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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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
管理办法
苏州市规划局
201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适用本办法;下辖县级市和吴江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和城市规划实施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实施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包括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管理,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江苏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要点》和《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启动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 (一)苏州市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等有重大调整;
(三)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一)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的5倍以上;
(二)用地规划指标有重大调整的项目;
(三)重要的交通类项目;
(四)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类别 代码 启动指标 单位 核心区 住宅 T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2
商业 T02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
服务 T03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
办公 T04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 场馆与园林 T05 机动车位 个停车位 ≥100 医疗 T06 机动车位 个停车位 ≥100
学校 T07 应编制
交通 T08 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应编制
工业 T09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10
混合 T10 总建筑面积(机动车位、用地面积)≥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T01~T09)的启动阈值 机动车位 个停车位 ≥200
其他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类别 代码 启动指标 单位 外围区 住宅 T0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3
商业 T02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2
服务 T03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2
办公 T04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2
场馆与园林 T05 机动车位 个停车位 ≥100 医疗 T06 机动车位 个停车位 ≥100
学校 T07 宜编制
交通 T08 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宜编制
工业 T09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10
混合 T10 总建筑面积(机动车位、用地面积)≥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T01~T09)的启动阈值
机动车位 个停车位 ≥200
其他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注:① 核心区指“姑苏区及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的重点区域”,外围区指“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和相城区在重点区域以外的地区”,参见附录1。
② 建设项目类别划分参见附录2。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
(一)需封闭道路或占用道路的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等交通设施项目(T08);(二)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产生影响的非交通市政工程项目(T11);
(三)对道路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大型活动项目。
对交通有严重影响、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
注:① 占用道路是指需占用≥3米以上机动车道,占用时间超过7天。
② 非交通市政类项目指的是管线施工等。
第三章 编制审查
第十条 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由规划编制组织机关负责,针对规划的具体任务、内容、深度等技术特点,加强空间结构、土地利用和设施布局等规划方案的交通影响分析,特别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的要求,对规划编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及地块的交通供应、组织方式与用地开发等进行互适性分析,对规划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以及相关指标进行校核修正,有效发挥交通对土地利用的引导作用,促进合理布局和交通减量,为后续规划实施管理提供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在规划正式评审前,由规划编制组织机关组织规划、交通等方面专家进行交通专项评审,并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优化规划方案。
第十一条 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编制,重点对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交通需求和周边交通设施支撑能力等要素进行综合研究,为确定项目选址提供支撑或通过交通影响评价核实项目开发强度,确定出入口位置、交通组织、设施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一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规模较大或对外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编制。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作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重要支撑,一并上报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落实审查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三条 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占道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交通疏解方案一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