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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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

第一条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服务对象:国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三资企业,在符合实需原则的前提下,均可向我行申请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包括:

一、经常项下,凡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二、资本项下的远期结售汇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偿还我行自身的外汇贷款;

(二)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三)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第五条交易期限。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分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

一、远期交易期限分为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共14档报价;

二、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决定,起始日和到期日的确定应以上述远期期限为标准并与远期期限的任何一档相吻合,择期交易的最长期限为1年。

第六条交易币种。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瑞士法郎、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总行将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状况增减报价币种。

第七条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客户资格审查。向我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开立帐户。

二、客户须与我行鉴定书面协议

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与我行签定总协议,并逐笔提交申请书。协议书和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规定的固定格式,并由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有权签字人签样授权书。

第二节业务流程图

第三节操作规程

第八条报价。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远期结售汇汇率,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部门根据省分行资金业务部发布的远期汇率向客户报价。

第九条申请

一、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须与我行经办部门签署《远期结售汇总协议》(附件一)及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二、客户需逐笔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附件三),及有效凭证。

第十条审核

一、经办部门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进出口核销有关规定,对客户提交的申请书及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核对。

二、申请书应由申请单位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书中的金额不得超过预计收付汇的金额;远期结售汇交易期限应基本符合实际的收付汇期限。

四、合规定者,我行可同意为其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五、经办部门操作如下:

(一)在银行意见栏批注“同意”及保证金收取的情况,由经办、复核、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经办、复核、负责人签字要与预留省分行资金业务部的签字样本(附件四)相符。

(二)申请书一式两份,我行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三)叙做交易时,经办部门需向资金业务部询价,因远期结售汇是一日多价,经办部门要向客户解释最终成交价以交易证实书为准。

(四)经办部门向资金业务部营销团队传真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和远期结售汇平仓交易清单(附件五)并电话证实。将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和远期结售汇平仓交易清单正本留存。

(六)凭省分行运营部资金业务部的交易证实书给客户出交易证

实书。将证实书复印件留存。

(七)受理业务当日办理转帐手续。将申请书、交易证实书、有效凭证复印留存。

六、省分行资金业务部操作如下:

(一)交易团队向经办部门报价。

(二)营销团队审核经办部门递交的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和远期结售汇平仓交易清单,审核无误后,经办和团队主管签字,加盖印鉴相符章,交交易团队签收。

(三)交易团队接营销团队的申请书和平仓清单后,与总行叙做交易。

(四)交易团队打印交易单一式两份,由经办、复核、负责人签字,将盖有印鉴相符章的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平仓清单和一份交易单一并交运营部签收。

(五)交易团队将远期结售汇平仓交易清单和远期结售汇初步证实书复印件,一份交易单留存。

七、省分行运营部操作如下:

(一)帐务处理

(二)向经办部门发送交易证实书

(三)监控保证金帐户

第十一条交割

一、凡我行已受理其远期结售汇申请的客户,必须按申请书规定内容与我行办理交割。交割当日办理转帐手续。

二、由于贸易的复杂性,导致远期结售汇的不确定性。为此我行设定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为客户与我行办理交割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如约交割。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中,若交割日早于付汇日,应按期交割,并将待付款项存入保证金帐户;在远期结汇业务中,若收汇日早于交割日,有关出口收汇款项存入保证金户,待交割日办理结汇。第五条推迟交割(展期)

一、客户因商务合同、信用证、托收等方面原因无法按时交割可申请展期,但展期申请须在交割日(含最终交割日)上午十点以前提交。展期时客户须按当时市场价格先把交易平仓,然后按新的价格重新签订交易合同。

二、原合同价格与平仓价格之间的汇率差,若形成损失,由客户全部补足,方可予以展期;若形成盈利,则先暂留在银行,待展期交易到期时一并给予客户。

三、如果客户确有贸易等原因需要展期一次以上者,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办理展期,但业务受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业务背景并向资金部门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要避免客户进行没有实需背景的炒作。

四、对客户到期未履约的远期含择期结售汇情况,各行应根据当地外管局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违约

一、我行不受理客户提出的提前交割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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