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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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工程 所在 地 县级 以上 建设 主管 部门
15日内
决定是否 许可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或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领取之后,3个月内应组织开工。 因故不能开工,应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
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的,或超过延期时
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四、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权利
对于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 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 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也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 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节 建筑许可制度
一、建筑许可的概念及意义
建筑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 行为。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许可的表现形式:施工许可证、批准 文件、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二、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 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的一种制 度。
第五章建筑法
一、建筑法的概念
狭义的建筑法: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广义的建筑法:
调整建筑领域内建筑行政管理机关、建设 单位、建筑从业单位及从业者以及其他有 关组织和自然人之间在建筑活动中所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一、一般规定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权利义务。
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 固定价 可调价 成本加酬金
二、发包与承包
发包: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
其中直接发包主要适用于特殊工程,如保 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
承包
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方对合同承担连带责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 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 正。
五、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 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另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已经取得规划许可
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 单位应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 工的证明。
《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面积300平米 以下的工程。
任 分包:可分包非主体部分,不得肢解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事项
禁止转包; 禁止肢解分包; 禁止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禁止再分包。
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及范围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 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项目管 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 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 范围
《建筑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 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第8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 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 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 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 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 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筑法》第84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 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四、《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适用先进
技术、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 理方式。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利益,不得干涉合法进行的建设 活动。
强制监理的范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 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 的其他工程。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被监理 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的义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 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 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对施工 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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