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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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 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②,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解读: 1、《物权法》用了很大的篇幅明确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国家 所有权的行使和基本原则以及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采取多种措施和 多种法律手段防治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国有财产的保护,以维护 公有制经济。同时也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明确私有财产的 范围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2、物权法的主要功能是“定分止争”。反映了一种从“所有” (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到“利用”的发展趋势(例如对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 3、物权法定原则:非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物权(反例为信托产品收 益权)。
除外情况: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 效力;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质权
1、金钱是否可以质押?金钱本身不能作为质押物,但如果将金钱 特定化,例如特户、封金等,则可以质押。
2、动产质权自交付时生效。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例如汇票、 本票、支票、存款款单、仓单、提单自交付时生效),没有权利凭 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 除外。所以我们在做保理的时候,一定要查明该笔应收账款上是否 设定了质押。
四、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 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 置权是唯一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特点:1)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2)需债 权已届清偿期。
《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产生于合同关系,例如保管、运输、加工 承揽等。《物权法》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可以基于合同之债,也可 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侵权之债。
五、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权 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担保物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为触发条 件,主要体现为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从担保财产变卖、拍 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获得先位清偿。 四种例外: 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2、新老划段(2006.8.27《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前形成的未清偿 职工债权,以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3、在担保财产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 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担保物权人可以就买卖款进行优先受偿)。 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为民事活动中、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排除了因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因身份关 系产生的民事关系、因国家管理产生的经济行为对担保物权的使用。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 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五、动产的交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 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解读:《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意思主义与交付相 结合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了要有当 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还要进行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四、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 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显然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都应当进行依法登记。但要注意物权生效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当事 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这里的交付指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四、所有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物权的原型),是财产权利的核心内容。
所有权的外在表现: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限定物权 (他物权),虽然他物权可以优先于所有权行使,但用益物权人和 担保物权人行使权益,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具体表现为:他 物权人不得超越权利范围支配标的物;应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合理 利用标的物;期限届满后应返还标的物。
二、抵押权
1、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2、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 3、流质契约:又称绝押合同,指在抵押权设立时至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在主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 清偿时,抵押人将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的条款。《物 权法》禁止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与折价、拍卖变卖的区别) 4、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 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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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主讲人:李楠 2015.5.13
《物权法》 《民法》
目录
一、序言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几个概念 四、所有权 五、担保物权
第一部分 序言
《物权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前后历经十四年之久,共收到人民 群众提出的意见一万多条;先后召开一百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 并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 进行了七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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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内容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留置权
占有
三、物权的公示制度
物权的公示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 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 动产—占有或交付 物权转移的时间点也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国际贸易中,FOB价格的货物以越过船舷视为交付,通常也在此时 货权转移给买方。 除外特例:交付是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法,但民用航空器、 船舶和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必须交付外,未经登记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第三部分 几个概念
一、物及物权的概念
物的概念:不动产(土地、房屋、桥梁、耕地、草原、道路、通讯 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不动产(汽车、轮船、机器设备、家 具、衣服等) 物权的概念: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物权的归属性和排他性集中体现李它在本质上是人与人 的关系,即物权的权利主体和所有不特定人之间的关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最高院认为,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 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物权优先,另有规定/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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