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课件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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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所为的行为;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主要 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立法包含四层含义:
问题:该市政府发布《某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 法》是不是行政立法行为?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地产管理法》不一致的规定应如何处置?
答案:该市政府发布《某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 法》是行政立法行为,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 产管理法》不一致的规定,应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 撤销,撤销前在行政诉讼中也不能适用。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1.依据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立 法;
2.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
4.行政紧急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设 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二)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包括 以下几方面内容:
五、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一种是行政监督; 第二种方式是司法监督。
案例:某县人民政府为了制止办理丧事中的大 操大办、招摇过市行为,发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 对办理丧事过程中请乐队吹吹打打的行为处以200 元至500元人民币的罚款。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中并无此类规定。
问题: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 属于行政立法行为?其擅自设定罚款的行为应如何 处理?
在抽象行政行为中,除行政立法这一种最重要 的类型外,还有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也就是制定行政 法规、行政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 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 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及行政措施等。
答案: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属 于行政立法而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擅自设定罚 款的行为是违法的,应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 改变,撤销或改变前在行政诉讼中也不能适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1.行政性:抽象行政行为 其行政性表现:第一,主体是行政机关;第 二,客体是行政管理事务;第三,目的是执行法 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第一,并非所有行 政主体都可实施;第二,对象是普遍的;第三, 时间效力较长;第四,程序较正式、严格;第五, 必须采用正式法律文件形式发布。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并且是一种数量较多且较为普遍的表现形式。抽象 行政行为除了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制定行 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内容。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具 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在一定 范围内,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 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由于它 们可以反复适用,且对象具有普遍性,故又有学者 称之为普遍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常见抽象行政行为: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一)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和完善我国 各级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的行政效率,解决 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工作;
(四)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所属部门的积极性。
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 3.规范性。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抽象行政 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1)制定主体的范围不同;(2)效力的大小 不同;(3)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4)制定的程 序不同。
2.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 划分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2.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三、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 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 发生法律效力。
(一)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 关讨论决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 若干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 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河南大学生创业优惠税收政策一览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 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划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 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 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划分为依授权制定行 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
(二)行政立法的特点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三)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为无 效。
(三)科学立法原则
行政机关进行每一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好维 护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关系;行政立法要在 社会协调与发展、稳定与繁荣、社会公平与社会效 率之间取得平衡。
五、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 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 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 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1.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法说 明;
2.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 序;
3.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4.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对直 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 间;
5.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行政立法 咨询程序,对特别重耍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 并作为必经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续)
2.立法性:准立法、从属性立法 其立法性表现:第一,代表国家,以国家名 义制定行为规范;第二,所立之法属法的范畴, 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第三,必 须遵循准立法程序。
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 第二,客体不同;第三,所立法效力不同;第四, 程序不同;第五,形式不同。
第五章 行政行为(一)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 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一)宏观上存在着某些混乱;
(二)越权情况严重; (三)其内容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 规章、行政法规)不相符合甚至出现抵触的情况屡 见不鲜; (四)在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 章为依据;
(五)在制定程序上,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 则。
四、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一)起草; (二)协商协调; (三)征求、听取意见; (四)审核、签批。
特别授权立法: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 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换领身份证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 ——《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Fra Baidu bibliotek法公开发布。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 相同,但不及行政立法严格。其区别主要有三:
1.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 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条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 必备条件;
3.公开发布也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 备要件。
行政立法程序的内容: (一)立项 (二)起草 (三)征求意见 (四)审查 (五)决定 (六)签署与发布 (七)备案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对行政立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 的监督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案例:2001年11月25日,某省会所在地市人 民政府发布了《某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其中 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的建筑物、附属 物(包括抵押期限内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 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 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 于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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