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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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1]180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29
【实施日期】2011.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和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方
案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1〕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出让金清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市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清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指导,依法处理”要求,查清市区闲置土地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制定处理办法,集中清理闲置未开发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范围是市区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三、清理原则和方式
清理闲置土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依法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清理方式:
(一)收缴土地闲置费;
(二)依法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三)依法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五)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
(六)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七)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调查摸底。市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分门别类汇总形成闲置土地目录。
(二)通知用地单位。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用地单位对认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各有关单位提出清理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闲置土地目录和用地单位申辩材料,按照自身管理职能对各宗地说明情况,提出清理建议。
(四)汇总建议。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单位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
(五)拟定清理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拟确认为闲置的土地,结合各有关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清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认定闲置土地的理由、依据;
2.清理工作牵头部门或单位;
3.清理工作协助部门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