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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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及其效力
摘要:由于信息系统故障以及支配人员无意的失误造成的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错误是电子交易法律问题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所谓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就是电子代理人作为交易工具所表现于外的意思表示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带来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外观主义抑或是意思表示主义需要具体分析。
关键词: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错误
一、电子代理人概述
在Internet环境下,一种可以称之为“电子代理人”的电子自动交易系统正被广泛地应用,从而使现代商业交易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在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商会、行业组织中普遍适用。按照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的规定,电子代理人是指被用来独立地进行某一行为,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独立做出反应,而在做出此种行为或反应时全部或部分地无需人为检查或行为的计算机程序或其他电子自动装置[1]。
我国对“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电子代理人是一些计算机程序和自动化手段,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能够在没有人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去完成某些行为,起代理人的作用[2]。有学者认为,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者履行做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
综上所述,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首先,电子代理人可以不需要人的干预而独立地对某些信息做出反应,具有智能性和自动性。其次,电子代理人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是一种被预先设定程序的、执行人的意思的居中的工具。第三,电子代理人应当体现交易主体的意志。
一是作为实体机构“代理人”的电子服务终端,如ATM机、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等;二是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自动交易系统,如网上证券自动交易系统、作为主要网上支付系统并且可以买卖基金、纸黄金等金融产品的网上银行等;三是以B2C(Business-to-Consumer)和C2C(Consumer-
to-Consume)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如卓越亚马逊、当当网和淘宝网等,一些日益兴起的拍卖网站也可算在此类。
可以看出,电子代理人已经广泛地适用到了人们的普通生活中,而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法律和经济名词。然而,随着网络技术适用的深入,电子代理人必将出现新的形式,其范围和类型也将会不断扩大。
电子代理人是网络和电子世界中虚拟的产物,虽然它也使用“代理”一词,但它和民商法理论中的“代理”和“代理人”不能混为一谈。电子代理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它只是一种按照固定的程序设置执行人的命令,智能化和自动化的交易工具,即它没有所谓的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电子代理人并不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然而,如果否认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这势必会导致许多电子合同趋于无效,这将会给电子商务领域带来巨大的灾难。那么,一方
行为人通过电子代理人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该如何定性呢?第一种解释是“工具”说,即电子代理人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交易工具,它是商事交易人脑与手的功能的结合与延伸。解释之二是“自动售卖机”说,这也是一种普遍的解释,即可将电子代理人的自动应答功能,等同于自动售卖机[3]。
有观点认为,电子代理人的存在,正是说明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通过事先编制或认可的程序得到了全面地反映,更何况当事人可以在程序运行过程中随时介入以表达当事人意思,因而,可以认为电子代理人自动订立的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成立并生效。正常情况下,电子代理人反映的是设置程序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电子代理人作为电子商务中与对方当事人直接交易的工具,其所表示出的意思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不一致。
二、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错误
在有电子代理人参与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
如在大多数的B2C合同中,由于电子代理人是被按照固定程序设置好的自动化交易模式,在消费者使用一个信息系统订立合同时,如果该信息系统没有提供检测、避免或纠正意思表示错误的合理方法,就使得消费者的错误意思表示根本没有撤回的可能,而消费者的操作失误在实践中确实是比较多发的[4]。然而,现在绝大多数的信息系统都会提供检测、避免和纠正意思表示错误的合理方法。比如,设置大量“确认”窗口,在对方发货前消费者可以撤回、修改订单等。如果
商家的信息系统没有提供检测、避免和纠正方法,那么消费者因一时失误而作出的错误的操作就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合同并不能发生效力。
这又可以分为由系统故障导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以及由电子代理人支配方无意间失误所导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因为由消费者的失误引发的错误一般都有可以纠正和避免的机会,而电子代理人的所外露的意思表示即使和支配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也很难被支配方检测出来,往往是在消费者与其订立合同时才被消费者发觉,而这时就要面对合同的效力问题。比如某年春运期间,某航空公司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机票以头等舱20元,经济舱10元的价格狂卖300余张。再如“中国黄金第一案”中,两大学生利用银行买卖纸黄金交易系统的漏洞狂赚2 000多万元。如何确认这类有争议的合同的效力是关键问题,且这种情况较为复杂。
三、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分析
对于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况下,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每当出现这类案件时,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论。在“中国黄金第一案”中,一方大学生坚持合同有效,获得了许多社会普通民众的支持,而银行方面则划走巨款,并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合同。航空公司机票案中,经过了一番波折,最终航空公司确认机票有效,自行承担了所有损失,赔本赚吆喝。但这种自行承担的行为毕竟是少数。法律必须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才能避免继续出现这类纠纷。
1.外观主义
根据该原则,商事交易行为人的行为意思应以其行为外观为准并适用法律推定规则;商事交易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适用“禁止反悔”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交易行为的外部意思为准,不探究其内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确立交易行为有效。
2.意思表示主义
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行为人意思被视为法律行为的核心。如果达成某项交易的意志不存在,这种交易是无效的。因此,对于这种意思表示错误的行为,意思主义要求,透过电子代理人,分析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表示与真实的意思不一致,确认交易行为无效。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行为人的内在意思,而在于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应以行为人外部表示为准,因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如何,并不是局外人所能知道的。在表示主义理论下,意思表示错误使得交易行为成为可撤销的行为。
在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错误的情况下,不能笼统地把交易行为认定为无效行为或者是可撤销行为。应当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分析。
1.对于善意相对人,应该以外观主义确认交易行为有效
善意相对人指的是不知道该错误的存在没有意图主动利用该错误的相对人。具体来说,如果符合以下标准之一,都可以称为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