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思考
随着活动的日益国际化,跨国公司为了寻求有利的投资场所,纷纷积极地向外投资。各国税制千差万别,客观上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前提条件。而在国际避税活动中,转移定价是最为重要的一种避税手法。对此,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制定转移定价税制便是其中之一。所谓转移定价税制,是指按照一定原则,通过形式规定的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整的制度、。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制定起步较晚,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不完善之处。本文拟就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及改进思路谈些个人浅见。一、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历程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源于经济特区的反避税实践。深圳市在1988年初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并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实际上就是我国最早的转移定价税制法规。在此基础上,1991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这标志着我国在涉外税收管理中全面实施了转移定价税制。此后,我国在1992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1993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制定了有关的条款,从而完善了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立法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税务局于1992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这就大大充实了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我国转移定价税制中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认定、调整方法以及调整时限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二、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的转移定价税制,无论在基本方面还是在具体运用上,都已和国际惯例接轨,并且在发展家居于领先地位。这无疑对加强经济建设,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完善税制建设,维护国家权益起着积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实施仅仅才起步,其中仍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使税务机关在实施转移定价税制的过程中显得乏力。1、思想认识问题。目前尚有许多人提出严格实施转移定价税制会损伤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我国实施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影响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以及资金的吸收和引进工作。
2、调整方法问题。我国转移定价税制中规定了转移定价的四种调整方法和使用顺序。应当承认,前三种方法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南所规定的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是—一对应的;但对第四种方法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对于经合组织指南中可以借助的交易利润法也只字未提。而在我国的征管实践中,或许是出于方便和可操作性的需要,经办人员往往偏爱使用核定利润率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进行调整。这难免有背离正常交易原则之嫌。不仅如此,我国转移定价税制中对于各种调整方法规定机械的使用顺序,也值得商榷。
3、缺乏标准问题。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虽然比较丰富,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
转移定价税制相比较,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各种方法的实际内容。关于劳务转让价格的调整和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调整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标准不明确,致使有关人员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法从现有规定中找到相应的条款来操作。4、举证责任问题。缺乏关于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条款是现行转移定价税制的主要缺陷之一。所谓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其一般做法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转移定价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而如果税务机关裁定纳税人有转移定价避税行为,纳税人又不能提供与事实相反的证明,则按税务机关的裁定执行。由于我国尚缺乏这类条款,税务机关在实施转移定价税制时没有权威性,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外商大都采取一拖再拖、讨价还价的办法与税务机关周旋,叹苦经,讲困难,要求照顾,甚至以上告相威胁,造成税务机关调整转移价格避税业务的时间都比较长,通常需要半年甚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