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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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做到综合平衡、严格控制、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包括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指集团所拥有或可支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等现金等价物。

第四条集团实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团资金管理实行高度集权的集中管理模式;

(二)集团所有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集团资金管理;

(三)集团总部及各所属公司所有账户必须纳入集团财务信息系统集中管理;

(四)集团所有的收入都必须进入经集团审批过的银行账户进行监管,所有支出都必须根据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支付;

(五)资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

(六)各项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权

第五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是集团资金管理的主管中心,在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负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更新完善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二)规范和监督集团各所属公司的资金工作;

(三)编制集团总部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所属公司资金使用计划,汇总编制集团公司资金计划;

(四)负责集团各账户的使用监控,负责全集团大额资金支出管理,监督各公司资金收支事项;

(五)根据集团的资金使用情况制定总体资金平衡调剂方案;

(六)负责集团的理财规划、执行及管理;

(七)负责其他资金管理事项。

第六条各所属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编制本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审核;

(二)负责本单位资金收入和支出事项处理;

(三)严格按照制度及资金计划审核本单位各项费用支付情况;

(四)办理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金管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负责对各所属公司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本制度所指账户为集团各公司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外币结算账户、证券帐户、基金账户、第三方金融平台账户等。集团公司对各公司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实行集团审批管理。未向集团报批即自行开立账户,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列为全年考核重点扣分项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建立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对各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管。

第八条集团本部及各所属公司应按照实际需要申请开户。遵循就近、安全、及时、方便的原则,选择在社会信誉良好、实力雄厚、服务优良的金融机构,避免多头开户。原则上,各单位应优先在集团公司开展银企直联和归集业务的各大银行中选择几家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同一个地域,同一个银行只能选择一个分支机构开立账户。

第九条集团本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由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或账户管理使用中心(部室)提出申请。申请流程如下:申请中心(部室)完整填报《开(销)户申请表》,经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资金管理部审核、经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人审批。

各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由其财务管理部或账户管理使用中心(部室)提出申请。申请流程如下:申请公司完整填报《开(销)户申请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对应的二级公司财务负责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人逐级审批后反馈各单位,各单位收到反馈通知后方可办理相应后续业务。申请单位递交申请表同时,需提交相关支撑性资料。

第十条各公司在接收到反馈通知后,及时与开户机构联系办理。开立、变更或撤销账户需在机构办理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资金管理部报送《账户信息备案表》和开户机构办理单扫描件。新收购纳入合并的公司应在达到合并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有账户的备案。如因工商登记变更导致账户基本信息变更的,需在完成账户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账户信息备案表》和机构办理单扫描件。

第十一条各公司在提交银行账户备案信息的同时需根据集团资金中心的指导办理直联归集。原则上,公司与开户机构在同一城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资料,公司与开户机构不在同一城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资料。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户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政策规定管理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绝对不允许对外租用或借用账户。

第十三条临时账户在开户后必须进行跟踪。用途结束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再办理销户。对于连续3个月无交易的账户必须进行注销。特殊情况须书面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申请延长留存期限。销户的申请与审批流程按开户的申请与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各公司根据特定用途申请开立的专户、共管户必须详细说明使用原因及期限,对于不可办理银企直联、不能进行资金归集的,须在账户开立申请中详细说明原因。共管账户如无法纳入集团银企直连监控的,开户公司必须开立网银实时监控。共管期间,共管账户不得随意变更预留印章。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岗位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应加强银行账户对账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务并逐月编制非本人经管的银行账户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银企直联CA支付证书、网银盾、银行票据及印鉴的管理

第十六条集团本部及各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的网银盾和银企直联CA支付证

书由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人负责,坚持职责分离原则,禁止单人操作账户结算业务全过程。通过网上银行和银企直联CA支付进行的账户资金划转,必须经过授权操作。任何人不得同时持有经办、复核或授权的权限。银行网银盾和银企直联CA支付证书的持有人应妥善保管网银盾、银企直联CA支付盾和相应密码,不得随意将网银盾、银企直联CA支付盾和其密码交给其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网银盾及CA盾的保管人应定期检查证书的有效期并做统计,对即将到期的证书进行更新,确保盾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集团本部及各所属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要设置备查簿,逐笔连号登记。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出票手续,票据的开具要填明日期、金额、收款单位、经办人、用途等,手续要齐全。

第十九条集团本部及各所属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现金,不准开具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集团本部及各所属公司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应作为重要物品保管。单位名称或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改印鉴。对因销户、机构撤销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印章,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有关中心(部室)封存或销毁。银行印鉴的使用与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银行预留印鉴不能少于两枚(含两枚),且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二)使用<用印登记簿>对印章的使用时间、用印内容、审批人、使用人等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章资金预算、计划及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资金活动实行预算管理,依据《集团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的编制及报批。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使用。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开支项目应按预算的追加与调整程序获得预算审批后再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外特殊紧急情况资金支付,按集团核准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并补办预算追加与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集团总部的资金收支,应由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等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预算和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集团董事会审批。集团各所属公司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须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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