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铁路债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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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于1911年5月与西方四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这笔为期40年、数额600万金英镑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无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时也无人要求偿还。

1979年中美建交后,几个美国人以持有债券为由,向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本息2.2亿美元。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居然受理,并于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国外交部长发来传票,要中国政府在20天内应诉。

美国法院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无权传唤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况且湖广铁路借款本身是一笔“恶债”,新中国政府也没有义务偿还。

鉴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区法院竟然作出了“缺席判决”。

对此,中国外交部向美国务院提交备忘录,严正指出,如果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强制执行上述判决,扣押中国在美国的财产,中国政府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对法院施加影响,以该案涉及美国重要国际关系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

由此引起的中美关系危机得以缓解。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
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

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以下两个国际法问题:(一)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的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二)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
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

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这不仅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国际法原则的重大胜利,也对其他国家带来很大影响。

因为,美国搞的一种试探,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也就在国际法上开了一个先例,这样,美国、法国、德国等都会跟着来要求偿还旧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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