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当代意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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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理论的现实观

社会契约理论的现实观

社会契约理论的现实观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旨在解释政府权力来源、国家合法性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哲学理论。

自古希腊哲学家以来,社会契约理论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尤其在16至17世纪得到了重要扩展。

该理论的基本核心是:个体通过某种形式的“契约”将部分自由让渡给国家,以换取更高层次的安全与秩序。

尽管其历史悠久,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契约理论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社会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社会契约理论最早的表达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尤其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著作中对正义和道德的探讨。

然后在近代,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哲学家的重要著作使这一理论得以系统化。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生活是“孤独、贫穷、肮脏、兽性而短暂的”,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安全,人们必须组成一个强大的国家,放弃部分自由。

霍布斯强调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重要性。

与此相对,洛克在《政府论》中持有不同立场,他认为人类天生具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同意建立一个政府来保护这些权利,而当政府失去保护权益的能力时,人民有权推翻它。

洛克的观点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卢梭则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普遍意志”的概念,认为真正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自我决定,而是在遵循公共意志中的自我约束。

他的观念涉及民主、自主和公民权的重要性,这对后来的民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社会契约理论与现代政治在现代政治中,社会契约理论已成为分析国家与公民关系的重要工具。

随着国家治理模式与民主制度的发展,传统契约思想得到新的诠释。

在很多西方民主国家,人们通过选举等方式参与到政策制定和国家治理过程中,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代国家不仅仅是简单地实施法律,更是要负责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保障。

现代社会结构复杂多变,各类利益集团需要通过法规与政策调解。

而这些调解机制背后的逻辑依然可以追溯到社会契约思想,即个体转让部分权益以换取集合利益最大化。

法学理论的发展历程

法学理论的发展历程

近代国际法学发展
国际公法
近代国际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推 动了国际公法的体系化,确立了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
本原则。
国际私法
随着国际贸易和交流的增多,国 际私法逐渐发展起来,调整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保障跨国交易和
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际经济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 济法成为重要分支,调整国际经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交 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和问题。
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人类共同价值追求
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 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治建设
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 威性和有效性。
全球法律治理
推动全球法律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为构建人类命 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关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推动环境法治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完善
0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 互动
加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推 动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良性互 动。
02
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03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 设,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 合理的方向发展。
理性主义
人权观念
启蒙运动强调理性与科学,对法学产 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以理性为基础 的法律体系的建设。
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观念, 主张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政府应 保护人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思想在启蒙运动中占据重要地 位,认为人类社会存在普遍适用的自 然法则,是评判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 。

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

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

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嬗迭与现代发展(上)——以英美契约法为核心的考察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2012-03-18 21:59:15 来源:中外法学 2011年第4期关键词:古典契约法理论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关系契约理论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内容提要:近代以来的契约法依次经历了以下三个紧密相连的理论阶段:古典契约法理论、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现代契约法理论。

古典契约法理论是西方契约理论的建构期,首次型塑了契约法的完整体系结构和契约自由的精神理念;新古典契约法理论是旨在移除古典契约法弊端的契约理论改良阶段,它以《统一商法典》第二编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为经典文本代表,是西方现今主流的契约法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契约法社会化浪潮的理论成果,是古典契约法“死亡”后有关市场交换之法理建构中最有前途的理论选择。

西方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和现实可为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对于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理念价值和制度价值。

近代以来的契约法理论可以划分为古典契约法理论、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和关系契约理论三个阶段,[1]每个阶段契约理论的内涵、取向和规则设置都有很大的不同。

包含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的大陆契约法是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开创名篇,此种由“法国民法典之父”波蒂埃和德国“近代民法学之父”萨维尼等大师合奏的民法理论交响也代表着古典契约法理论的最高峰。

古典契约法理论建构了近代契约法的体系结构和精神特质,为现代契约法的发展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其后,古典契约法规则和理论逐渐丧失了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的应对能力,社会要求对契约法进行调整与改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编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即其著例;再后来,随着法律社会化浪潮的出现,以外在视角观察研读契约法的方法兴起。

关系性契约难题和契约法社会化浪潮因此引发了更多的全新契约理论创造,其中关系契约理论被认为是关于市场交换法理建构中最有前途的理论选择。

值得关注和思考的是,作为大陆法系精髓的法典编纂模式却意味着法律发展的结束,[2]或者至少是法律理论繁荣的终结。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自古以来,法律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历史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阶段,对法律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古代法律(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以礼教为基础,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兴起,主张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严格执行。

秦朝统一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汉朝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礼法并重,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二)古印度法律古印度法律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吠陀时期,以《摩奴法论》为代表,强调种姓制度,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佛教和耆那教兴起后,提倡平等、非暴力和慈悲,对古印度法律产生了影响。

(三)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起源于公元前8世纪的城邦时期,以《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法典》为代表,强调民主、自由和法治。

古希腊法律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律(一)罗马法罗马法起源于公元前753年的罗马城邦时期,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伊斯兰法伊斯兰法起源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强调一神教信仰和穆斯林共同体。

伊斯兰法对阿拉伯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基督教法基督教法起源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以《圣经》为基础,强调信仰、道德和慈善。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法成为欧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近代法律(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平等和正义。

大陆法系对欧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判例、程序和法治。

英美法系对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契约论是指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理论,其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就包含契约元素。

然而,西方契约论的发展始于17世纪初期英国的社会政治变革,当时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流行开来,主张国家的合法性源于人民间的契约。

英国作家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私、暴力和无序的,所以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来创造一个合法且稳定的政治秩序。

随后,洛克则强调人民应该享有天然权利,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这些权利,而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契约来实现并承认。

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认为政府权力应该在不同的机构之间
进行分配,同时要避免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任何契约,以免损害个人自由。

近现代契约论的发展则强调市场契约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主张市场在不受干扰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

在现代职业发展、婚姻和家庭以及商业合作等领域,契约也被广泛运用,成为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现代影响。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内容提要:契约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而契约自由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则是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事情。

作为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契约自由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变化,契约自由原则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各国立法普遍对契约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本文论述了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契约自由原则的兴起及对其的限制,简要介绍了契约自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期能对契约自由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

关键词:契约自由诺成契约意思自治强制性合同标准合同计划原则一、古罗马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三大民法原则之一,然而作为一项思想,契约自由则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写了《法学阶梯》,其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

即契约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当事人之订立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1]罗马法上的契约自由思想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罗马古时,法律对契约的形式的要求很严,所有的契约均是要式契约。

[2]市民法上的“铜块加秤式”是罗马最早的契约形式。

交易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按一定的程序行为,说出固定的套语,并有一定的证人在场交易行为方为有效。

“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有同样的重要性,仪式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

[3] “铜块加秤式”契约必须严格遵照程式,至于这种固定的套语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律是不过问的。

也就是说,即使契约是在胁迫、欺诈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只有程式符合规定则契约仍旧成立;相反,如果当事人双方已就交易的内容达成合意,但没有履行规定的仪式,或者在言辞表达上出现微小的错误,那么契约也无法成立。

契约缔结的这种重缔约形式,轻当事人意志的作法,使得契约自由无从谈起。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和现代意义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和现代意义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和现代意义国际关系中的法律体系被称为国际法,这个领域的法律围绕着不同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协议展开,是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法律和秩序的重要工具。

尽管国际法在现代世界显得异常重要,但它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4个世纪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和现代意义。

国际法的起源国际法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时代的法律理论。

在公元前四世纪,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国家间的公正原则。

这个概念在罗马帝国时期得到了延续,并为中世纪的国际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中世纪,基督教义和欧洲主权家族的相互作用促成了古典国际法的发展。

古典国际法的核心思想是国家主权和自愿的相互尊重。

然而,这个概念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

国际法的现代发展在欧洲18世纪启蒙时代的影响下,国际法得到了实质性的改进和发展。

在19世纪,国际法得到了广泛的承认,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1873年,国际法学会成立,成为了国际法学和研究的中心。

战争和平条约、国际法庭、国际公法组织的设立都是国际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现代国际法的意义现代国际法的意义以及有关其重要性的讨论在世界各地产生了广泛的反响。

国际法为国际关系提供了稳定的基础,保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国际社会的权利。

它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法律框架,保障了和平、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

它对国家之间的互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必须协商、商定或决定有关双边或多边利益的问题时。

此外,现代国际法的意义还在于在全球化时代带来了全球治理方面的认识和指导,并通过促进国际贸易和参与发展减少了全球贫困。

结论可以总结出一条显而易见的结论:国际法对全球的稳定和秩序是绝对必要的。

国际法确保国际关系领域的法律和秩序内置,为全球的公正和繁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9世纪的国际法,即现代国际法的爆发标志着国际法的重要历史转折点,将国际标准化和稳定发展的新领域推广到全球。

国际法在现代世界的意义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把握。

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应用

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应用

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应用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和政治领域。

它试图解释人们在社会中为何自愿遵守法律和政权,以及如何通过合理的权利和义务来平衡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应用,以及其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影响。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中的应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一个理念,即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法律是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议和共同承诺建立起来的。

在这个框架下,公民自愿同意遵守法律,并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一理论不仅奠定了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也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形成。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在政治中的应用主要表现为理解政权的合法性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伦敦学派思想家洛克认为,政府的存在和权力来自于公民的选择和授权,即“承认”和“被承认”的双向合约。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而公民则有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并服从合法的政府。

这种政治契约理论为发展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为现代国家的宪政建设提供了框架。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并不是没有争议的。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契约理论对于解释现实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和不平等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尽管在理论上政府是为公民利益服务的,但实际上政府可能被一小部分人所控制,导致社会不公平和权力滥用的现象。

此外,社会契约理论往往基于理性和自利原则,却忽视了人类情感和道德的因素。

为了更好地运用社会契约理论,在法律和政治中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充和修正。

首先,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法律应该追求更大的社会福利和公正,而不仅仅是依赖个人自愿的行为准则。

法律应该关注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并设立相应的纠正机制,以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均衡。

其次,在政治层面,社会契约理论需要与其他政治理论相结合,以建立更完善的民主制度。

例如,将社会契约与社会正义理论相结合,以强调政府在公民权益保护和社会资源分配中的角色和责任。

法学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法学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法学的发展历程与趋势导语:作为一门独特的学科,法学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发展历程,并展望其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法学的起源与发展古代社会中,法律常常是由统治者或统治阶级制定与实施的,因此法学发展缓慢。

但随着人类社会的演变,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正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开始崭露头角。

近代法学的开创者之一是法国的孔斯坦·从哈利尼(Constantin François de Chauvigny de Blot),他在其著作《法学库》中首次系统地论述了法学的基本理论。

同时,德国的苏普·布里斯托尔(Savigny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提出了传统法学的观念,强调法律规则应源自于民族文化与传统。

二、法学的不断演变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法学领域也迅速发展。

尤其是在19世纪,国家建立了正式的司法体系并统一法律,法学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

20世纪,法学进入了一个更多元化与细分化的阶段。

具体来说,法学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大的领域,其中公法研究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私法研究个人与私人权益。

随着社会需求的增长,法律领域的分支学科也迅速涌现,包括国际法、环境法、人权法等。

三、法学的发展趋势法学领域正呈现出多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

首先,多元化是指法学研究不再仅限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而是涉及到更广泛的领域,如环境法、科技法等。

这反映了当今社会对法学研究的多元需求。

其次,专业化是指法学研究变得更加专业与细分。

法学家们开始关注更具体的问题,例如人权保护、知识产权等。

这种专业化发展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和精细化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后,国际化是指法学研究正朝着全球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经济与文化的全球互动,跨境问题也日益增多,国际法、国际商法等领域的研究变得愈发重要。

国际化的趋势呼唤着不同国家的学者和专家间的合作与交流。

结语:法学的历程见证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法治的推进。

浅析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浅析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浅析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史,分析了自霍布斯、洛克、卢梭以来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过程。

关键词:西方社会契约发展从公元前4世纪的柏拉图时代到19世纪末期的斯宾塞,社会契约的基本思想一直都没有中断过。

当然,伴随着这段漫长历史时期的还有来自诸多方面对于社会契约理论的批判。

社会契约理论主要是力图解释社会和国家的来源问题。

在此之前,人类几乎所有的文明都认为国王或皇帝是神圣的,上帝将权力赐予某些人,这些人和他们的后裔就组成了政府,任何对政府的反叛行为都是对神的不敬,这就是神权理论。

与此截然相反,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是人类自由选择的结果,并非神权所赋予。

一、霍布斯的契约思想霍布斯是对西方政治学说和实践作出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社会契约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名作《利维坦》里面,其出发点是“自然人”。

霍布斯认为自然人是一种自然物体,完全服从自然律,进而推出人类按照“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的自然律活动。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处于“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1]。

在这样一种“自然状态”里,财产和公正的概念早就丧失殆尽,剩下的只有暴力和欺骗。

于是,按照“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的自然律,人与人之间就彼此订立了某种契约,契约要求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由他们代理行使权利,以保全契约者的生命。

国家、政府和法律都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人们订立契约后,就形成了公共权力与公共意志,使国家、政府具有合法性。

这样,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了人类社会。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说明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它取代了中世纪的“君权神授”信仰。

但霍布斯却极力为王权辩护,他所规定的社会契约对被统治者极其苛刻,被统治者被要求转让除了生命权以外的一切权利。

他将国家比作伟大的海兽“利维坦”,具有绝对的权利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的权力不能被取消和分割。

法学的发展历程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学演进

法学的发展历程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学演进

法学的发展历程从古代到现代的法学演进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从古代到现代,法学经历了长期的演进和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法学的起源开始,一直探讨到现代法学的发展,旨在展示该学科的进化历程以及对社会的深远影响。

一、古代法学的起源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部落社会。

由于部落社会的特点,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习俗、传统和族规为基础,以维护部落的秩序和稳定为目的。

这种古代法学的思想包括人类自然法和神圣法。

人类自然法是对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规范和基本权利的认识,而神圣法则源于宗教信仰和神权的影响。

古代埃及、巴比伦、希腊和罗马等文明古国也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些古代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高度发展,形成了一系列严密的法典和法律原则,包括汉谟拉比法典、希腊法典以及罗马法典等。

这些法律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古代法学的成熟和法律思维的积累。

二、中世纪到近代法学的转变中世纪是法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在此期间,宗教对法律和制度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并将其法学思想纳入到宗教的框架中。

教会的法律体系开始流行,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治理的主要依据。

同时,罗马法的再次研究与普及也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2世纪的学者们开始重新发掘、翻译和研究古代罗马法典,制定了一系列法学原则,被称为“罗马法的复兴”。

进入近代,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们开始对法律和社会进行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一系列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概念。

这些思想促使了法学从传统宗教和传统法典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注重对自然法和理性法的研究。

其中,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人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三、现代法学的发展与多元化进入现代社会,法学的发展进一步加速,并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从传统的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律逻辑,到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各个分支学科的兴起和发展,法学正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深入的研究方法适应当代社会的复杂需求。

契约论的名词解释

契约论的名词解释

契约论的名词解释契约论,又称社会契约论,在哲学和政治学领域被广泛讨论和研究。

契约论最早由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家洛克(John Locke)提出,随后由许多其他思想家发展和丰富。

本文将对契约论展开解释,探讨其核心概念和相关理论,突显其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起源和概念契约论的起源可追溯至17世纪社会政治环境的需求。

当时,人们对社会组织和权力来源存在种种争议,洛克通过提出契约论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契约论假设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和政府形成时主动选择与同意的行为,通过共同达成的社会契约建立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

因此,契约论主张个体在社会中的政治合法性基于其自愿参与契约的意愿。

契约理论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类型的契约:自然状态下的契约和政策契约。

自然状态下的契约指的是从无政府状态中达成的契约,用以解释人们进入社会组织和制定政府规则的原因。

而政策契约则是指人们达成的具体政府契约,旨在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保护个体的权益。

二、理论要点1. 社会契约与政府合法性契约论关注政府的合法性及其权力来源。

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应建立在人们自愿参与契约的基础上,而非来自君权神授或神圣血统等传统观念。

只有通过个体的自愿选择和共同意愿,政府才能获得合法权力。

这种观念对政治思考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民主政治理念奠定了基础。

2. 公共利益和权力约束契约论主张政府权力应受到一定限制和约束,以保护个体的权益和实现公共利益。

政府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应为人民服务,而非滥用权力。

如果政府违反契约规定,侵犯人民的权益,人民有权反抗和推翻不当政府。

因此,契约论为个体提供了一种人民起义和革命的理论基础。

3. 社会合作和公正分配契约论讲述了人们在社会契约框架内的理性和合作行为。

通过契约,个体同意遵守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社会准则,以实现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契约论探讨了公平分配资源的问题,主张财产权和劳动与收入的合理关联。

契约论的思想对经济和社会公平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的发展历程

法律的发展历程

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准则,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

从最初的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法律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数千年的变迁。

本文将以不同的历史时期为线索,探讨法律的发展历程以及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1. 法律在原始社会的初步形成在原始社会,人类生活在一个相对简单的环境中,法律还未形成,人们通过习俗和传统来规范行为。

这种规范主要以部落之间的惯例和领袖的权威为基础,追求着社会秩序和相互合作。

但由于习俗的传统性和局限性,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2. 古代法律的萌芽古代文明的兴起,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在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等国家,人们开始尝试通过制定法典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权益。

例如,《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时期最具影响力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严谨的法律规定,成为后世法律发展的重要参考。

3. 古代法律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开始从制定法典的个别行为逐渐演化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法律的发展取得了重要的突破。

古希腊的雅典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定,强调公正和平等,为现代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通过《罗马法大全》的编写,实现了对私法和公法的全面规范。

4. 中世纪法律的影响中世纪,基督教教会的权威达到了巅峰,法律受到了宗教因素的影响。

宗教法庭被建立起来,法律规范与宗教教义相结合,同时还兴起了封建法和习惯法。

这种情况使得法律的领域变得复杂,具有一定的宗教性质,限制了法律的发展。

5. 近代法律的启蒙时代18世纪的启蒙时代,人们逐渐意识到法律应该是公正和普遍适用的,具有制约政府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功能。

法律开始从君主专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法治的理念逐渐被强调。

在这一时期,法律治国的思想开始发展,法典的编纂和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6. 现代法律的发展与全球化随着现代工业化和全球化的浪潮,法律进一步发展并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建设中的意义

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建设中的意义

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建设中的意义社会契约论是指通过社会契约达成社会秩序与法律的形成过程,旨在解决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权力平衡问题。

这一理论在现代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社会契约保障法治建设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治基础。

根据社会契约论,个体在加入社会之前会主动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而这些个人权利会通过社会契约转变成大众权益。

这一过程形成了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并以法律为基础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而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种使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机制。

二、社会契约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它认为个人通过与其他个体达成契约,获得了平等的资源和机会,而不受特权和歧视的影响。

这种平等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激发了每个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在现代社会建设中,社会契约的实施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减少社会阶层的分化,提升社会的和谐稳定性。

三、社会契约促进社会进步社会契约论追求社会进步与持续发展。

在契约履行和合作的基础上,社会成员可以共同规划发展目标,共同努力实现个人和社会的价值。

社会契约不仅仅是一种权力分配机制,更体现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和信任。

通过社会契约,个体可以共同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变革,从而实现社会的持续进步。

四、社会契约塑造社会责任社会契约论呼吁每个社会成员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契约的履行需要个人自觉遵守并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也需要社会对个体履行契约的责任进行监督和制约。

通过社会契约,个体被要求对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负责,同时为构建一个更好的社会而共同努力。

这种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与强化是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推动个体和社会向着更加进步和繁荣的方向不断发展。

综上所述,社会契约论在现代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通过保障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和塑造社会责任,构建了一个有序、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契约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哲学理论,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

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家,如所罗门和荷马。

然而,真正将契约理论发展为一种完整的理论体系的,是近代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理论。

现代社会契约理论的根基可以追溯到17世纪后期的英国。

当时,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的前夜,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封建主义体制面临着崩溃的危机。

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权力和义务的本质进行深刻的思考和讨论。

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契约理论迅速兴起。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可以简单概括为: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自愿合意,人民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国家来维护公共利益,并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制定规则和法律。

典型代表社会契约理论的思想家是霍布斯和洛克。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的斗争和竞争,形成了“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狼” 的局面。

为了逃离这种无序的状态,人们自愿放弃各自的部分权力,交由一个最高统治者来维护秩序和安全。

洛克则更加强调自然权利的保护,认为国家的主要责任是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的安全。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人民的自愿合意和权力的合法性。

它深刻地批判了绝对君主制和封建主义的神圣观念,提出了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意识。

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法律领域,在经济和哲学领域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假设人民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上构建国家。

然而,这种假设忽视了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和权力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行动力弱、贫穷和被剥削的群体,并不能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参与到契约中。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往往被批判为一个抽象的模型,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例如,19世纪后期的马克思主义就对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马克思认为,社会契约理论是资产阶级的一种幻想,它掩盖了阶级斗争和资产阶级统治的本质。

他认为,社会契约理论只是一种资产阶级为了维持自身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的矛盾和问题。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摘要】契约理论是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理论之一,其起源和发展影响深远。

本文通过对契约理论的起源和发展、霍布斯、洛克、卢梭等重要思想家的理论探讨以及康德的批判,揭示了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性和影响。

霍布斯主张社会契约是人类逃离自然状态的必要手段,洛克关注自然权利,认为社会契约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基础,而卢梭强调人们在社会契约中需服从普遍意志。

康德则对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批判,强调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

探讨契约理论在社会政治哲学中的影响,对于理解现代社会和政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些思想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契约理论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契约理论、社会契约、起源、发展、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政治哲学、影响。

1. 引言1.1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契约理论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思想流派,它源于对社会秩序、政治权力、个人自由等问题的理论探讨。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代表了人类对社会政治制度产生变革的思考和实践。

本文将探讨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以及一些著名哲学家对契约理论的深入探讨和批判。

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康德,这些思想家们对契约理论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阐释,为我们理解当代社会政治哲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在我们将探讨契约理论对社会政治哲学的影响,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能够对契约理论及其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重要性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的话题,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带来新的思考和启发。

2. 正文2.1 对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对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有关政治组织和社会契约的理论,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价值。

柏拉图则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组织结构,强调了社会契约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法律的历史演变

法律的历史演变

法律的历史演变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记录了人类社会从远古时期至今的发展过程。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协调和保护彼此的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法律不断地演变和发展,逐步适应了不同时代和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历史演变,并展示其在不同阶段的重要里程碑。

一、远古时期的法律在远古时期,人类社会还处于原始社会阶段。

此时的法律并不是以书面形式存在,而是通过口头传统或习惯来规范行为。

基于部落和家族的组织结构,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族群成员的权益。

这些法律规则主要涉及对财产、人身安全和婚姻关系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群体的增多,原始社会逐渐转变为农业社会。

这一时期,法律开始出现写作和记录的形式,例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和古埃及的《摩西法典》。

这些法典规定了财产权、契约、家族关系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对后世影响深远。

二、中世纪的法律体系进入中世纪,封建社会成为主流,并且宗教信仰的力量逐渐增强。

基督教教会的法律影响开始在欧洲的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宗教法为基础,由教会权威制定和管理。

同时,国王和贵族也逐渐建立自己的领地法和习惯法。

14世纪,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发布了《爱德华法律》,成为英国法律史上的重大转折点。

这是第一部将特定法律条文记录为法典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这一时期,国家渐渐介入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法律开始成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三、近代法律的发展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现代国家的形成,法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在欧洲和美国等地,民法和刑法得到系统化和科学化的建立。

同时,民主和人权的理念也渗透到法律制度中,法律开始更多地关注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

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成为重要趋势。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

联合国和国际法庭的建立促进了国际合作和冲突解决机制的发展。

同时,环境保护、人权保障和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也逐渐得到建立和规范。

浅谈契约精神的历史进程及现实意义

浅谈契约精神的历史进程及现实意义

浅谈契约精神的历史进程及现实意义作者:袁绍御来源:《神州·下旬刊》2019年第01期摘要: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写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

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他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

这些话让人产生了无限的共鸣,引发对社会契约精神历史进程及现实意思深深的思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诚信;商业文明“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世界之大同,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也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在此文中,我将追寻历史中哲人的思绪,追溯契约精神的历史进程及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的契约观念1.1契约精神的文化基础中国契约严守的观念在民间久存,甚至深入到中华民族文化的血液中。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曾论断“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者国强,奉法者弱者则国弱”。

民间也历来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信,行必果”等说法,这些其实都构成了契约严守精神的文化基础。

两千多年前延续至今,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历来存在契约严守的精神,这也是儒家诚信忠义法律文化的当然要求。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儒家诚信法律文化将诚信甚至上升到一般的做人准则。

儒家强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论语·颜渊》)也就是说,人的视、听、言、动,都要受“礼”的约束,只有合于“礼”的才能做,不合于“礼”的就不能做。

“礼”具有约束人的行为的功能。

很明显,“信”“礼”已经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

1.2契约精神与诚信的区别诚信一词的出现既是早期对契约的雏形阐述。

契约论、国家与未来

契约论、国家与未来

下 面笔者基本 上依循 莱斯诺夫 指引 的道 路探究 下契 约论发 展 的历史 脉 络 , 图在 这 种脉 络 中发 力
鸠鲁。伊壁鸠鲁在《 物性论》 对人类历史的 3 个阶段 的发展 模式 的追 溯来 看 , 我们依 然可 以断定 , 壁鸠 伊
鲁事实 上没有 比普罗泰 戈拉有本 质上进 步 , 事实 上 , 这种描述依 然关 乎 国家 和法律 的起源的 。
如果把 契约论看 成是一 种被用来证 明政 治权 威 的合 法性 , 用来对政 治权威施 加限制 的理 论 , 么 或 那
像蔡 拓先 生在《 契约论 研究 》 书 中把契 约论 的传 统 一
追溯 回古 希腊 的智 者学 派 , 尤其是普 罗泰戈 拉 , 这样 的做 法实际 上是有 欠 妥 当 的 , 因为在 智者 学 派 的智
第 l 卷第 4 l 期
河 海大学学 报 ( 哲学 社会科 学版
20 09年 1 2月
契 约论 、 国家与 未来
万 厌 方 红 庆
( 门大 学 人 文 学 院 哲 学 系 , 建 厦 门 厦 福 3 10 ) 605

要 : 为政治合 法性基础 的契约论 , 内在 发展包含 了个人 主义 和道 德化 的发展 两种倾 向。其 作 其
却选择 了对伊壁鸠 鲁 的忽 视 , 他在 《 从 社会 契约 论》

书 中对 契约论 历史从古 希腊到 当代的发展 的详尽
整个 西方 的契 约思 想源流 。
的论述来看 , 我们 很难 断 定说 这 是他 在技 术 上 的一
个失误 , 笔者更 倾 向 于认 为他 是刻 意 选择 忽 略伊 壁
普 世价值 转变 的强烈倾 向 , 这对 当今 中 国具有 明显 的现实 意义 。 关键 词 : 约论 : 契 个人 主义 ; 道德 中图分 类号 : 09 1 8 )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4 7 (0 90 —0 4 0 17 — 9 02 o )4 02 - 4 务 的概念是 以政治义务 与订立 契约 的一方所承 担的 法律义 务之 间的相似 性为先决条 件 的。但必须 强调 的是 , 者仅仅 是相似 , 二 而不是 一 回事—— 契约论者 从来 就没 有 把 政治 义 务看 作 是 一个 法 律 义务 ” 9 J 。 莱斯诺 夫是 对上述 的契约 论 的定 义 的支 持 者 , 因此 他认 为真正 在此 意义 上 的契约 论 应该 回到 l 世 纪 l 的劳滕 巴赫 的曼尼 戈 德 。在这 个 观 点上 , 苏力 教 授 似乎也 认同无 需把 契约 论 回溯 到 古希 腊 , 而是 就 近 到中世 纪的社会 历史 中寻求 契 约 论 的理论 背 景 , 这 归因于他 对契 约论 的认识 同莱斯诺 夫 的一致性 :因 “ 此, 我倾 向于认 为 , 会 契约 的 国家 学说 , 社 主要是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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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当代意义(一)
“内容提要”古往今来,无数睿智圣哲对法律到底从何而来,有多种解说。

如神源论、圣贤论、强者论、国家意志论、契约论等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升,现在绝对相信神源论和圣贤论的思想家已经罕见了,公开主张强者论的学者也已经不多了。

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多的是从意志论和契约论的角度解析法律。

然而,细究起来,这两种妙论,背后隐含的价值取向是存在相当差距的。

本文在详细研究了法律契约论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和论证:在遵循与时俱进精神的前提下,以中国社会发展大势和不可逆转的法治进程为导向,以法律契约论代法律意志论乃是时代和历史的必然选择,法律契约论在当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契约论/法律意志论/当代意义
一、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像许多法律学说和法律意识一样,法律契约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作为西方精神家园的古希腊时代,它萌芽于早期智者的言论和苏格拉底的实践(注:柏拉图的对话集《克力同》篇说,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以后,他的朋友克力同劝他逃跑,但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同城邦是订有契约的,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

既然法律判处自己死刑,即使它是不公正的,自己也没有理由不遵守契约。

)。

从思想渊源上来看,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真理篇》曾经谈到法律规范是依照契约制定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到,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

而关于法律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Glaucon)在与苏格拉底(Socrates)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

格劳孔认为,人类从本性来说“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够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

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要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傻瓜。

”(注: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47~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所以,人性中存在著作恶、存在着损害他人的因素。

然而,问题是,每个人都有无限度地损害他人的倾向,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能受到他人的损害,于是,“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

两种味道都尝过了之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

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

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

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

”(注: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47~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可见,在格劳孔那里,法律是正义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是人们依据理性妥协而订立的契约的产物。

法律契约论萌芽以后在古希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就是希腊化时期伊壁鸠鲁功利主义国家契约思想的出现。

马克思曾经谈到:“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contratsoclal (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7页。


的确,伊壁鸠鲁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特点是将契约论与国家法律正义联系起来。

他认为,国家正义或公正是相对于契约而言的,如果没有契约,也就没有正义或公正可言。

他说:“公正没有独立的存在,而是由互相约定而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互相约定,公正就成立了。

”(注: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第347页,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

)又说:“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

”(注:前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第210页,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在伊壁鸠鲁看来,国家原本就是一个“自然的公正物”,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起源于契约。

同样,法律也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法律就是国家通过约定宣布正义。

伊壁鸠鲁不但认为法律起源于契约是正义的体现,而且,他还把人们之间的这种契约正义行为同功利的利益联系起来。

换言之,伊壁鸠鲁不再像苏格拉底那样认为契约公正是人的一种道德或道义自觉,也不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认为契约公正是为了利他,而是认为契约公正是为了互利。

他说:“习惯法中那些在相互交往产生的需要中证明是有利的做法本质是公正的,而不论其是否对所有人都同样如此,如果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证明是不适合于相互交往的利益时,这项法律便不再是公正的。

”(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第17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伊壁鸠鲁这种功利主义的法律契约论为后世思想家思考法律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

要想从本源上探讨法律契约论,就不可能绕开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法。

梅因曾经指出:“罗马法尤其是‘契约法’以各种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一种专门用语贡献给各种各样的科学,这确是最令人惊奇的事。

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科学滤过的。

”(注:英]梅因:《古代法》,第191~1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


的确,罗马法尤其是以契约形式(包括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承诺契约等)表现的罗马私法对西方法律文明乃至世界法律文明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但是,尽管罗马早期思想家和法学家对实践意义上的、市民间的契约法律关系作了相当详细和深入的研究,阐明了与民事债权相关的契约的各种形式及其内容,并对后世契约法的发展起了定向作用,但在古罗马人的法哲学和国家理念中,作为阐述法律来源及其性质的社会契约论并没有什么特别重要的地位。

换句话说,人所共知,古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直接继承于古希腊,但是,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罗马法律思想家主要吸收的是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由于罗马帝国的政体所决定,他们对伊壁鸠鲁等倡导的国家法律契约论开始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热情。

西塞罗就认为,自然法是评价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而契约并不是法律正义的根据,国家或法律即使体现了契约的精神,或是来自于契约,它也未必是正义的。

对此,西塞罗曾经明确指出:如果人们以契约形式通过有害的决定,“它们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

”(注: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第21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思想历史的逻辑往往是复杂的。

古罗马人的确没有从国家、正义角度理解法律契约论,但他们强烈的契约意识和契约法律实践,特别是后期五大法学家对契约的精湛研究,对后来的国家乃至社会法律契约论仍然产生了久远的历史影响。

这种情况在罗马帝国后期,当罗马契约观念与源自犹太教的上帝与人立约的观念相互结合以后,随着基督教和上帝对人们精神领域的“神国”与世俗领域的“俗国”影响的加强,法律契约论的思想迅即向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中倾斜。

服从契约,即是服从法律,因而亦是服从上帝,进而也就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但是,我们这里也不能不强调,基督教神学对法律契约论的促进是有局限性的。

中世纪的法律契约观念远远不同于希腊人所主张的人类相互间的理性契约观念。

无论是《新约》圣经还是《旧约》圣经中的“约”,都不是人类相互间协议的“约”,而是上帝与人的“约”,在这种契约当中,上帝与人并不是平等的立约主体。

此时,即使有较强契约意识的神学法律思想家如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也只是强调作为立约一方的教徒对立约另一方的上帝应当绝对服从和信仰,因此,中世纪以《圣经》为标志的神学契约观念,它只是通过上帝或神强化了人们对遵守契约的认同和信仰,至于这种契约是否是平等主体在理性基础上自愿订立,并没有得到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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