3、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二)有效的司法管辖与审判 (三)制定和运用法律的特点——中央与地方相 结合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刑部职权最重: (1)皇帝之下最高审判权 (2)参与、主持国家重要立法 (3)司法行政工作
大清会典书
钦定大清会典书影
理藩院则例书影
第二节 封建法制体系逐渐完善
一、行政法律
(一)部院立法 (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
朕…数十年来,殚心竭力,有 如一日,此岂仅劳苦二字所能该 括耶?…诸葛亮云:鞠躬尽瘁, 死而后已。…臣下可仕则仕,可 止则止,年老致政而归,抱子弄 孙,犹得优游自适。为君者勤劬 一生,了无休息,…鞠躬尽瘁, 诚谓此也! 诸臣视朕如驾车之马,纵至背 疮足瘸,不能拽载,仍加鞭策, 以为尔即踣毙,必有更换者。惟 从旁笑视,竟无一人怜恤,俾其 更换休息者……
“京察”与“大计”都以“四格”、“六法” 作为考核标准。
“四格”:指才(指才干,分长、平、短三等) ;守(指操守,分廉、平、贪三类);政(指政 务,分勤、平、怠三类);年(指年龄,分青、 中、老三类)。 “六法”:则是指六个方面的缺失:不谨,革职; 罢软无为,革职;浮躁,降级;才力不足,降级 ;年老,勒令退休;有疾,勒令退休。
中央特设的司法机关有:
宗人府,主要审理满族贵族宗室、觉罗诉讼案件的; 内务府慎刑司,专门审理内务府管辖的上三旗或宫廷太 监案件。 户部现审处,审理八旗地亩等民事案件的。
地方特设的司法机构有:
步军统领衙门,负责京师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诉讼案件 将军、正副都统,负责京外省区的一般满人案件; 盛京(今沈阳)刑部,专门审断盛京地区旗人的案件; 理事同知,负责旗营驻防地的旗人之间诉讼。 以上满族、旗人诉讼案件由专门机关处理,一般司 法机关无权过问。满汉之间的诉讼,由理事同知与州 县官员会同审理,普通司法机关虽有受理权,但无判 决权,只能将满人口供及审拟意见转送各专门司法机 关处理。
正白旗 : 上三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南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6个佐领、约2 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郭布罗婉容、荣禄
镶白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南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4个佐领、约2
万6千兵力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曹雪芹、阿桂、善耆(肃
(二)入关以后的立法活动
1、《大清律例》 《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 法典。 《大清律集解》: “原例”, “增例”, “钦定例” 《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 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2、《大清会典》 3、各部院则例 4、民族立法
大清律书影
《御制大清律》书影 《钦定吏部则例》
正蓝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锡林郭勒 盟南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3个佐领、 11个半分佐领、兵2万6千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崇绮(1864年状元。戸 部尚书。同治帝之皇后阿鲁忒氏之 父)
镶蓝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东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7个佐领、1个半分 佐领、兵2万7千 【总人口】:约13万5千人 【名人】:侯宝林(相声家)、慈禧(咸 丰帝皇贵妃)、肃顺(辛酉政 变中遭处死的户部尚书)
直隶总督 两江总督 闽浙总督 湖南湖北总督 陕甘总督 四川总督 两广总督 云贵总督
直隶 江苏、安徽、江西 福建、浙江 湖南、湖北 陕西、甘肃 四川 广东、广西 云南、贵州
河南 山东 山西 江苏 安徽 江西 福建 浙江
湖北 湖南 陕西 广东 广西 云南 贵州
(三)职官管理的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1、职官铨选 科举 特简 会推 纳捐 荫生 2、职官考绩 京察 大计 3、职官监察
道光
咸丰 同治 光绪
旻宁
奕詝 载淳 载湉
朕听政三十余年, 已成常规,不日日 御门,即觉不安… 朕每日听政,从无
间断,闲坐宫中,
反觉怀抱不适… 康熙自述
上(乾隆)每晨起,必以卯刻。…自寝宫出,每过一门,必闻爆竹一声。 余辈在直舍,遥闻爆竹声自远渐近,则知圣驾已至乾清宫。计是时,尚 须燃烛寸许,始天明也。余辈十余人,阅五六日轮一早班,已觉劳苦,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满族:
• 商周——肃慎
• 隋唐——靺鞨 建立古渤海国
• 五代——黑水靺鞨改为女真
• 辽——生女真、熟女真
• 生女真完颜部建立金国,后为蒙古 所灭 • 明朝——建州女真、海西(扈伦) 女真、东海(野人)女真三部
1616年,爱新觉罗 努尔哈赤起兵统一女 真各部落,建立后金。
隆宗门
军机处
军机处
军务缓和以后,军机处并未裁撤,反而职权范围渐广。 《清会典》:“掌书谕旨,综军国之要,以赞上治机务。 ”
军机处的具体职掌主要是:撰拟谕旨和处理奏折;议大政 ,议后提出处理意见,奏报皇帝裁夺;审理大狱,参与重 大案件审拟;参与对重要官员的任免和考核;随侍皇帝出 巡,奉旨出京查办事件等。权力所及,均系朝廷军政大事 。
亲王)
正红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东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74个佐领、兵2 万3千 【总人口】:约11万5千人 【名人】:和珅(乾隆时的奸臣)老舍
镶红旗 : 下五旗之一
【驻屯地】: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东部
【清末期管辖兵力】:86个佐领、兵2 万6千 【总人口】:约13万人 【名人】:珍妃(光绪帝的宠妃)
清初:议政王大臣会议
康熙
顺治
睿亲王多尔衮
内阁
通政司
→
内阁
→
皇帝
→
内阁
票拟
批红
清“皇帝之宝”
军机处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
雍正有意限制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的权力, 是军机处的设置背景。 雍正七年(1729),对西北蒙古用兵,军报频 繁,在雍正寝宫养心殿附近的隆宗门内设立了 “军需房”,协助皇帝处理军务,后更名“军 机处”。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成就
(一)“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与立
法活动
在入关前,满洲统治层已经考虑
到如何对待自己的文化和先进的汉 文化的问题,提出了“参汉酌金”
的口号。
“参汉酌金”,即是主张借鉴参考中原汉 族、特别是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 ,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 己的体制。应该说,清入关前形成的这 种指导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背后的接 受、利用汉人、儒家理论为我所用的思 路,为清入关后的立法建制、为满族成 功统治中原奠定了重要基础。
“八旗”包括了后金政权治下的所有人民 。到皇太极继位后,又从满八旗中出部分蒙古 人和汉人,创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共组成 了二十四旗,使满族的势力更为壮大。 满族发展壮大的过程,是极为迅速的: 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 1626年,满人攻占沈阳、辽阳,基本控制 关外; 1636年,皇太极在蒙古王公和满洲贝勒的 拥戴下即皇帝位,建立大清国; 1644年,清兵大举入关,迅速占领中原, 扫荡明朝及李自成残余势力,建立大清帝国。
军机处特点:简、速、密
军机垫及御用文房四宝
督抚制度
清内地政区分为十八省 ,均设巡抚,为一省之 长。每两省或三省设总 督一名。 “总督专重兵制,巡抚 专重吏治” 督、抚权力相对集中, 地方事权统一,有利于 提高行政效率。
布政使司
省
按察使司
府
(直隶厅、直隶州)
县
(散厅、散州)
督抚制度
乾隆中期“八督十五抚”
爱新觉罗·皇太极(亦 作黄台吉)。 1626年,继位后金可汗, 改年号为天聪,史称 “天聪汗”。 1635年,皇太极废除 “女真”的族号,改称 “满洲”。 1636年,皇太极于盛京 即皇帝位,改国号为 “大清”,改元崇德。
八旗制度:
正黄旗 正白旗 正红旗 正蓝旗 镶黄旗 镶白旗 镶红旗 镶蓝旗
正黄旗 : 上三旗之一
《 满 洲 实 录 》 插 图
一 六 一 六 年 努 尔 哈 赤 建 立 后 金
太祖…高皇帝 太宗…文皇帝 世祖…章皇帝 圣祖…仁皇帝 世宗…宪皇帝 高宗…纯皇帝 仁宗…睿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