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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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共青团工作战略发展规则》,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全国、省有关“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台、车、船、站、所、店、柜组)和青年工程。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计经委、金融、公安、建设、工商财税、供销、市场、旅游、邮电、供电、个体劳动者、卫生、交通等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工业企业中开展,争创活动以分行业开展为主,应纳入各争创单位党政工作序列,由团组织在党政指导下具体实施。
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五、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做贡献。
六、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入认识“青年
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基本条件、考核标准及否决因素
七、“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班、组、队、台、车、船、站、所、柜组及重点工程)。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4、积极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创建工作得到本单位领导重视,工作成效得到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八、“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及其权重:
1、组织领导(10%)
党政领导重视,争创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列入党政工作序列,建立健全争创工作机制;注重舆论宣传,营造争创氛围;加强经常性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推广经验,注意积累创建工作材料。
2、思想道德教育(15%)
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扎实有效地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敬业爱岗、职业道德、文明意识教育,抓好新时期艰苦奋斗和创业精神教育。
3、工作环境建设(15%)
工作(服务)环境及其卫生包干场所环境整洁、美观;争创岗位或窗口有明显的创建标牌,服务行业同时应在显著位置显示创建服务规范和监督承诺措施。
4、业务工作(50%)
全面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经济效益名列系统或单位前茅。上岗时间按照要求着装,做到整洁规范,除特殊工种外,必须佩戴工号章,团员必须佩戴团徽。有业务技术精、带领集体争先创优的创建带头人。经常性开展岗位练兵、比武、培训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攻关等“五小”活动。
5、共青团基础工作(10%)
团组织健全,基础工作扎实,号召力、战斗力强,扎实有效地开展以争创活动为重点的团工作,团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
九、“青年文明号”否决因素:
有下列七项否决因素之一者,经核实,取消争创资格或强制撤销牌匾,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含团员有团纪处分);
2、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4、在文明单位、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抽查本岗位扣分的;
5、本集体成员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本集体成员中有赌博打架,服务行业中有与顾客吵架行为的;
7、不使用争创青年文明号工作手册的。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十、“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推荐、申报、考核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参评对象必须是申报参加创建工作一年以上的集体。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必须保持本级别“青年文明号”荣誉一年以上。
十一、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二、市“双争”委员会根据各系统、行业上报的材料,会同有关单位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我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市“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第四章表彰奖励
十三、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将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全市本年度“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十四、基层单位可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要把表彰奖励纳入单位奖励体系,将“青年文明号”成员的工资、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十五、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监督管理
十六、实行“青年文明号”档案制度。逐步完善“青年文明号”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