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票据权利责任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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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三)追索内容(本金+利息+费用) 1.持票人的首次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知识点: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
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提示】票据一旦丧失,票据的债权人不采取措施补救就不能阻止债务人 向拾获者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正当票据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 2.补救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 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链接:特殊地域管辖中,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知识点:票据权利(★★★) 五、票据权利的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6.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7.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二、票据追索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 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的
知识点: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VS追索权
知识点: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 对应的代价。
知识点:票据权利(★★★) 【注意1】对价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 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
向持票人付款。
知识点:票据权利(★★★)
挂失止付
失票人发出
知识点:票据权利(★★★) 4.公示催告 链接:公示催告属于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是非讼案件的一种
链接:票据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之一是“支付地”的人民法院
(1)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 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 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三章
例题
【举例1】追索权的综合考核(2018年不定项) 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一张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8日。乙公司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
【提示】如果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
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 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2.票据权利时效的具体规定(记忆口诀:263代表2年、6个月、3个月) 时效 2年 情形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 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提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公司,当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贷款。而后,丙公司又将
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要求提供保证,戊公司和己公司应丙公司请求 办理了票据保证相关手续,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汇票到期日,丁 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提问】丁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第三章
例题
【分析2】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戊公司和己公司行使追索 权。
03


知识点: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 【提示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向谁行使: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 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谁可以行使: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 被背书人。
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 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提示付款期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遂向前手 发起追索。 【提问】戊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第三章
例题
【分析1】戊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第三章
例题
【举例2】追索权的综合考核(2018年不定项) 甲公司签发并承兑一张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交付乙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 6个月 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提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
知识点:票据权利(★★★) (二)方法 1.按期提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或提
示付款。
2.依法证明:持票人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根 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 (三)时间地点 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 所进行。
第三章
例题
【例题· 单选题】(2017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追索权行 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B.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 C.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D.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追索权分为到期前追索和到期后追索,选项A错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选 项BD错误。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5.拒绝付款: (1)抗辩: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
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
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提示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
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 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知识点:票据权利(★★★)
付款请 求权
第一顺序 收款人 最后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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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第二顺序 收款人 最后被背书人 保证人 背书人
前手的权利。
知识点:票据权利(★★★)
【注意2】 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 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
知识点: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一)概念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提示2】票据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什么时候行使: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
在时;
向谁行使: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 谁可以行使: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 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记忆小贴士】和付款请求权比多了个“宝(保证人)贝(背书人)”。
知识点:票据权利(★★★) 3.挂失止付: (1)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 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知识点:票据权利(★★★)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和填明“代理付款人”字样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知识点:票据权利(★★★) (2)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时间: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4)地点: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5)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
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记忆小贴士:追索人就是4项票据行为加个“人”字)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
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 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 行为无效。
(6)判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点:票据权利(★★★) 5.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
(2)再发生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四)追索权的行使 1.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 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 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2)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 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 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限法律后果: (P79)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 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一、票据责任 1.概念: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2.票据责任的各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 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知识点:票据权利(★★★)
(3)挂失止付通知书的记载事项 ①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 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
知识点:票据责任和票据追索 4.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
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票据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票据 当事人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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