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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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

摘要:本文以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为论点。分别从当前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以及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着手提出问题。进一步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分析论证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最后得出结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是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问题的有力措施。

关键词:辩护人刑事诉讼代理人权利本源

前言: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草案全文也已公布,对这回的第二次大修已引起法律界、学术界及国人的普遍关注,它将涉及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大多数学者将注意力集中在“大义灭亲”、律师辩护权“前移”,至少当前在这些问题上已初步达成共识。在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人数的规定上“门庭冷落”,但是在法律实务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人数问题已逐渐凸显,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已是大势所趋。为了建立健全民主政治和法律,完善刑事诉讼法是当务之急,我们完全有理由疾呼:亟待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

一、问题的提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

与人。而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在法理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权利本源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要求上二者具有一致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从目前我国法律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上可以看出二者是一致的。一般而言,我国法律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定在1-2人。

在法律实务操作中,法律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也极大的限制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辩护权、诉讼权。在大多数案件中,由于辩护人或者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在1-2人,加上案件较为复杂以及现有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参与案件的时间固有缺陷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权利没有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已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实际上,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案件中均存在类似问题。

二、理论基础———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

不管是刑事辩护制度还是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二者在制度的设立上都有着其坚固的制度基础。对于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来

讲,其制度基础就是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问题。如果我们抛开权利本源来谈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等于是无源之水。因此,要想把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这个问题说清,就有必要先把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说清楚。

(一)辩护人的权利归根结底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我们所指的辩护权也就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告进行为自身辩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1犯罪嫌疑人、被告嫌疑人享有辩护权,标志着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将作为程序主体维护自身权益。而只有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种辩护权,才能保证其与检察官具有同等诉讼地位,才能保证其基本人权并得以充分行使。没有真正主体地位的确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权根本得不到保证。

从辩护人制度的设置目的上看辩护人权利来源,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出该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通常一项制度的设置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总是会发生偏差或者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对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不了解,因此很难保证其为自身辩护,因为他就根本不知道自身享有哪些权利,是否该申请回避等问题不知道。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其并不能去行使调查取证、阅卷等权利,因此,辩护人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充分保证犯罪

1《刑事诉讼法学新编》陈光中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刑事诉讼代理人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及当事人的代理授权。2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复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控告、请求审判监督、起诉、发问、质证、申请重新鉴定、辩论等权利。而这些权利全部都可以由被害人授权代理人行使,因此,我们可以说刑事诉讼代理人权利的本源就是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代理授权。

通过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进行合理的解析,我们对于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有个清晰的认识。制度设置的本身是为了更好的与立法者的初衷相吻合,而对于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来讲,立法者更愿意看到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在增加被害人权利上起到应有效果。既然现有的立法现实基础已经发生改变,那么我们就必须对原有的立法规定作出一定调整以满足现实需求。我们可以说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源与该项制度设置的目的都是相一致、相契合。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本源作为增加辩护人数与刑事诉讼代理人数的理论基础也就不难理解。

三、现实基础———诉讼实践要求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

我国法律规定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限定在1-2人。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受限,严重的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而当前这种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受限的现实

2《试论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有关问题》陈国芳法学学刊第18卷第6期

情况严重的阻碍了法治民主社会的建设。因此,当前影响辩护人制度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规定的人数问题的原因也就成为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现实基础。

第一、辩护人与代理人从无到有为进步,从少到多为更大进步。

过去,我们认为法律只所以规定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在1-2人,一方面考虑到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为,过去我们人均收入不高的情况下,普通民众对律师费等高额支出很难以承受,如果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不做限制也没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在当时情况下,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的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因为,过去我们法律部完善,法律规定较少,案情较为简单,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限制反而有利于诉讼的进展。

现在,我们的现实情况发生改变,即对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限制的法律规定依据的现实情况发生改变要求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从无到有是进步,从少到多是更大进步。现实基础要求我们增加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我们没有理由不增加,并且这种进步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必须增加人数。

第二、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普通民众富裕起来,有能力支付更多律师费。

过去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受限,人民群众刚刚解决温饱问题,没有过多的资金用来支付律师费,因此也就没有能力请过多的律师辩护或委托刑事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将辩护人或刑事诉讼代理人人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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