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区发展党员记实制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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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发展党员记实制、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记实制的对象,是指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票决通过同意接收的预备党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示制、票决制的对象,是指提请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预审制的对象是指提请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的对象,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直接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发展党员记实制
第五条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要求,
遵循“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工作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推行发展党员全程记实制。
第六条发展党员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发展党员过程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
过程记实,主要记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对确定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阶段,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阶段,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阶段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培养情况、考察情况、政审情况、公示情况、党组织讨论情况、票决情况、谈话情况、审批情况等相关内容。
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载在发展党员过程中需要说明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包括,各阶段公示期内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政审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需要延长考察期、预备期的原因及延长的时间;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表彰或处分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发展党员记实工作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建立发展党员记实台账,按阶段、分步骤,客观、真实地填写《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无论党员是否发展成功,都应将《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归入本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章发展党员公示制
第八条经过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和审查,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党支部委员会讨论之后,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本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委员会讨论之后,提请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九条公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简历,思想工作表现,个人奖惩情况,申请入党时间,接受培养情况等。党员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时间,培养人或介绍人姓名、党内职务等其它内容。
第十条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单位、行业特点,按照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因地制宜,在通过公开栏、公告栏等张贴公示材料予以公示的基础上,还可通过干部职工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内部发函、电视媒体等多种有效形式,进一步扩大公开公示范围。应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指派专人受理党员群众口头、书面或电话等情况反映。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凡是实名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通过匿名形式反映的问题,若问题比较具体,有实质性内容,也应调查核实。对反映出来的问题性质比较恶劣,情况比较严重,初步判断已构成违法违纪的,要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介入。对所反映的问题已作核实处理的,一般不再重新调查。
第十二条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相关党组织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并根据公示及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下一步工作。调查期间,除走访党员群众,查阅相关资料档案外,还应听取公示对象本人对反映问题的说明,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公示结果要及时向公示对象反馈。有关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公示对象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监督。对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对经公示发现确不具备入党条件或转为正式党员的对象,应延长培养期或考察期,党组织要与他们交心、谈心,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对考察中已掌握的不属实或不影响入党的问题,应向党员群众说明。
第十四条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严格保密。对于泄密者,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借公示之际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公示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同时,要归入本党组织发展党员的工作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发展党员票决制
第十六条在党支部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转为正式党员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票决工作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坚持客观公正,对票决对象应一视同仁,确保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客观、公正地参与票决。
第十八条对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票决对象的,必须逐个讨论、票决。
第十九条对每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能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其他党员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但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条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投票人必须作出唯一选择。
第二十一条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召开党员大会票决。“同意”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票决前,须坚持发展党员程序。包括,票决对象汇报个人有关情况,入党介绍人、考察联系人、党支部报告票决对象的有关情况,与会党员对票决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第二十三条票决具体程序为:
(一)从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推选工作人员(监票人、计票人,一般不少于两名);
(二)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
(三)工作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四)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五)投票;
(六)工作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汇总至《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单》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单》;
(七)监票人向党员大会报告票决对象得票情况;
(八)在本次党员大会期间,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根据票决结果,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票决对象提出“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的意见;对拟转为正式党员的票决对象提出“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九)将党支部委员会意见提请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党员大会决议;
(十)党支部负责人填写《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单》或《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单》中的“党支部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