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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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做到综合平衡、严格控制、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包括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指集团所拥有或可支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等现金等价物。

第四条集团实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团资金管理实行高度集权的集中管理模式;
(二)集团所有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集团资金管理;
(三)集团总部及各所属公司所有账户必须纳入集团财务信息系统集中管理;
(四)集团所有的收入都必须进入经集团审批过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管,所有支出都必须根据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支付;
(五)资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
(六)各项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权
第五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是集团资金管理的主管中心,在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负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更新完善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二)规范和监督集团各所属公司的资金工作;
(三)编制集团总部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所属公司资金使用计划,汇总编制集团公司资金计划;
(四)负责集团各账户的使用监控,负责全集团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监督各公司资金收支事项;
(五)根据集团的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总体资金平衡调剂方案;
(六)负责集团的理财规划、执行及管理;
(七)负责其他资金管理事项。

第六条各所属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编制本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审核;
(二)负责本单位资金收入和支出事项处理;
(三)严格按照制度及资金计划审核本单位各项费用支付情况;
(四)办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金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负责对各所属公司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本制度所指账户为集团各公司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外币结算账户、证券帐户、基金账户、第三方金融平台账户等。

集团公司对各公司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集团审批管理。

未向集团报批即自行开立账户,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列为全年考核重点扣分项目。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建立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对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管。

第八条集团本部及各所属公司应按照实际需要申请开户。

遵循就近、安全、及时、方便的原则,选择在社会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服务优良的金融机构,避免多头开户。

原则上,各单位应优先在集团公司开展银企直联和归集业务的各大银行中选择几家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同一个地域,同一个银行只能选择一个分支机构开立账户。

第九条集团本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由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或账户管理使用中心(部室)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如下:申请中心(部室)完整填报《开(销)户申请表》,经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资金管理部审核、经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人审批。

各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由其财务管理部或账户管理使用中心(部室)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如下:申请公司完整填报《开(销)户申请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对应的二级公司财务负责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人逐级审批后反馈各单位,各单位收到反馈通知后方可办理相应后续业务。

申请单位递交申请表同时,需提交相关支撑性资料。

第十条各公司在接收到反馈通知后,及时与开户机构联系办理。

开立、变更或撤销账户需在机构办理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资金管理部报送《账户信息备案表》和开户机构办理单扫描件。

新收购纳入合并的公司应在达到合并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有账户的备案。

如因工商登记变更导致账户基本信息变更的,需在完成账户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账户信息备案表》和机构办理单扫描件。

第十一条各公司在提交银行账户备案信息的同时需根据集团资金中心的指导办理直联归集。

原则上,公司与开户机构在同一城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资料,公司与开户机构不在同一城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资料。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户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政策规定管理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绝对不允许对外租用或借用账户。

第十三条临时账户在开户后必须进行跟踪。

用途结束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再办理销户。

对于连续3个月无交易的账户必须进行注销。

特殊情况须书面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申请延长留存期限。

销户的申请与审批流程按开户的申请与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各公司根据特定用途申请开立的专户、共管户必须详细说明使用原因及期限,对于不可办理银企直联、不能进行资金归集的,须在账户开立申请中详细说明原因。

共管账户如无法纳入集团银企直连监控的,开户公司必须开立网银实时监控。

共管期间,共管账户不得随意变更预留印章。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岗位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应加强银行账户对账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务并逐月编制非本人经管的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银企直联CA支付证书、网银盾、银行票据及印鉴的管理
第十六条集团本部及各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的网银盾和银企直联CA支付证
书由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人负责,坚持职责分离原则,禁止单人操作账户结算业务全过程。

通过网上银行和银企直联CA支付进行的账户资金划转,必须经过授权操作。

任何人不得同时持有经办、复核或授权的权限。

银行网银盾和银企直联CA支付证书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网银盾、银企直联CA支付盾和相应密码,不得随意将网银盾、银企直联CA支付盾和其密码交给其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网银盾及CA盾的保管人应定期检查证书的有效期并做统计,对即将到期的证书进行更新,确保盾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集团本部及各所属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要设置备查簿,逐笔连号登记。

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出票手续,票据的开具要填明日期、金额、收款单位、经办人、用途等,手续要齐全。

第十九条集团本部及各所属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现金,不准开具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集团本部及各所属公司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应作为重要物品保管。

单位名称或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改印鉴。

对因销户、机构撤销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印章,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有关中心(部室)封存或销毁。

银行印鉴的使用与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银行预留印鉴不能少于两枚(含两枚),且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二)使用<用印登记簿>对印章的使用时间、用印内容、审批人、使用人等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章资金预算、计划及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资金活动实行预算管理,依据《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的编制及报批。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使用。

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开支项目应按预算的追加与调整程序获得预算审批后再办理资金支付。

预算外特殊紧急情况资金支付,按集团核准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并补办预算追加与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集团总部的资金收支,应由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等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集团各所属公司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须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审核。

第二十四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收集、审核集团总部各中心(部室)及各所属公司报送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据此汇总编制集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除按年度编制集团资金使用计划外,还应逐月编制集团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所属公司除按年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外,还应逐月编制公司月度资金计划表报送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备案。

各所属公司按备案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执行资金收付工作。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将逐月对上月集团各中心及所属公司月度资金计划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按规定对各所属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资金报告管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统一要求集团各中心(部室)与所属公司上报的与资金相关的报表、报告有:资金日报、资金周报、月度资金计划、年度资金计划等相关报表。

各所属公司应根据集团总部对资金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制。

如集团资金报告有所调整,各所属公司应及时按要求调整。

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资金管理部负责编制集团本部的资金报表,并向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资金相关报表的报送必须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对于报送不及时或漏报、瞒报的情况一经发现集团将严肃处理,并列为全年考核扣分项目。

第二十九条资金管理部及各所属公司平时应做好各项资金管理台账的统计工作,数据变化须及时更新,对资金管理信息做到实时掌握。

第三十条各所属公司负责本公司资金报告的编制,并报送直属上级公司。

报送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对资金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上报的资金报告正确性负责。

各上级公司对资金报告进行检查及合并后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资金报告属于内部管理机密资料,未经集团财务总监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报送。

第七章货币资金的支付流程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资金支付审批。

公司有关中心(部室)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对公支付审批单》或相关费用报销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确保审批单上的信息和附件信息一致。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的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审批。

(二)办理支付。

会计人员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对附件完整的付款申请单据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在会计人员完成账务处理后,将相关单据提交出纳人员。

出纳人员根据核准后已记账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审批人应当根据《集团本部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集团内部账户之间资金的调拨,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集团内部账户之间资金的调拨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由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集团内部账户之间资金的调拨大于5000万元的由资金管理部负责人、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人审核,财务副总监审批。

第八章现金管理及大额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现金管理
(一)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1.对公司非正式员工的个人劳务报酬;
2.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其中可使用公务卡的部分除外;
3.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经有权领导批准的借款或其它开支。

超过上述现金使用范围,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集团总部现金库存限额为5万元,超限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集团各所属公司在不高于5万元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及用款情况设立现金库存最高额度,超限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出纳不得私下借款或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根据各所属公司实际情况不同,如果出现现金多个存放地点的情况,必须对每一个存放地点单独进行现金核算。

单独建立现金日记账对每个存放地点的现金收支进行单独管理。

(三)对收取的礼金、车辆保险安全奖励和废品、废旧物资变卖等偶然性现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都要如实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设账。

严格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收入款项。

(四)单次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财务中心(部室)予以准备,并及时办理相关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五)出纳应根据每日的收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如有不符,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处理。

对盘盈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对于盘亏的现金由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五条各公司向集团公司、集团资金中心借款,及集团内无股权关系间公司借款,需事前由申请单位对应的集团分管中心(部室)办理支付申请,经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资金管理部审核,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副总监审批后,报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进行。

未经批准的资金拆借行为集团将严格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不允许各成员单位以各种形式对集团合并范围外的任何单位拆借资金。

特殊情况下,须上报集团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三十七条大额资金是指单笔发生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

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大额资金支付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完成大额资金报备流程。

款项的支付须在资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基本流程规定如下:各所属公司走内部审批流程→向管理二级公司上报头寸→管理二级公司汇总审核→报资金中心汇总资
金头寸→所属公司发起支付→管理二级公司审批→资金中心审批→各所属公司
办理支付发送。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财务中心(部室)是大额资金使用的归口管理中心(部室),负责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大额资金头寸报备,资金缺口预警,按照审批计划审核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预算安排、支付依据等合法性、合规性问题。

第九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制订公司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相关中心(部室)的管理职责、资金的收支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对集团本部、各所属公司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评价中心定期或项目完工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第四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一)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二)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

(四)财务核算实行分项目核算,各项目的专项资金收支对应各项目核算,并为每笔专项资金建立单独台账,每笔收支都要及时记入对应台账,并单独复印保管付款审批表、付款单据、记账凭证等资料,以便查阅。

第十章财务盘点清查管理
第四十三条财务中心(部室)应定期、不定期对现金、票据等进行盘点。

第四十四条盘点前对现金、票据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按照清单对实物进行盘点清查。

第四十五条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在结账后,由盘点人员和经管人员共同办理,并由监盘人员监督。

第四十六条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数据若有修改处,须经盘点人员签字确认方能生效,否则应查究涂改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盘点工作结束后,盘点人员应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盘点表,经盘点人员、经管人员、监盘人员三方签字后由财务中心(部室)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现金、票据等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董事长办公会议处或赔偿与相关物品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上级领导或公司批准而擅自移转、出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一章资金风险及监控管理
第四十九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集团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对所属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并组织处理。

第五十一条各所属公司应建立各类资金业务的内控制度,并对内控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审计,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差错和舞弊,并保证各项资金业务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二条各所属公司财务部应定期组织对各项资金活动进行稽核自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

第五十三条集团公司建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行为,遵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各所属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各公司主管人员、主管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中心(部室)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按规定应报批事项没有报批的;
(二)未进行深入调研各论证,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支付大额资金的,包括未履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擅自批准的;
(四)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侵吞国有资产的;
(五)对坚持原则、拒绝办理违规大额资金使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长办公会审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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