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的权利与责任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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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费者的权利与责任应如何理解

消费者的权利不断扩张,保护体系也不断深化和完善。与此同时,人们意识到消费者在被保护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对自己承担的责任和对社会承

担的责任。

□消费者必须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任,为此消费者应当努力学习有关知识、收集必要信息。消费者不仅要尽到对自己的责任,还应当在经济系统中发挥

选择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工作自去年启动以来,消费者的权利应增加哪些内容立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自上世纪60年代消费者的权利被明确提出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确认,并成为消费者保护的纲领。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下,世界各国以消费者的权利为保护理念,建立起各自的消费者保

护法律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的权利不断扩张,保护体系也不断深化和完善。与此同时,人们意识到消费者在被保护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对自己承担的责任和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修改之际,笔者撰文拟

探讨消费者的权利与责任的相关问题。

不断扩张的消费者权利

回顾历史,“消费者权利”概念的第一次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再度兴起的背景下,美国总统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首次出现的。它最初被提出时只包含了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选择商品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1969年,尼克松总统在此基础上又补充了消费者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它们被公认为是消费者的五项基本权利。1975年,福特总统又添加了新的内容,即消费者有受

教育的权利。

随着消费者运动的不断深入,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了消费者的八项权利,分别是:得到必需的物资和服务借以生存的权利;享有公平的价格待遇和选择的权利;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足够资料的权利;寻求咨询的权利;获得公平赔偿和法律帮助的权利;获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

为“消费者的人权”。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费者保护指南》补充了消费者的结社权。但是,消费者的权利不只限于上述几项,随着消费者权益的扩张,消费

者享有了更多的权利。

发达国家消费者保护起步早,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早已超出了基本权利范围,赋予了更广泛的内容,如合同解除权、购物反悔权、个人信息保密权、方便救济的权利、不作为诉讼权等,实现了对消费者较为全面的保护。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受教育权、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

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大都局限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受损害情况的变化,九项权利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保护的需要,需增加权利保护的种类。

具体而言,与消费者个体利益关系密切的权利应考虑增加如下几项:个人信息保密权,即禁止将消费者在消费时留下的个人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购物反悔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地撤销自己的购买行为、取回已支付的货款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多途径方便救济的权利,即提供多种方便、低廉的适合于消费者纠纷特点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如设立小额法庭、消费仲裁等。

此外,与消费者群体利益关系密切的权利应考虑增加:不作为诉讼权,即对侵害消费者集体利益的行为,由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团体或公共机构针对有争议的侵权行为行使停止侵害的不作为诉讼请求的权利。

与权利相对应的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的责任,并非指与具体责任形式相联系的法律上的义务,而是消费者应有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因为消费者保护既是社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法律

的责任,也是消费者自己的责任。

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运动中,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了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应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于是消费者运动的国际协调机构“国际消费者联盟”于1979年提出消费者拥有八项权利的同时,还提出了五项消费者的“责任”。这五项消费者的责任是:批评性意识,指对商品、服务的用途、价格、质量产生敏感意识,持有怀疑态度的意识。自我主张与行动,指消费者自作主张、进行公平交易的责任。社会责任,指消费者要时刻意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对他人的影响,特别是对弱者的影响。环境意识,指消费者要认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团结合作,指为拥护、促进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消费者要团结一心、互相合作。

这五项责任伴随着权利提出后,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响应,英国发起了“绿色消费者”活动,一些国家还通过立法加以提倡。例如,日本从1983年开始,在其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历次修订中,都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责任。日本的“消费者责任”是指消费者对靠自己的自由判断所采取的行动、所进行的选择必须负责。1990年以后,日本消费者要求环保型生活,消费者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得到了加强。2004年修订该法,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在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两项任务:“1、消费者应当努力主动地学习与其消费生活有关的必要知识及收集必要的信息等,自主且合理的行动。2、消费者应当努力考虑合理保护与消费生

活相关的环境保全及知识产权等”以唤醒消费者的责任意识。

消费者必须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任,为此消费者应当努力学习有关知识、收集必要信息。消费者不仅要尽到对自己的责任,还应当在经济系统中发挥选择的作用。即消费者应该自觉地意识到今天所进行的购物选择不单单是自己的行为,它关系着明天什么样的商品和服务将继续被提供、什么样的商品将得到开发、将以什么方式销售、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

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并有所行动。

消费者对保护环境也有不可忽视的责任。从生活中注意对环境的保护,使地球环境不再持续恶化,是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应该意识到选购、使用对环境污染小的商品和服务,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消费者还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消费习惯也能影响环境和他人。

消费者的自觉且具有导向性的行动是消费者主体的体现,也是消费者保护更高层次的要求。我们应当借鉴日本的做法,对消费者提出倡导性要求,即规定消费者应努力学习和收集与消费生活相关的知识与信息,自主且合理地行动;消费者应当努力考虑自己的消费行为对

他人、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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