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衢财企〔2023〕2号•【施行日期】202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企〔2023〕2号市级各有关单位:《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8日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强化衢州市创业创新氛围,打造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集聚高地,赋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四省边际中心城市建设,立足我市发展实际,设立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
为加强和规范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加快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定义本办法所称种子基金是指以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扶持本土人才、科技型初创团队和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创业创新企业,支持科技成果、人才项目就地转化,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创新竞赛中的优秀项目孵化,支持企业小试、中试项目,择优引培创业创新主体,引导早期孵化型企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专项基金。
天使基金是指以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支持本地中小微企业重点产业领军人才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等,同时吸引和培育一批拥有原创性、引领性、标志性成果的创新创业企业来衢发展壮大,推动人才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基金。
(二)投资方向根据衢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重点围绕全市标志性产业链相关的“南孔精英”各类人才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等开展投资布局,通过“投早”“投小”“投科技”“投人才”,为初创企业、初创团队注入资金支持,助推科研项目就地转化,科技团队就地创办企业,培养创业创新型企业快速成长,推动人才引导新兴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种子基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初创企业孵化、种植和培育的一类风险投资基金。
在新兴经济体中,种子基金在推动创新和创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种子基金的管理,各国纷纷制订了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种子基金的概念和作用,并分析几个国家的种子基金管理办法,以期为我国种子基金管理提供参考。
一、种子基金的概念和作用种子基金是一种旨在支持初创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基金。
这些基金通常由政府、私人投资者或企业集团设立,旨在提供风险投资和创业培训等支持,帮助初创企业在早期阶段获得资金和资源。
种子基金通过提供初创企业所需的启动资金,帮助其开展业务,并在发展初期提供战略性的指导和支持。
种子基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创新:种子基金能够为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推动创新和创业活动的发展。
2. 增加就业机会:种子基金的投资能够帮助初创企业扩大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
3. 促进技术进步:种子基金注重投资于科技领域的初创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具有创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对促进技术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二、国家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比较分析1. 美国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种子基金市场之一,其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成熟。
美国的种子基金管理机构通常是由政府机构、高等教育机构或私营投资者组成的合作伙伴关系。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着重规范基金运作、投资标准和退出机制。
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税收激励措施,鼓励私人投资者参与种子基金。
2. 英国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英国的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强调政府与私人合作的重要性。
英国政府通过公共资金和税收措施鼓励私人合作伙伴参与种子基金。
同时,英国的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基金经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投资项目的评估、监督和退出等。
3. 新加坡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新加坡的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注重培育初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新加坡政府设立了多个种子基金,通过提供资金和导师指导等方式,帮助初创企业快速成长。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子基金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维护投资人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是指为支持创新企业发展,提供早期风险投资,通过对创新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获得与之相应的投资收益的基金。
第三条种子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效益导向,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
第四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组建专业化团队,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设立和注册登记第五条种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的股权结构和投资管理制度,并在投资领域内有足够的知识、技能以及经验。
第六条种子基金应当在基金监管机构指定的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报基金监管机构备案。
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种子基金应当向投资人提供投资说明书和基金管理合同,明确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经理、基金管理方式等基本信息,说明基金投资策略、风险提示、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种子基金的投资和管理第八条种子基金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效益导向的原则,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
投资人应当完整了解投资的风险状况,做到自愿、知情、风险承担合理。
第九条种子基金应当进行科学的项目管理和跟踪。
基金经理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管理、催收和退出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基金的投资目标实现。
第十条种子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做到风险提示准确、投资决策合理、管理监督到位。
第四章种子基金财务管理第十一条种子基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记录、核算和分配。
基金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种子基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投资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报告,并定期召开基金投资人会议。
第五章种子基金的退出和清算第十三条种子基金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或者条件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对投资项目进行及时跟踪,做好退出工作。
第十四条若种子基金的投资项目处于亏损状态,应当采取果断、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资不抵债情况的发生。
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安吉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规范安吉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入驻安吉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创园”)内的创业企业中高新技术项目孵化的专项资金,旨在更好地引进一批高科技项目、人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一批高科技产品和高科技企业,使科创园成为我县孵化高新技术产业的摇篮。
第三条种子资金安排遵循评价、决策、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县财政在科技专项经费中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种子资金。
当年结余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累加使用。
第六条县科技局负责种子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制订种子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县科技局委托县科技创业园作为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县科技局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种子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九条种子资金管理,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第十条种子基金支持对象为在科创园依法设立、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与科创园签订孵化协议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入驻科创园超过半年、不满2年,注册资本大于50小于500万元人民币;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0%;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安吉县的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企业掌握申报项目的核心或必备的研发与生产技术,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人才队伍;5、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员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6、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7、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半年内研究和开发无实质性进展,人员、资金、设备不到位的企业,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阳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阳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阳江高新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区科学技术局设立“阳江高新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第四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作为科技专项资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方式。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种子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设立区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牵头,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理工作小组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决定种子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方案;(五)审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高新服务创业中心,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具体负责:(一)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二)贯彻执行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五)向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指定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
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委员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北航温州研究院孵化中心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北航温州研究院孵化中心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航温州研究院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的孵化和服务功能,加大对入孵企业的科研项目和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解决科技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培育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决定设立北航温州研究院孵化中心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根据孵化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是一种孵化、鼓励科技人员初期创业的专项基金,通过引导性投入,为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发展壮大。
第三条种子基金主要来源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总额500万元。
第四条孵化中心企业服务部是种子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计划,并对种子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种子基金的资助对象是入孵孵化中心的初创科技企业。
第七条种子基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孵化器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是属于发展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
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孵化中心产业发展定位,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4、企业申请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项目研发配套资金。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借款资助或入股,借款资助偿还期限一般为1年,利息根据银行当期借贷利率计算;入股资助项目保证3年内能收回股本,具体条款由孵化中心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以企业申请为主。
对于科技创新研发的借款资助项目,原则上种子基金在整个项目投资中所占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于入股项目,入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占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不超过50%。
(完整word版)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产业科技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众创空间建设实际,特设立“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第四条种子基金来源于的资产,初始规模万元,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增加。
种子基金资助的成果技术及其转让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受到市场规则支配,因此种子基金的运作要遵循市场规则。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种子基金组织架构第六条设立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评审委主要职责是:(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融资补贴方案;(五)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院科技开发处,具体负责:(一)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二)贯彻执行评审委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五)完成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经批准,指定众创空间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
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评委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主经纪商业务(以下简称PB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PB 业务的*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吸引优秀的私募管理团队参加我司PB业务合作,公司设立“**证券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并依据《**证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以孵化、扶植与公司进行PB 业务合作的私募管理机构为目的,兼顾自身保值与增值。
第三条种子基金参加方式。
种子基金以参加私募管理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和主动管理型的定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参加以非上*公司股权投资(含股转系统挂牌企业)为方向的资管计划。
第四条种子基金分为孵化期种子基金、成长期种子基金和壮大期种子基金等三类种子基金,分别投向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私募管理人。
一个私募管理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取得一类种子基金扶植,也可以取得所有三类种子基金的扶植。
三类种子基金的资金规模计划由私募业务部依据有关业务开展情形适时调整。
第五条种子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公司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产品等形式引入外部杠杆资金和种子基金收益。
第六条种子基金首期划拨资金预算规模10 亿,可依据有关业务开展情形增减规模。
第七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为公司私募业务部,私募业务部详细授权业务管理部负责对种子基金进行投放和运行管理。
第八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行诚信申请、严格筛选、择优支持、分散投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准入条件与投放标准第九条申请种子基金的私募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与公司签订PB 类业务合作协议并进入公司PB 池的PB客户。
(二)已与公司签订资产托(保)管或服务外包协议。
(三)公司管理规范、团队稳定、核心投研人员近一年内没有大的变更。
(四)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处于正常状态,近一年内未被监管机构处罚,没有重大负面报道。
第十条孵化期种子基金的投放(一)孵化期种子基金投放对象为新设立的私募机构,管理资产较少或尚未管理资产,但团队优秀,主要骨干人员有较好的资产管理业绩,或在投研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大学种子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种子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前瞻性技术,提高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推进专利运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促进技术产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为支持我校教师和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对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全程知识产权保护及推广运营。
第三条种子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支持两类项目,第一类为重点项目,第二类为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创新性较强,并有较好的成果转化和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周期一般为3-5年,支持经费8-10万元。
一般项目是指具备探索性和创新性的热门领域项目,有一定的产业化和应用前景或已经有研究成果需要进一步进行知识产权推广运营的,一般为2-3年,支持经费3-5万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XX大学专利培育与运营中心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二)负责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运营工作;(三)负责项目的受理、评估、变更以及监督实施工作;(四)负责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开展项目技术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的推广运营。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种子基金项目长期开放,原则上受理一个月之内给出项目评审结果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个申请者不得同时申请或承担2个(含)以上种子基金项目,申报的项目不得是已经产生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的项目。
第七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项目披露表》,报送至XX大学专利培育与运营中心。
第八条XX大学专利培育与运营中心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技术性和市场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项目进行基金资助。
第九条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与XX大学专利培育与运营中心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条XX大学专利运营与培育中心根据《项目合同书》相关规定,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阶段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项目资助经费类别包含专利申请、年费维护、市场推广等所需费用。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五篇模版)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五篇模版)第一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加强初创期企业的孵化和服务功能,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设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为规范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开发区科技人员的初期创业,培育、孵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通过种子基金的扶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顺利发展,推动开发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壮大。
第四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种子基金来源于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
开发区按每年度2000万元安排资金。
当年结余的,结转至下一年度累加使用。
第六条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行使种子基金的使用决策权,负责种子基金支持项目的确定和重大问题决策。
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种子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指导工作,以及对种子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的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开发区设立的各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能: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基金办负责。
第八条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采取与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的评审一同进行的方式,由基金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管理费用按不超过种子基金资产规模的5%计取,但每个创业中心的管理费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国际科研合作种子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工业大学国际科研合作种子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基金设立1、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支持和鼓励我校教师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等开展科研合作,特设立“北京工业大学国际科研合作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为规范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种子基金项目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行政法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保密制度。
3、种子基金作为一种学校国际合作引导经费,用以资助我校教师同国外合作伙伴开展科研项目预研,并为申请国外科研资助项目,以及申报国内国家级、省部级、大中型企业集团科研课题做好前期准备。
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一定的科技含量或明确的市场前景。
4、种子基金实行项目管理。
国际交流合作处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申报、评审、立项、监督、财务、结题、验收、推广、宣传等工作。
5、种子基金来源为学校拨款,社会资助或其他资金来源。
寻求和支持海外合作伙伴机构设立相匹配的种子基金。
二、项目申请1、种子基金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可获得国内外主要科研机构立项支持潜力较大的项目,以及产业化潜力较大的项目。
2、凡在校教师均可申请种子基金。
3、种子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集体申请,但应确定一人为项目负责人。
种子基金项目的海外合作伙伴可以是一人,也可以多人,但应有一人为牵头人。
4、种子基金项目采取不定期申请评审制,获得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
三、项目审批与立项1、我校教师可根据上述项目要求申请,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国际科研合作种子基金项目申请书》,并附上海外合作伙伴的合作同意信函,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2、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科学技术发展院,并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评审,经主管国际合作校领导批准立项。
3、种子基金优先支持与我校签有合作协议的国外院校和机构的项目申请,鼓励和优先支持申请者所在单位及相关参与单位为申请者提供经费支持的项目申请。
种子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种子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专门用于投资种子产业相关企业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应遵循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支持种子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完善。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基金的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发起设立:由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
(二)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三)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召开基金投资者会议,制定基金章程,确定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三)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四)具有合法合规的基金管理资质。
第六条基金的投资范围:(一)种子产业相关企业,包括种子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二)种子产业相关技术创新项目;(三)种子产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项目。
第七条基金的运作方式:(一)采用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二)投资决策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确保投资的可行性和收益;(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八条基金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一)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二)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三)合规性风险控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
第四章退出机制第九条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一)上市转让;(二)协议转让;(三)回购;(四)其他合法合规的退出方式。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9〕65号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忠县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忠县科技金融体系,支持创新创业,根据《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2号),设立忠县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忠县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种子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为40%,忠县人民政府的出资比例为60%。
第三条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资金,主要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在忠县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忠县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成立的企业。
第四条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支持。
种子基金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存续期间不增资,参股3年内可不参与分红。
第五条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提供无息信用贷款。
第六条同一企业,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两种支持方式不得重复交叉享受。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
委托忠县生态文明科普基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忠县生态文明科普基地管理中心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牌子),具体职责如下:(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七)每半年度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旨在加强我校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激励具有创造能力和创意创新精神的人才脱颖而出,支持我校研究生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
为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包括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第三条种子基金择优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可行,科技含量较高,有一定市场前景和竞争优势的科技创新项目,并允许有创新性的风险项目研发。
第四条我校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申报。
但以下情况不能申报:1.已有在研项目且未结题;2.曾经立项但未能正常结题;3.在校剩余时间少于1年,无法完成项目研究的。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五条项目的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集体申报应确定1人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申报必须征得导师同意,项目负责人的导师为项目监护人,原则上每位导师监护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项目。
第六条种子基金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项目具体立项数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种子基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筛选和推荐,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
基金申报与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9-10月,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进行。
具体评审程序如下:1.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基金申报工作安排,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初审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院;2.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在校内进行公示;3.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4.经学校审批同意立项者,项目负责人与研究生院、导师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八条项目进行中,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0月份(具体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按要求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中期检查表》,报告研究进展情况,并提供项目阶段性成果,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对照《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创意创新种子基金项目申请书》的预期成果开展中期检查。
种子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种子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专门为种子产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担保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服务发展”的原则,旨在降低种子产业融资成本,提高种子企业融资能力,促进种子产业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担保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担保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担保基金的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审议担保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退出和收益分配方案;(三)审批担保基金的业务范围、担保对象和担保额度;(四)监督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运营情况;(五)对担保基金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六)其他与担保基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一)根据管委会的授权,开展担保业务;(二)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三)签订担保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四)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担保基金的运营情况;(六)其他与担保基金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七条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出资;(二)社会资本;(三)担保机构的自有资金;(四)担保基金的收益;(五)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担保基金的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二)风险可控;(三)收益合理;(四)公开透明。
第九条担保基金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于支持种子产业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创新项目;(二)用于支持种子产业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三)用于支持种子产业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的融资需求。
中山大学学生创业种子基金管理方案

中山大学学生创业种子基金管理方案一、前言随着创业浪潮的兴起,中山大学决定成立学生创业种子基金,为学生提供创业资金支持。
为了保证基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方案。
二、基金目标中山大学学生创业种子基金旨在为学生提供初期创业资金,帮助他们开展创新创业项目,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社会贡献度。
三、基金设立与管理1. 基金来源:基金由中山大学投入资金设立,或者依托校外捐赠来源,如企业、校友等。
2. 基金规模:基金规模根据投入资金的多少确定,并在每年进行评估和调整。
3. 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山大学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委员会由校内领导、创业导师、相关学院教师和校友代表组成。
4. 基金使用原则:基金应用于支持中山大学学生创业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启动经费、市场调研费用、注册公司费用、市场推广费用等。
5. 基金评估与追踪:对于获得基金支持的项目,应进行定期评估和追踪,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
四、申请与评选流程1. 申请条件:申请项目须由中山大学在校学生或毕业不超过两年的校友发起,项目需具备市场价值和创新性。
2.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项目计划书、市场调研报告、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团队介绍等。
3. 评选流程:(1) 初审阶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筛选出符合基金目标的项目。
(2) 复审阶段: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行复审,申请人需进行现场答辩,并回答评审委员会的提问。
(3) 最终评选:经过复审后,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市场潜力和团队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选出获得基金支持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与支持1. 资金管理:基金资金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备案制度。
2. 指导与导师支持:获得基金支持的项目,可获得导师指导和咨询,提供专业领域知识和行业资源。
3. 创业辅导:中山大学将组织相关创业培训和讲座,提供创业指导和经验分享。
4. 网络资源:基金支持的项目可获得中山大学创业园和创业中心的网络资源和孵化服务。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探索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机制,经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研究,决定建立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为加强种子基金管理,提高种子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是一种孵化、鼓励科技人员初期创业的专项基金。
通过引导性投入,吸引社会对科技创业者和归国留学人员所提供的嵌入式技术创新项目进一步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型投入机制。
第三条种子基金通过对技术创新项目和嵌入式创业的资金支持和咨询服务,使其发展壮大。
第四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基金来源于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的资产,总体上需要保值增值。
种子基金资助的成果技术及其转化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受到市场规则的支配,因此种子基金的运作也要遵循市场规则。
种子基金的第一期金额为500万。
第六条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是种子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对种子基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下设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即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能: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和初选,评审、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与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种子基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由有关专家、企业家和其他相关人士组成镇江京口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为种子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支持重点的制定提供咨询。
第十条种子基金优先支持领域为:生物与制药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种子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种子基金是旨在支持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扮演着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种子基金的管理、运作,保障各方利益,促进种子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主体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实施,监管主体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种子基金的注册、备案、监管等工作。
三、种子基金的设立1. 种子基金需满足一定注册资金要求,通过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立;2. 种子基金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战略定位和投资策略;3. 种子基金需合法合规设立,并按规定申请登记备案。
四、种子基金管理1. 种子基金应设立合适的管理团队,明确管理层职责和权利;2. 种子基金应建立科学的投资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3. 种子基金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运营情况,接受监管检查。
五、种子基金的投资1. 种子基金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定位,选择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2. 种子基金应依法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透明公正;3. 种子基金应不得进行超出合规范围的投资活动。
六、风险控制1. 种子基金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2. 种子基金应设定合理的投资风险收益比,平衡风险和回报;3. 种子基金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的资产安全。
七、退出机制1. 种子基金应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回报;2. 种子基金应根据投资协议、法律规定进行退出,确保合法权益;3. 种子基金应遵守退出程序和规定,维护基金和投资者的利益。
八、处罚措施1. 对违反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监管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2. 对违法违规的种子基金,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控制、追究责任等措施;3. 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况,监管机构可责令停业、吊销登记等处罚。
结语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规范种子基金行业,提升行业整体水平,还能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监管主体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共同维护种子基金行业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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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产业科技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众创空间建设实际,特设立“众创空间种子基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第四条种子基金来源于的资产,初始规模万元,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增加。
种子基金资助的成果技术及其转让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受到市场规则支配,因此种子基金的运作要遵循市场规则。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
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种子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设立种子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评审委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融资补贴方案;
(五)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院科技开发处,具体负责:
(一)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二)贯彻执行评审委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完成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经批准,指定众创空间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
负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评委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三)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按照评委会的决策,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评委会办公室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年度资金总额的2%计取。
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众创空间在评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种子基金支持入驻企业或项目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和技术政策要求,具备一定的创新内涵和较高的创新水平,成果有市场竞争力和明确的市场前景;
(二)企业或项目团队应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或项目团队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基本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五)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六)企业或项目团队负责人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企业或项目团队按照种子基金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和提供相关附件。
众创空间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二)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依据项目评审规则,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
(三)根据评审意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报评委会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四)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资助决议对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种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
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团队应按照众创空间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
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报评委会。
评委会办公室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种子基金使用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总结报告,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种子基金可通过企业回购、上市转售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评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如发现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评委会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
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种子基金返还。
第十八条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负责项目实施,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种子基金项目如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基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评委会核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不按期支付股权收益、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种子基金的资格,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基金管理机构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众创空间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