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第2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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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 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执业医师法 有关规定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医师 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 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保健活动。
1.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 (2)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2.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三、医师考核与培训制度
(一)医师考核制度
1.组织机构 2.考核内容与标准 3.考核结果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二)医师培训制度
1.组织机构
2.培训对象
3.培训内容
4.培训形式
第三节 医师执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医师的权利 1.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自主决定权。 2.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 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即科 学研究权;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 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
2.管理权限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概述
(二)执业医师的协会管理
1.中国医师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单 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2.中国医师协会的作用 (1)对医师进行行会管理 (2)以社团的身份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3)提供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交流 (4)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
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 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二)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 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院校 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满二年的;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二)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
1.申请
2.审核和注册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三)医师执业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
第8章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郑州市卫生学校 刘 苏 制作
第8章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第三节 医师执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1.掌握执业医师的考试、注册;医师执业的法律责 任
2.熟悉医师执业规范 3.了解执业医师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考核、培训
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
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 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四)医师执业重新注册、注销注册与变更 注册的情形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2.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职业学校 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3.其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 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一)医师资格考试的概念和种类 1.医师资格考试的概念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 执业医师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医师 执业的准入考试。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2.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和分级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医师和助理 医师两级;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概述
(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 法。
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 医师。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概述
二、执业医师的管理
(一)执业医师的行政管理 1.主管部门 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
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
形的。
第二节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
3.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 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 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 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概述
2.执业医师法
• 执业医师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用于调整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 也可表述为:是以确定医师执业资格,规范医师 执业注册,调整医师执业规则及其与执业医师相 关的法律规范的总。
•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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