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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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201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等部门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筑修缮单位)。
第二章统筹基金收取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不含城乡私人建筑建设),均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取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统筹机构缴纳。
第六条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郊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直接向统筹机构缴纳;
(二)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下同)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统筹机构委托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独立管理机构的各类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由统筹机构委托其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四)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二次装饰工程,由统筹机构委托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收取;
前(二)、(三)、(四)项委托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由委托收取单位按月划拨统筹机构专户。
第七条实行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的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揽工程,应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按工程所在地的劳保基金费率向统筹机构缴纳。
第八条统筹机构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对工程量较大、工期超过三年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并承诺缴纳期限和缴纳责任的,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收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工
期在三年以内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建筑企业对未按规定交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拒绝开工,对擅自开工的企业,统筹机构不予拨付劳保基金。
第三章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条劳保基金实行统收拨付、统收统支相结合的支付形式。
(一)实行统收拨付的本省(含省)所属建筑企业,由统筹机构从报建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中按陕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标准拨付给建筑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统收统支的建筑企业,由统筹机构在保证劳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以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一)至(三)项费用,按企业实际发生额逐月拨付;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四)至(八)项费用,按企业建安总产值中实际实现劳保统筹基金的数额确定系数,分次拨给,由企业包干使用;
(四)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统筹办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或按总分包合同金额比例分别拨付给总、分包企业。
第十一条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二)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副食品价格补
贴;
(三)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和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四)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六)《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七)按规定在劳动保险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在本市承担工程项目的建筑企业,开工时应填报《陕西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预收联系单》,通知统筹机构核对工程的劳保基金收取情况,并以联系单及有关资料领取劳保统筹基金。
第四章统筹基金管理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由统筹机构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纳入劳保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市辖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统一汇入统筹机构指定账号,由统筹机构拨付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统筹机构应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制度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障劳保统筹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参加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后,建筑企业中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仍由企业按劳动部门规定办理。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所在企业负责,企业应按月将离休、退休、退职
人员变动情况报统筹机构。
第十七条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费按照省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标准缴纳。
对拒不缴纳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除并按拖欠日加罚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参加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筹的建筑企业,申报劳保基金时,应真实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虚报、冒领劳保基金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扣回多领的数额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统筹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修订。