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个人出国留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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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出国留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出国留学贷款指向出国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或其配偶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攻读正规大学预科(含)以上学位的学杂费和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或用于申请出国留学签证过程中所需保证金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根据不同国家留学政策要求,发放的留学贷款可以开具留学贷款通知书,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我行可获得贷款,该留学贷款通知书不具有任何经济担保作用。

留学贷款发放后,我行亦可根据贷款金额出具存款证明。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基本规定
第四条借款人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
(二)在贷款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若申请人为港、澳、台居民,应在大陆境内居住满一年以上;
(三)非提款型留学贷款借款人可以是留学生本人,也可以是留学生的直系亲属或配偶。

提款型留学贷款借款人必须为留学生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或配偶,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应有真实的留学需求,并能提供相应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借款人基本规定
(一)申请提款型留学贷款用于就读境外正规大学预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留学人员(拟)就读的境外高等院校应为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境外院校;
(二)有与其贷款金额相匹配的个人资产,并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材料;
(三)信用记录良好,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近24个月内未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如有,能提供相关证明;
(四)借款人至少有存款证明所需金额10%的自有存款,且自有存款能完全覆盖贷款周期所产生的利息总额的120%;
(五)能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六条按借款人可否提取贷款资金分为提款型和非提款型两类。

提款型主要用于支付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采取质押、抵押或我行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非提款型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及其关系人向外国使(领)馆申请留学签证时所需的保证资金,贷款期间贷款资金处于冻结状态,借款人不得提取,适用于所有担保方式。

第七条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个人留学贷款可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以及信用方式。

(一)质押方式
1.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处分权的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我行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以及我行发售的可用于质押的理财产品。

以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如果借款人和出质人不是同一人,出质人必须出具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本外币理财产品作质押的,借款人与出质人必须是同一个人。

2.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未到期定期储蓄存单或票面有可能影响我行行使质权记载的、国家规定不允许做质押的国债以及明确规定不能质押的理财产品,不得作为质押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名下的定期储蓄存单、国债及理财产品也不得作为质押物。

(二)抵押方式
1.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

2.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做抵押。

3.禁止以军用房、农村自建房、分行管辖地以外的房产(住宅除外)、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住所等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作抵押。

4.以住宅抵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以商用房和别墅抵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5.抵押物房龄最长不超过20年(含)。

(三)保证方式
对保证人资质的审核和担保额度的审核要严格按照《Ⅹ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用方式
以信用方式办理留学贷款的,仅限于非提款型。

第八条贷款金额和期限
贷款金额和期限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最高贷款金额和最长期
种存单及理财产品适当降低质押率。

第九条贷款利率
利率按照我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期(月、季)还息、到期还本或者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除全额质押担保外,原则上应分期(按月、季)偿还贷款。

经我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保证金
以信用方式申请非提款型留学贷款的借款人,应根据其客户资质及贷款金额缴存相应比例的贷款保证金。

保证金在贷款全部结清后方可解除冻结。

第四章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已婚者同时提供其配偶的上述证件;
(三)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质押担保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借款申请人,可提供稳定的工资收入证明,如至少过去三个月的工资卡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分红纳税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等;
2.对于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个体经营,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的股份,或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的借款申请人,可提供投资经营收入证明,如至少过去三个月的公司/个人流水、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决议、纳税证明等;
3.对于难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偿还能力的借款申请人,可提供财产情况证明,如房产证、行驶证、存单、股票、债券等;
4.我行认可的其他能证明借款人资产实力的材料;
收入证明要具有合理、合法、合情性,针对不同的群体,可以提供单项收入证明,也可以提供多种收入证明组合。

(四)留学人员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1.出国留学人员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学习期间学杂费、生活费的学校证明材料,对于留学人员尚未获得留学学校入学通知书的,借款人应提供留学人员已申请出国留学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与留学中介/留学咨询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和收据等)。

2.借款人与出国留学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
3.对于留学人员已出国在读的,借款人应提供留学人员的护照、留学签证、出入境记录以及最近1年内的学费缴纳凭证。

留学学校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留学学校出具的其他费用缴纳凭证、留学人员名下的信用卡账单等作为辅助材料。

4.对于借款人提供的外文材料,应一并提供相应的翻译件(分行有自行翻译能力的除外)。

若翻译需要专业机构支持的,可要求客户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件以及翻译公司的翻译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五)以第三人权利质押的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质押授权书;以房产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所有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房屋非抵押人及共有人生活必须唯一住所证明(如其他房产证明、抵押人及共有人书面声明等);
(六)以法人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
(七)我行要求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五章贷前调查
第十三条贷前调查由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负责。

调查要点包括:
(一)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品行、能力、个人资产情况,包括借款人人品、家庭直系亲属、是否有不良行为习惯、社会经历、个人资产等;
(二)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权属情况以及设立抵(质)押的合法合规性,了解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和租赁情况等;
(三)通过网上查询、电话咨询等方式核实留学人员的留学学校、专业、留学证明材料(留学学校入学通知书等)以及留学中介/留学咨询公司的真实性;留学人员就读院校为境外高校的,需提供教育部网站上的查询结果;
(四)借款人申请非提款型留学贷款的,客户经理及借款人应提前确认留学国家使领馆是否认可本行出具的财力证明;
(五)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金用途及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
(六)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就授信/贷款额度、授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撰写调查报告,填写《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申请表》(附件1),明确提出意见。

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及材料,签署
明确意见。

第六章贷款审批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和审批由各分行有权审批人/机构负责,按照我行个人消费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查和审批。

有权审批人/机构负责审查借款申请的合规性、借款人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业务经办机构初审意见的准确性,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申请材料应退回补充调查。

各级受理人员和有权审批人/机构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担保人等应面签《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客户经理负责面签见证工作(可以在贷前调查阶段同时完成)。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
(一)落实担保条件:
1.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客户经理和柜台人员负责办妥质押凭证冻结手续,并按质押物相关管理规定保管。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派我行员工与抵押人(或被委托人)到当地房地产等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进行核保。

核保人应双人核保,并填写核保书。

核保人应现场监督担保方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保证合同、承诺函、核保书等需要核保的合同、文件上签字、盖章。

4.非提款型贷款发放前,应进行以下操作:
(1)客户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如为存折形式,取款方式为“凭证件”)作为提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同时用于活期保证金账户和定期存单账户结清产生利息的入账。

(2)客户在个人活期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当于拟开立存款证明10%以上的资金(具体金额根据客户贷款期限确定,最低必须覆盖在我行贷款期间利息总额的120%),进行全额冻结。

(3)客户按我行格式出具《借款人授权承诺书》(附件2)。

(二)贷款发放
非提款型贷款应直接发放至客户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并进行以下操作:
1.经办人员在资金到账后,协助客户将个人结算账户中的资金转为同名定期存单(支取方式为“凭证件”)。

2.经办人员以柜台按照客户需求开立个人存款证明或个人贷款证明,并在个人存款证明我行留存联注明“此存款来源于本行发放的贷款”。

3.经办人员应立即将存单履行冻结手续,并将存单双人封包入库保存。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对于提款型贷款,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支付给借款人: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我行个人授信业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采用受托支付的:
1、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我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2、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3、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对于非提款型贷款,贷款资金可直接支付到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上(或开具定期存单),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同意由我行对账户中的贷款资金进行冻结看管,贷款资金不得提取。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机构负责落实日常贷后管理工作,通过实地检查、资金监控、信息系统、外部监管等渠道及时发现和识别预警信号,定期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违约、财务情况或授信担保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应及时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及风险预警等规定采取措施,确保我行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我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加强逾期贷款的催收和管理。

第二十条贷款档案按重要程度进行分级,按级别管理。

具体档案管理按我行档案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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