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护卫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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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护卫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民警体制改革后的护卫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全省护卫队建设,不断提高护卫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我省护卫队伍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护卫队是维护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生产生活秩序,保卫内部安全的重要力量,受所在单位党政和保卫部门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导。

第三条护卫队的任务是负责本单位重要目标、重要物资、产品的守卫看护,防破坏、防盗窃、防火灾、防爆炸,保障内部安全。

第四条护卫队的建立,坚持“自愿、自建、自管、自养、自用”的原则,由建队单位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并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具体负责指导建队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护卫队人员配备、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均由本单位负责。

变更编制和撤销护卫队应向原登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护卫队设置、人员配备和职责
第五条护卫队的建制应当根据任务轻重和建队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护卫队员在10以上不足20人的建小队,21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建中队,101人以上不足200人的建大队,超过200人的建支队。

第六条护卫队的管理人员由建队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的实际情况配备。

护卫队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应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护卫队员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
敢于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壮年。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不得录用为护卫队员。

第八条护卫队应根据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人数,建立相应的党、团基层组织。

第九条护卫队队长负责主持本队的全面工作,组织和带领全队人员,完成各项勤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是:(一)加强对全队的管理教育,认真执行本规定和其他规章制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好警械装备,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经常检查全队执行纪律、遵守制度的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会同政工人员做好全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队员的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制定训练计划与执勤方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全队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认真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
第十条副队长在队长领导下协助队长管理全队工作,在队长离队期间,代行队长职责。

第十一条护卫队的政委、教导员、指导员负责全队的政治思想工作,配合队长加强队伍管理。

具体职责是:
(一)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队员的积极性、创造
性,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二)抓好全队的政治、文化学习,对队员进行思想、纪律作风和法制教育,提高队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做好党支部(小组)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做好共青团支部(小组)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
(五)组织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表彰好人好事,宣传先进事迹;
(六)经常与队员谈心,熟悉队员情况,发挥所长,合理使用;
(七)根据开展文体活动,活跃护卫队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护卫队员必须做到: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在紧急情况下能忠于职守,不怕牺牲;
(二)努力学习政治、军事、业务、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严格训练,严格要求,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执勤时要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饮酒、吸烟、睡觉、聊天或从事其他与勤务无关的事情;
(四)秉公执法,文明执勤;
(五)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执勤装备和公共财物,保密国家秘密;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同志。

第三章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为应付可能发生的突然事件,护卫队实行轮流集中住宿制
度,各队应当经常保持一半以上的队员集中住宿。

第十五条定期召开各级队务会议,总结检查工作和执行纪律、制度的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对违反纪律的队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要定期向本单位领导、保卫部门报告工作,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在向本单位领导、保卫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直接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确保各类信息畅通。

第十七条护卫队员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八条各级护卫队应当建立管理人员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重大情况要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凡属保密事项,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哨位的部署和单位内的生产经营、技术、商业秘密等情况。

第二十条保持内务整洁,内务设施要整齐划一,个人物品放置要统一有序;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组织卫生检查。

第四章队容风纪
第二十一条护卫队员在工作、执勤、训练、参加集会时,应当按规定着护卫队制式服装,保持着装统一严整。

第二十二条护卫队员应当保持仪容端庄,外出时要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护卫队声誉。

第二十三条护卫队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第五章服装、装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全省统一着二○○三式护卫队制服,各建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服装制式、颜色、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二十五条护卫队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执勤装备,原则上不配备武器。

确属护卫任务需要,符合公安部《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条件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暴枪和警用器械。

第二十六条配备防暴枪和警用器械的护卫队,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公安机关有关武器管理的规定,违反武器管理规定,或错误使用武器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军事、业务训练
第二十七条对新录用护卫队员,要按照先训练后上岗的原则,集中进行30天以上的政治、军事和执勤业务训练,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军事、业务训练要紧密结合执勤和守卫任务的需要,本着学用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际运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九条训练的方式方法,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经常训练与集中训练相结合,请武警指导与本单位自教相结合。

第三十条训练内容,在军事方面主要进行队列、枪支使用、射击、擒拿格斗、军事体育训练;在业务方面主要进行守卫、押运、巡逻勤务的
任务和要求,处理问题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等训练,以及组织学习法律知识、保卫工作基础知识。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护卫队的奖励项目、批准权限,参照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干部、经济民警奖励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公保[199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凡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畏艰险,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三)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有突出成绩的;
(四)努力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本职业务,在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护卫队工作有较大贡献的;
(五)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深入实际,依靠群众,在执行政策,管理队伍,维护团结,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应予奖励的。

第三十三条全队在保卫国家财产、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学习训练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或为社会和单位办好事,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的,应给予集体奖励。

集体奖励,可以小队、中队、大队、支队为单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有违反纪律行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和不良影
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辞退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不执行命令、违反护卫队的纪律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贪污、受贿、侵占、盗窃国家资财的;
(四)在执行勤务中遇有危险时,临隈畏缩,使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丢失、转借、损坏装备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当班时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谎报情况,造成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对护卫队员的奖励与惩罚,由所在单位具体承办。

由公安机关奖励的,审批手续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卫队工作的指导,协助建队搞好护卫队伍的管理教育,确保护卫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对护卫队员的训练、管理原则上由各护卫队按照计划和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订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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