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流动人口儿童管理办法》立法依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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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区县,但在当地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儿童;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监护人是指儿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或组织。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第三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常住儿童及流动儿童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规定免疫规划工作范围,落实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八条
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卡、证、册等资料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接种单位应对迁入、迁出儿童免疫规划卡、证、册等实行分类存档。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
第九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接种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技术指导,及时收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信息。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流动儿童监护人应及时到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证。接种单位应按照免疫规划程序对儿童实施免费接种,认真填写《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第七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入时,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现居住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规划接种任务;对无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流动儿童监护人应及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免疫接种。流动儿童迁出时,接种单位应及时出具免疫接种有关证明资料。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的领导,把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常规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卫生、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一)卫生部门要加强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效果评价。
第六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摸底登记和接种报告制度。各接种单位要每月从辖区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委员会等渠道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每月摸底登记辖区流动儿童,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专用报表报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要对流动儿童的接种卡、册做好填写工作,随时掌握变动情况。流动儿童接种情况专用报表报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财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儿童暂住证时,应告知流动儿童监护人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有关预防接种证件。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接种单位动员市场中流动儿童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五)教育部门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填写有关查验登记册。对漏种者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十条
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接种单位做好免疫规划工作。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随时收集辖区内流动儿童迁入情况,督促流动儿童到就近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通道侗族自治县流动人口儿童管理办法》立法依据对照条
为了加强我县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提高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区县,但在当地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儿童;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监护人是指儿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或组织。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第三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常住儿童及流动儿童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规定免疫规划工作范围,落实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八条
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卡、证、册等资料管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接种单位应对迁入、迁出儿童免疫规划卡、证、册等实行分类存档。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
第九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接种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技术指导,及时收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信息。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流动儿童监护人应及时到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证。接种单位应按照免疫规划程序对儿童实施免费接种,认真填写《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第七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入时,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现居住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规划接种任务;对无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流动儿童监护人应及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及时进行免疫接种。流动儿童迁出时,接种单位应及时出具免疫接种有关证明资料。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的领导,把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常规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卫生、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一)卫生部门要加强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效果评价。
第六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摸底登记和接种报告制度。各接种单位要每月从辖区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委员会等渠道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每月摸底登记辖区流动儿童,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专用报表报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要对流动儿童的接种卡、册做好填写工作,随时掌握变动情况。流动儿童接种情况专用报表报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财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儿童暂住证时,应告知流动儿童监护人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有关预防接种证件。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接种单位动员市场中流动儿童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五)教育部门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填写有关查验登记册。对漏种者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十条
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接种单位做好免疫规划工作。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随时收集辖区内流动儿童迁入情况,督促流动儿童到就近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通道侗族自治县流动人口儿童管理办法》立法依据对照条
为了加强我县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提高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