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调整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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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城市天然气价格调整机制的构建
) 城市天然气定价方法选择 (一 从我国天然气行业的体制 、 机制和天然气市场环境 与条件看, 真正实现天然气由竞争性市场定价的路还很 长 。目前我国市政公用行业定价普遍适用的选择标准 是,考虑国家长期国债利率上浮一两个百分点确定资 本金内部收益率, 用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来确定成本利 润率。两广改革距离实现完全的市场净回值定价法还有 一定距离, 现阶段乃至未来很长时期内还是以前两种定 价方法为主。尽管如此, 实现天然气价格的逐步放开、 逐 步市场化是必然趋势。 本文分别用完全成本加成法和经营期净现金流量 折现法对城市燃气企业不同售气规模时期售气价格 (门 站 价格 + 配 气 价格) 的测算中发现, 两种方法测算的售 气价格发展趋势有着较大差别。利用完全成本加成法测 算发现城市燃气企业售气价格随着售气规模增长不断降 低, 最后趋于稳定; 而利用经营期净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 发现城市燃气企业售气价格随着售气规模增长变化不 大, 基本稳定在一个价格水平上。将两种方法综合比较发
· 观察思考 ·
我国 天然气价格改革 正在推进, 上游 天然 气 价格改革 日趋 完 内容提要: 善, 而下游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改革也正在进行。本文主要论述了下游城 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定价方法, 并进行了优劣比较, 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科 学合理的考虑购销差和增值税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调整机制。 本文研究 成果对下游城市管道燃气价格改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 城市管道燃气 配气价格调整机制 价格改革 定价方法比较
· 总第 361 期 2014 年第 7 期
私人反垄断诉讼 员的报复、 的索赔等。 为了消除自首者 的疑虑, 宽恕制度应当设定 相应的保密规定, 即除非自 首者同意或者自行披露, 执 法当局不能将自首者提供 的信息和证据泄露给其他 企业、个人或外国执法机 构;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 不能将自首者的相关信息 泄露给私人反垄断损害赔 偿诉讼的原告或法院。 6. 额 外处 罚 的 救 济 问 题。 一般情况下, 企业因违 法被执法当局查处之后, 反垄断法之外的制裁也会 随之而来 。 比如, 违法之 前一直是政府采购的邀 请招标企业, 被查处之后 其参加投标的资格一般 会被招标单位所停止 。另 外, 金融机构也会随之终 止对其的融资业务等 。这 些都影响到违法企业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鉴于 此,在制定宽恕制度实施 细则时也应该联合相关部 门考虑对这些额外处罚措 施给予救济。
城 市 管 道 燃 气 配 气 价 格 及 调 整 机 制 研 究
清洁的能源, 在城市能源供应中 天然气作为一种高效 、 正被广泛推广使用 。随着管道燃气供应气源的多元化和使 用用户的多样化, 为充分利用天然气能源的价值 、 协调天然 气供需平衡、 调动城市燃气企业经营积极性, 有必要研究制 定一套长效、 科学的配气价格调整机制。本文在对我国天然 气配气价格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城市管道燃气的配 气价格调整机制入手, 分析配气价格定价方法, 进而给出相 应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游钰.反 垄断 宽恕 政策的 理 论 分 析 与 实 证 考 察 [J]. 法 律 科 学,2008(4). [2]( 日 ) 日 本 经 营 法 友 会 法 务 指导 书编写委 员会编 .欧米競 争 法 ガイドブック [M]. 东 京: 商 事法务出版社,2009. [2]金美蓉 .核心 卡特 尔规 制 制度 研究[M]. 北 京: 对外经 济贸 易大学出版社,2009. [4] 黄勇 、 周海涛 . 中国 反 垄 断法 宽 免 制度的 思 考 与 完善 [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2). [5] 毕金平 . 诱惑 、 惩罚与威 慑—反 垄 断法 中的 宽恕 制度 研 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 大学 ) 本栏目由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支持。
一、 我国天然气配气价格现状分析
管道燃气输配系统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现 代化水平的标志之一 。管道燃气的价格与城市居民的生活 和工商业用户的经营息息相关, 是城市的焦点问题之一, 受 到普遍关注 。作为消费者的城市居民总是希望以低价消费 管道燃气,政府价格监管部门通常也认为管道燃气输配设 施系城市公用基础设施, 管道燃气属于城市公用事业, 按照 微利经营的原则严格管制着管道燃气的售价。 目前, 我国天然气价格由三个环节组成, 即上游供气价 格 (出厂价或边境价 ) 、 管输费 (含储气费 ) 和配气价格。上游 供气价格加管输费构成门站价格 。天然气价格已经历了多 次改革, 到 2013 年, 国家发改委已逐步将天然气价格管理 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 即: 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 实行一省一价并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门站价格按 照 “ 两广 ” 试点方案中的办法制定, 存量气则采取分步调整 的策略,门站价格以下的配气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 合当地实际, 综合考虑天然气采购成本, 兼顾用户承受能力 确定。当前, 国家发改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最高门站价 格每立方米提高 0.4 元, 增量气门站价格没有调整。 然而, 由于近年上游门站价格不断上涨, 而下游终端用 户的售气价格受各种因素制约不能及时顺出,加之城市管 道燃气行业配气价格普遍偏低,造成天然气终端价格水平 不能反映市场供需情况和资源稀缺程度,也不能反映天然 气作为清洁能源的真正价值。因此, 随着我国天然气气源的 多样化和天然气市场的开放式发展,将下游城市管道燃气 行业价格改革提上改革日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郭 艳 红 赵 亮 陈 甚 萱
二、 现有配气价格定价方法比较
当前适合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定价方法一般有三 种: 完全成本加成定价法 、 经营期净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市场 净回值法。我们将对这三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 在综合考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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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篇
探讨适合我国的燃气配气定价方法。 种因素的基础上, (一 ) 完全成本加成定价法 完全成本加成定价法是以全部成本作为定价基础, 由天然气的配气成本加各项费用和合理利润构成。这种 方法多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可以限制企业取得垄断利 润, 维持比较低的天然气价格 。但它也存在成本难以衡 量, 企业缺乏动力, 难以提高效率等问题。 完全成本加成法定价的优点是: 产品价格能保证企 业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得到补偿后还有一定利润, 产 品价格水平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 定价方法简便易行, 适用于达到一定规模的较成熟的燃气企业。它的缺点是: 忽视了市场供求和竞争因素的影响,忽略了产品生命周 期的变化, 缺乏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性, 不利于企业参与 竞争, 容易掩盖企业经营中非正常费用的支出, 不利于企 业提高经济效益。 对于新建燃气企业, 其管网设施建设投 资较大, 初期用户较少, 气量发展缓慢, 运营成本较高, 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法确定配气价格。 (二 ) 经营期净现金流量折现法 经营期净现金流量折现法是以城市管道燃气企业 整个经营期运营情况为着眼点,综合考虑配气成本情 况, 在给定自有资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的前提下, 测算整 个经营期平均售气价格, 从而确定配气价格 。即先确定 规模气量的固定资产投资, 并确定其人员数量以及制造 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等运行成本, 考虑一定比例贷 款资金财务成本,根据项目整个经营期内净现金流, 通 过计算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达到一定数值来反算终 端售气价格, 从而确定配气价格 。该方法不但可以对配 气价格进行初始定价, 也可以在一段时期后对企业经营 情况进行回顾, 并修正未来年度配气价格。 经营期净现金流量折现法常被应用于新建的城市 管道燃气企业。此方法操作性强, 但对现状历史较长的 城市管道燃气企业, 因在对历史数据处理上存在一定难 度, 所以这些企业采用较少。 (三 ) 市场净回值定价法 第三种定价方法是市场净回值定价法。在天然气行 业, 通常是指采用天然气的可替代能源商品计算出天然 气终端市场的用户售气价格, 并在此基础上回推确定天 然气上中游销售各环节的价格。市场净回值定价方法的 核心, 是要反映市场需求的约束作用, 通过分步调整商 品价格, 疏导价格矛盾, 使商品价格水平逐步接近与可 替代商品合理比价关系 。按市场净回值法, 终端用户的 天然气价格与替代燃料如石油 、 LPG、 燃料油等能源的市 场价格挂钩, 反映天然气真实市场价格, 通过上下游价 格市场联动, 把市场信号传递给生产商和消费者 。该方 法已在欧洲得到广泛采用。市场净回值法定价机制建立 后, 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利用价格杠杆, 引 导能源类商品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营者增加生产 、 降 低成本、 引导合理消费。 以国家发改委在 “ 两广 ” 地区开展的市场净回值法 改革试点为例, 选取上海市场作为计价基准点, 以进口 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作为可替代能源品种, 并按照一定 权重加权计算等热值的可替代能源价格, 考虑折价系数 后确定天然气门站价格。但 “两广” 改革试点是在城市门 站价格环节采用市场净回值法, 并不是从最终销售环节 开始, 所以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净回值法 。当前试点的主 要做法是: 下游城市管道燃气企业采用市场净回值法确 定配气价格, 将天然气终端用户的售气价格完全与可替 代能源价格挂钩, 然后回推扣除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合理 的配气价格后, 向上游传导一个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天 然气门站价格。 在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制定中, 应选择哪种定价 方式呢?通过以上各方法优劣势的比较可以得出, 对于 新建或处于建设发展初期的城市燃气企业,宜选用经 营期净现金流量折现法,而对于运营多年或已进入发 展平台期的城市燃气企业一般选用完全成本加成法进 行定价较适宜 。 当然, 无论选用哪种方法, 都存在着涉 及每个方法中关键指标的选取,如合理的内部收益率 和成本利润率水平的选择等等。
图 1 不同销售价格测算方法比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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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361 期 2014 年第 7 期
呈 “剪刀” 发展趋势, 具体如图 1 所示。 现, 因此, 本文认为, 对于一个地区的城市燃气企业, 可 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展情况, 合理选用经营期净现金 流量折现法或者完全成本加成法中的一种来制定天然 气售气价格,经营期内不同阶段不再改变定价方法, 这 样才能保证城市燃气企业在整个经营期的积极性, 培育 良性发展市场。 事实上, 一般城市管道燃气企业都有居民 、 商业 、 工 业等不同性质用户, 当企业采用以上方法确定一个综合 售气价格以后, 还要分用户类别进行定价。目前, 各地对 各类用户采用的定价方法千差万别。由于不同类型的用 户使用不同等级的燃气管网资源 、 调压设施以及享受不 同的售后服务, 因此不同类型的用户所承担的相应成本 也应有差异。例如, 居民和商业用户都是低压用户, 天然 气经加臭、多级调压最终输送到分布广泛的千家万户, 配气管网最长, 使用调压设施程度较高, 占用供气资源 最多, 投入的包括管道维护 、 抢修 、 巡检 、 调压、 查表计量 等人工成本也最大 。因此, 居民和商业用户的配气成本 最高, 相应的售气价格也应该是最高。但事实上, 城市燃 气企业在制定价格时, 还要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和 当地的消费水平。长期以来, 我国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 政策。一方面, 由于居民用气价格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 他用户价格, 交叉补贴现象严重, 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 户, 享受的补贴越多, 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 。因此, 分用户定价方法应按用户占用的管网资源和售后服务 合理分摊成本的定价原则, 这样才能体现天然气终端用 户所获得的售后服务; 另一方面, 可以提高燃气企业综 合的管输效率, 符合市场经济分配规律, 同时也有利于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 (二 ) 天然气价格调整机制的构建设想 目前, 国际能源市场瞬息万变, 国内天然气气源供 应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随着中亚 、 中缅等进口天然 气的引进, 煤制气、 煤层气 、 页岩气也将陆续供向经济发 达地区, 国内出现了不同价格的多气源供应局面。其中, 进口天然气的价格随着国际原油价格波动而频繁波动 。 从国家天然气发展政策来看, 天然气价格总体处于上涨 趋势, 且将定期调整。要应对频繁的气源价格变化, 城市 燃气行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适应市场变化的价格 调整机制。 为保证城市燃气企业能够将城市门站价格上涨成 本合理向下传导, 以往各地的做法是简单地进行等值的 涨价调整政策, 然而, 实际上门站价格调整, 对配气价格 不但有税金的影响, 还受输配管网正常损耗, 即购销差 的影响。如果只是单纯地等值联动会造成下游城市燃气 企业输配成本的增加 。因此, 本文提出城市燃气企业针 对天然气门站价格的调整造成下游配气价格变化的联 动公式如下: GP=(UGP1-UGP0)/(1-MPsm)×(1+Tv) GP 为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调整额 (含税) ; 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